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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寄送买卖的风险负担规则及适用——以卖方作为承运人为分析视角

2014-08-15丁国民张积储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6期
关键词:规则

丁国民,张积储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州 350108)

引言

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负担规则根据交易的形式不同,其风险转移的时间也是不同的。实践中,风险负担规则主要分为交付时风险转移、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和一方违约时的特殊风险负担。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是指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当卖方将货物提交第一承运人时,货物的灭失风险即转为买方承担。《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7 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第一承运人”必须为独立于卖方和买方的第三方独立的运输人。我国有关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规则几乎完全剪辑了《公约》的规定,并具体体现在《合同法》第142 条至第149 条[1]。虽然关于承运人的独立性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同样继承了《公约》中第一承运人的规定。然而,《公约》中有关承运人的规定在实践中渐显弊端,卖方或者卖方作为承运人的情形时常出现,致使《公约》对其无法规制。卖方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考虑到其与货物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按照《公约》中有关第一承运人的规定,将其排除在“第一承运人”之外,具有其合理性。但是,该情况下的货物风险该由谁承担,法律对此规定为空白状态。根据“最佳控制论”的基本原理,买方作为第一承运人,其买方具有货物提单,并且其又实际占有货物,买方在理论上是最佳的风险承担者,故买方作为承运人的情形在此不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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