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主体地位的探讨
2014-08-15陆军
石油工业技术监督 2014年6期
陆 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江苏 常州 213001)
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从1984年9月起,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管工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法律地位。然而,由于工程质量监督限于认识水平的历史局限以及市场化思维对法治理念的错误干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度被认定为“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并实行“自收自支”[1],其性质和地位始终处于模糊状态[2]。2013年,国务院按照加强经济社会事务宏观管理、把政府该管的事项切实管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3],表明国家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监督,使重新审视和探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法律地位成为可能。
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强制性监督检查、维护公共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具体的执行机构,承担专业性、技术性的日常监管任务,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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