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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建设与管理模式探讨

2014-08-15赵宇坤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河务局项目法人省区

李 斌,赵宇坤

(1.黄河水利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局,河南 郑州 450004;2.山东黄河河务局工程建设局,山东 济南 250013)

0 引言

项目法人责任制(简称“项目法人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的实践经验。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能满足工程管理的技术要求。

黄河水利工程项目是公益性项目。公益性项目的投资人是国家,政府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1]。公益性项目的这种特殊性制约了其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推行。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会”)早在1999年提出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市级黄河河务局组成。随着时间的推移,该项目法人的组建模式已不适合当前的水利工程建设。因此,结合当前黄河防洪工程的特点,探讨在河南、山东省黄河河务局成立一个相应的项目法人机构是必要的。笔者通过到南水北调中线干线管理局和淮河水利委员会调研,考察研究南水北调中线局的 “代建制”、“委托制”和淮河水利委员会的“建管分离”的项目法人组建模式,并结合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研究了黄河水利工程新的项目法人组建模式和管理体制,以期为公益性项目的项目法人制建设管理模式提供参考。

1 黄河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早期组建模式及存在问题

1.1 项目法人制早期组建模式

1999年4月,黄委会明确提出,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市级黄河河务局组成。2003年初,黄委会正式批复山东、河南和小北干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明确山东、河南沿黄14地市级河务局以及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两家河务局作为黄河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分别负责辖区黄河防洪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1.2 项目法人制早期存在的问题

黄委会建设管理体制实际上是“建管一体”的自营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下,项目法人既负责工程建设,又负责工程管理。这有利于激发项目法人责任心和积极性,符合水利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基本精神。从资金来源讲,黄河防洪工程资金全部是中央拨款,没有筹资压力,建设资金有保障。这对确保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等有积极作用。但从运行情况看,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1)项目法人由市级黄河河务局承担,使得项目法人既是工程建设组织实施者,又是工程实际管理单位,也是市级黄河河务局辖区范围内的水行政主管,身份特殊。(2)“建管一体”模式下,国家有关部门在核定建管费和日常河务部门事业费时,名义上考虑两者互相补充,但实际上两者经费缺口都很大。(3)个别项目法人利用法人的特殊地位,阻挠、刁难本单位以外的施工企业,导致建设市场发育不良。

2 黄河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2~5]

2.1 项目法人组建模式

在参考南水北调中线局和淮河水利委员会项目法人组建模式基础上,结合黄河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组建河南、山东两个省区项目法人,分别承担河南、山东黄河防洪工程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务。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置派出机构——现场项目办公室。该机构根据项目法人授权的职责,履行现场建设管理机构职责。考虑黄河防洪工程公益性特点,省区项目法人单位性质应为事业单位,每年由国家拨付一定事业费,保证日常运转。

组建省区项目法人具有以下优势:(1)建设资金直接下达省区项目法人,可以将预算层级减少到三级,减少资金支付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国库资金支付速度,减轻资金支付压力。(2)以省区范围为单元,统筹考虑设计变更,调节工程节余,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3)组建省区建设局后,可以充分利用省局专业人才多、建设管理经验丰富、政策法规性强的优势,组建较为专业化的专职管理队伍,有利于节约建设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工程建设。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以聘用地市级河务局人员成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现场管理,形成黄委会为主管、省局为区域主管、地局为管理单位清晰的管理体系,有利于发挥省局和地市局现场管理优势和积极性。(4)组建省区建设局后,可以减轻地市河务局工程建设方面负担,使得黄委会与省、地市河务局责任关系更直接、更清晰,为有效履行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创造有利条件。(5)组建省区建设局后,省区项目法人客观上没有自己直属的施工队伍和工程管理队伍,减少项目法人利用自身有利条件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规意识,黄委会、省局主要通过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引导、规范包括项目法人在内的各市场主体作用,有利于减少利益链,缩短管理路径,增强监管透明度,有利于形成良好竞争、健康有序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市场。

2.2 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及职责

组建的省区项目法人分别隶属山东省黄河河务局、河南省黄河河务局管理,分别承担山东、河南两局防洪工程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务。省区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两省黄河河务局建设主管部门作为黄委会建设主管部门的延伸,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负监督、指导职责。

根据项目实际,按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两个省区项目法人内设综合科、计划财务科、工程建设科,各科人数不宜太多。

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现场项目办公室由两个工程建设局负责,依托山东、河南14个地市级黄河河务局组建,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具体制订,一般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为: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组织施工准备工作及必要的临时设施的建设;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合同管理及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等工作。

2.3 项目法人人员要求

2.3.1 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要求

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且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2.3.2 项目法人人员结构要求

项目法人人员配备要与其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主要由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管理人员组成,结构合理。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

2.4 项目法人主要规章制度

为规范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提高管理质量,项目法人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办法、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办法、建设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建设质量缺陷处罚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公文处理管理办法、建设资料整编办法、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业务考核与业务培训制度、现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等。

2.5 项目法人考核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考核工作程序和主要内容应按水利部和黄委有关项目法人考核办法执行。

3 结语

黄委会省区项目法人组建工作已基本完成,已对黄河下游近期防洪工程、涵闸除险加固工程、基层单位危房改建工程等实施项目管理。实施项目管理的工程质量良好、进度符合要求、资金支付及时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由于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要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还需在工作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探索,不断完善。

[1]黄国金.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发展研究[J].山西建筑,2013(13):223-225.

[2]王磊.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人制的沿革与探讨[J].河北水利,2012(4):22-27.

[3]唐峰.水利工程招标中项目法人风险与防范[J].吉林水利,2013(3):56-57.

[4]齐耀华,陈泽涛.丹江口水库征地移民安置中项目法人的作用[J].中国水利,2013(2):14-15.

[5]程伟.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环境探讨[J].山西建筑,2013(4):26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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