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强制医疗制度之完善
2014-08-15周航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周 航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00)
随着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和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在侦查、起诉、审判中精神病患的法律处置及权利保护日渐成为一个突出的话题。出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和医疗水平现状等因素制约我国精神病患者的绝对数量很大,生活中精神病患者行凶伤人的案例屡见不鲜,对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患者由国家进行强制医疗,是当今世界的通行做法。然而,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及《精神卫生法》出台之前,我国虽然在《刑法》中出现了强制医疗的规定,但作为重要实施保障的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仍是空白。实践中,各地在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程序上各行其是,效果不一。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5 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中增加了“依法不负责任的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程序”这一特别程序,弥补了我国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程序的缺失,为该制度的具体操作和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第29 次会议通过了《精神卫生法》,使得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科学设计强制医疗程序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上述法律文本间的差异,导致我国强制医疗制度仍然存在诸多缺陷,还需要在未来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立法建构
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制度进行规定的法律主要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精神卫生法》以及《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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