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水事案件引发的对执法程序的思考
2014-08-15刘朝军安阳市水利局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4年11期
□刘朝军 □贺 娟(安阳市水利局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为了施工建设用水,计划在房地产开发区内凿一口210m的深井,2014年1月2日由某机械凿井工程处负责施工。后经群众举报,区水利局遂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发现情况属实。1月9日,区水利局决定立案查处。1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井已凿至140m深,井口直径0.60m。执法人员于1月11日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房地产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1月17日调查终结。1月30日,执法人员向房地产公司发出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拟对房地产公司作出如下处罚:限房地产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自行封闭违法水源井;罚款人民币6000元。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月2日,区水利局正式对房地产公司作出限期20日内封闭违法水源井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房地产公司于4月4日自行封闭了该井,4月10日缴纳了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是:“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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