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风险——公共危机”演化逻辑下的应急管理
2014-08-15○刘晋
党政论坛 2014年2期
○刘 晋
进入21世纪以来,从全球范围来看,各类危机此起彼伏:国际上,从2001年震撼世界的9·11事件,到2010年海地大地震、智利矿难及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等;国内,2003年的SARS、2006年的禽流感爆发、2008年的雪灾、5·12汶川大地震以及不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等,已经成为国内外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中国正行驶在现代化的快速道上,公共危机事件也频频发生,因此,加强对应急管理的研究,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意义重大。
一、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现有问题
我国目前的应急管理体系是建立在“一案三制”的基础框架上,虽然取得了不少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
1.应急法制不健全。首先,高位阶法律效用不足,法律中所确立的应急体制中协调和防范作用并不明显。在突发应对过程中,应急工作仍旧依赖于党政领导体制。其次,上下位法之间的关联性弱。我国现行的一般性的应急法规大多都是各部门条例演化而来,多是侧重本部门,缺少彼此衔接性、连贯性和协同性。另外,很多法律法规对应急主体的相关行动措施规定不够细化。现有应急法律法规缺乏实际可操作性,需要能够真正的在应急过程中起到指导作用的普适性的、综合性的应急法律法规。
2.应急预案实用性差。预案针对性不强。一些地方预案和部门预案搞形式主义,只是为了应对上级要求,照葫芦画瓢,而不是因地制宜、贴合实际。预案之间缺乏配套和协同。纵向上,上下一般粗,内容相似;横向上,各行其是,标准差别较大,缺乏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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