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为赶工期疲劳致死 虽有病史也应视为工伤

2014-08-15颜东岳

四川农业科技 2014年2期

□颜东岳

编辑同志:

我儿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工人。因工地人手不足而又必须在年前交付房屋,公司遂组织工人赶工,决定每名工人必须连续一个月每天加班4小时以上。我儿子因曾有脑血管方面的病史,不能过于疲劳,曾多次向公司要求不要加班或减少加班时间,可公司就是不相信,反过来责怪我儿子偷奸耍滑,甚至表示如不服从便扣发工资。我儿子迫于无奈只好服从。可不幸的事情真的发生了:我儿子在连续加班5天后,因疲劳过度诱发旧疾而死亡。由于公司未曾给我儿子办理工伤保险,从而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相关待遇。而面对我的索赔要求,公司又以我儿子死亡的诱因是旧病复发为由,认为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郭 薇

郭薇读者:

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公司要求每名工人必须连续一个月每天加班4小时以上,明显与之相违。尤其是在你儿子已经说明病情、提出不宜加班或应当减少时间的情况下,公司主观臆断地否认,并强令冒险作业,也意味着公司存在过错。同时,公司未给你儿子办理工伤保险,也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明确规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