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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评

2014-08-15

四川劳动保障 2014年8期
关键词:因公产假体制

“3年产假”更似“权益幻想”

按照现行规定,职业女性的正常产假为98 天,最长不超过128 天。生育产假制度的本义是维护女性的生育权利。如果从育儿和改善职业女性的生存压力的角度来说,这个假期或许是短了。

正因如此,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幼君提出了将产假延至3年,并开出“保障药方”。且不说这种普适的生育福利国家是否承担得起,这3年假期也很难得到社会认可。毕竟,女性生育权益还连着女性的劳动权益。如果女性没有职业,或因经济条件富裕无须劳动,产假便没有实质意义。

对于女性来说职业是获取经济来源的手段,而“3年产假”,则很可能让女工劳动权益“流产”:一者单位不可能长期为其保留岗位,更不可能无尽地给生育权益买单;二者长时间不工作,职业上的技能、人际关系必然会退化和消失,很有可能面临着从头开始的境地。现实中,倘若单方面大幅度延长产期,只会进一步加剧未婚女性,尤其是女大学生们找工作的困难。

产假如同一枚权益的“硬币”,正面是劳动权益,背面是生育权益,但不取决于其标注的额度,而在于政府、家庭和社会,能够铸入的福利“含金量”。罔顾这些,去提3年产假,对用人单位不公,也违背市场规律,看似是在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到头来却易对其造成伤害。

房清江

半数90 后想去体制内工作之忧

日前,北京大学市场与媒介研究中心与某网站联合发布了《90后毕业生饭碗报告》,49%的人表示毕业之后想去体制内工作。

我看来,这更反映出当前大学生就业的困境:体制外的发展空间狭窄,制约了大学生就业的社会需求,持续影响我国大学生就业的形势。

大学生之所以愿意选择国企,无非看重国企的福利、待遇,这和国企所拥有的资源和垄断地位有关。从职业选择角度说,大学生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薪酬待遇、事业空间,来选择适合自己的行业、企业、岗位,无可厚非,而那些弱势的行业、工作,本应该蕴藏更大的社会活力。

在这种情况下,鼓励学生创业,就成为一个传说——虽然调查一再显示,我国有七八成的大学生都有创业的意愿,可如果这些大学生连民营企业都不愿意选择,怎么可能真心想创业:大学生创业的企业,不也是民营企业吗?如果他们都不看好民营企业的前景,会看好自身创业的前景吗?

也有一些今后想创业的学生,选择先到国企去锻炼,那是因为他们认为在国企,可能会结识更多的体制内之人,为今后创业积累人脉资源,抱着这种想法的创业,本就不健康,但却很符合现实国情。

只有拓宽体制外的就业之路,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大学生就业难。这关键就在于打破国企的垄断,开放市场,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目前被体制内国企经营的领域。同时,国家努力消除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社会福利保障的差距,让每个劳动者享有同样的基本社会福利。

上海学者 冰启

改变“重复参医保”须彻底并轨

有统计数据显示,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大制度的全国重复参保率目前在10%左右。

重复参加医保,看起来是一种“双保险”。实则不然。重复参保,至少造成了四种浪费。一是个人金钱的浪费;二是政府补贴的浪费,政府为重复投保多补贴200 亿的说法并不夸张;三是大量公共资源包括大量公务人员劳动力的浪费,多一人的保险,相关部门可能就会多一些人力成本的支出;四是部分地区卫生与人社部门监管存在漏洞,也容易对医保基金造成重复使用。

值得期待,当下正在实施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旨在确保参保人唯一标识。但是,仅仅确保唯一标识,还远远不够。一者,依国外的先进做法,将社保、医保的号统一直接用身份证号代替可能有更好的效果,也容易让人记住;二者,将各类医保进行无差别化、取消户籍壁垒、取消级别差别,才应该是公众的最高期望,地区之间、户籍之间、不同职业之间,才会有更多的公平,劳动关系的转移才会少一些麻烦,多一些便捷。

城乡户口在名称上统一后,医保制度能否实现更好的统一化的顶层设计,仍然是一道难题。同时,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独立,也分别对不同级别的医保并轨提供了不小的困难。

北京青年报 王传涛

陪酒身亡按因公牺牲赔偿是何逻辑

近日,媒体报道安徽祁门县民警朱璘在一次“工作晚餐”喝酒时身亡,祁门县公安局最终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处理并答应给予其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这起警察陪酒“牺牲”获得高额赔偿的事件很快引起轩然大波。

从法律角度说,《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10 条规定:“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从列举的前四项情形来看,陪酒身亡很难认定为因公牺牲。但是,第五项的兜底则留下了开放的空间。

从社会角度说,陪酒招待并非出于个人原因,问题在于这是否就是为了单位利益?是否算工作的一部分?公务员因公牺牲与一般劳动者因工死亡本质上应无区别,如果劳动者因单位安排陪酒身亡,是否属于工伤?人们恐怕会犹豫一阵子。

陪酒身亡是一个严肃的法律与社会问题,要不要赔偿,算不算工伤都应按法律程序走,而当地公安部门不应有“拿钱消灾”的心态。

法律工作者 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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