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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中菲南海争端案仲裁庭管辖权提出反对的效果辨析

2014-08-15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诉状菲方中菲

黄 伟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0)

对菲律宾就南海争端提起的国际仲裁,中国早在2013年2月19日便通过不接受并退回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的方式,表明了中国的严正立场,即中方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在菲律宾宣称其已向中菲南海争议国际仲裁庭提交诉状后,中国于2014年3月31日再次重申了这一立场。这意味着中国不可能按照该仲裁庭《程序规则》第20条所要求的那样,至迟在辩诉状(Counter-Memorial)中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不过,这并不表明中国不曾对中菲南海争端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反对。

实际上,前述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还可以理解为中国不接受仲裁庭的管辖。目前为止,中国官方反对仲裁庭管辖权的理由可总结为: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项实质上是两国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这必然涉及相关岛礁主权归属,而领土主权问题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依据中国2006年提交的排除性声明,这些问题应被排除在仲裁庭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公约》没有给被诉方规定必须出庭或参加仲裁的义务,也不能从《公约》附件七第6条“便利仲裁庭工作”的规定中推导出争端当事方的这种义务。在国际诉讼中,一国根据需要,有权自主选择不接受、不参加诉讼或仲裁,且不构成对法庭或仲裁庭的蔑视。例如,中国没有出席比利时诉中国废止1865年11月2日中比条约案;冰岛没有出席针对冰岛单方面将专属渔区的管辖权扩展到50海里的诉讼;土耳其缺席了有关希腊与土耳其在爱琴海的大陆架划界及其相关权利的诉讼[1]。因此,中国选择不参加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争端国际仲裁,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而在中国不参加仲裁具有合法性的大前提下,中国自然无须按照仲裁庭的《程序规则》的要求提出辩诉状,也没有义务在辩诉状中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反对。

由于管辖权的确定对仲裁程序的推进和实质事项审理程序的开启至关重要,同时,为充分保障不参加仲裁一方的合法权益,《附件七》第9条明确规定,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必须查明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这意味着,不管争端当事一方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要推进仲裁程序,都必须证明对该争端具有管辖权。举证责任不在当事双方,而在仲裁庭本身。当然,这种义务性的规定,并不能确保仲裁庭积极地寻求和调查所有可能对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的事实和理由。

在中菲南海争端仲裁案中,即便中方不在辩诉状中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反对,仲裁庭仍有义务查明所有相关的事实和规则,以确定对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不能偏信菲方的证词和证据,也不能因中方未参加仲裁或未能提供详细的法律文书而不去调查可能存在的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同时,从中国的角度看,为激发仲裁庭更积极地探寻和调查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理由,便于国际社会准确全面了解中方的主张,中国有必要参考国际实践经验,通过适当的途径就管辖权所涉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仲裁庭提供利我且全面的信息。这种途径可以是官方的,例如,外交部发言人的答记者问、中国高级官员在国际舞台上的发言或声明等;也可以是非官方的,如学者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出版相关论著。

从否定仲裁庭管辖权的角度考察,目前中国官方反对仲裁庭管辖权的主要理由确实抓住了问题的症结。不过,比较而言,清华大学贾兵兵教授和德国波恩大学史迪凡·塔尔曼(Stefan Talmon)教授近期合著的《南海仲裁:中国观点》对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的辨析,视角更全面,事实更丰富,论证更充分,更利于仲裁庭全面了解中方的主张及争端的相关情况。该书第2章第4节第1部分从管辖的主题事项、管辖权的法定限制和管辖权的任择性例外三个方面对菲方的13点诉求一一予以驳斥,并阐述了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理由。该书第3章把菲方的主张归为五大类:关于中国在南海的海域的主张、关于某些礁石的主权的主张、关于某些礁石的“岩礁”地位的主张、关于菲律宾在南海主张的海域及其相关权利的主张、关于航行权的主张,并分别进行批驳,进而证明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章的批驳和论证都紧扣中国发布的有关《公约》第298条的排除性声明,并以严格考察是否存在“公约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为核心展开[2]。这一点将为中国的后续应对提供有益启示。

最近,菲律宾已宣称向仲裁庭提交了长达4000页的诉状,尽管该诉状尚未对外界公布,但可以大胆推测,菲方必定对其向中国发出的《通知和权利主张》中的诉求做了更充分严密的论证,甚至不排除参考中方的驳斥,有针对性地调整或更改部分诉求。对此,中方应在原有经验基础上,结合菲方的诉状,及时调整原已公布的信息或补充新的信息,并采取更多样化的程序外方式加强与仲裁庭的沟通。

[1][2]Stefan Talmon and Bingbing Jia eds.,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A Chinese Perspective,Oxford and Portland:Hart Publishing,2014,PP.18-19 and PP.25-58,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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