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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艺术法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初探

2014-08-15郑智武

关键词:法学教学内容体系

郑智武

(浙江艺术学院,浙江杭州,310053)

人类社会变迁,作为文化的灵魂,其发展史就是一部艺术创造史,人类社会变迁的原动力本质就是源于文化力,所以,作为文化最直接的、最主要的显性表现的艺术,影响着人类文明、制约着社会发展。作为软实力,文化艺术是内部凝聚力与外部影响力的统一。十七大提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战略构想,十七届六中全会确定“文化强国”战略,十八大明确把文化建设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且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所有这些顶层设计内容都明确提出大力、加快发展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将建设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作为文化发展目标之一,国家《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更是以法规形式具象了艺术人才类型。艺术教育彰显出明确的历史责任与巨大的时代机遇,艺术法素养无疑是时代高素质文化艺术人才必备条件,也是法治社会与市场经济对文化艺术人才的客观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多数高校开设艺术类专业,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及文化产业成为支柱性产业目标的确立,使具有艺术法素质的文艺人才有了更多的用武之地,成为时代的精英。培养专业过硬、艺术法基础扎实的高素质艺术人才,是文艺人才培养目标中艺术法教学的战略选择。为实现这一战略,需要对现行的艺术法教学内容体系进行改革。目前艺术法教学存在诸多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教学内容规范,即教授艺术法学最基本的原理与“授人以渔”的教学方法。笔者试图立足文化强国建设目标,结合艺术法教学实践、社会对艺术人才需求的对接,探讨艺术法课程教学内容体系,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艺术法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艺术法教学从无到有发展很快,在本科类艺术高校中基本开设了艺术法及相关课程,艺术法教学内容体系不断得到完善,经历了“宪法型”的通式法学教学内容体系、“两课型”的综合法学教学内容体系、“政策型”的通大文化法学教学内容体系,实现了“专业型”的艺术法教学内容体系转变。尽管如此,由于根深蒂固的艺术人才的“纯艺术”培养意识,反大众化的“艺术精英”培养的传统阻力,我国艺术法学教学内容体系进展被无形的、人为的排斥着,存在诸多问题。艺术法教学内容体系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发展与转型问题。由于历史原因,艺术领域、法学领域、制度学领域、经济学领域等相关领域中,少有主流学者对艺术法教学内容体系进行研究,现有的研究成果也主要源于研究者自己的经验性现象。众所周知,经验性现象是人们经历的文化艺术发展及感受到的艺术教育成果,而发展与转型问题是教授学生研究分析与解决问题的方法而非问题答案的示范,同时艺术法教学内容必须社会发展与转型同步。我国社会正处于急速地发展与转型期,艺术法学教学为适应文化强国建设对艺术人才的需要,我国现行艺术法教学体系有诸多方面亟待改进。

首先,艺术法课程体系方面。现有的艺术法主干必修课程不完整,高校特别是艺术类高校、高职院校的艺术类专业,艺术法必修课几乎都是《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缺少专业艺术法技术层面的课程,如《艺术法》、《艺术法案例分析》等,更没有法律实践性方面的课程,如《艺术经纪谈判技巧》等。此外,艺术类学生的艺术法学选修课很少,文化艺术领域常识性的法学课程严重欠缺,艺术学生很难能理解法律并运用法律解决专业问题。也正因为如此,文化艺术类学生专业法律素养极度欠缺,目前艺术人才缺乏艺术法学综合素养,是我国文化市场持续不规范、文化产业国际话语权不强的重要原因。

其次,艺术法课程教学方法方面。通观现有的艺术教育中的艺术法教学,就主教者而言,非法学专业老师承担艺术法教学的主要任务,“泛泛社会故事+娱乐性视频+照本宣科式讲解”是这门课程的基本教学模式,课堂教学没有彰显艺术法一般规律的启迪意义的授课内容。就教授对象而言,艺术类学生感性思维强,原有文化知识基础不足,加上传统意识对法律表象的畏惧、深奥、抽象、高深,导致本能排斥对专业法律的接受,加之主教者对艺术法教学内容没有正确引导,教学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就教学手段与效果而言,主教者案例教学选取的随机性与内容的“八卦”性,使得课堂教学看似“教师神采飞扬,学生活跃异常”,但其本质是违背案例教学实质,是种变形缺课行为,严重淡化了艺术法基础知识的传授,对课堂教学效果最终可能是一场“娱乐会”,极大地降低了课堂教学的效果。

再次,艺术法课程实践环节方面。在艺术教育中,许多人把“操作”理解为老师示范、学生按照“程式”进行身体有形锻炼,认为艺术法学教学是不可能有“操作”内容的,它纯粹是文化课。这是对“操作”技能的曲解,也正因为如此,艺术技能专业老师常常偏见地认为,艺术法太抽象,艺术学生掌握不了。其实,学生运用艺术法律知识观察社会、分析文艺工作问题、解决文艺工作问题就是“操作技能”的最主要表现。因此,不能把实践教学环节仅仅当成法庭观摩、到律师事务所帮助做事情,学生参与案件讨论、针对特定文艺法律主题调查、艺术法律咨询以及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文案策划、文书起草等应是教学主要的实践环节。

最后,艺术法课程教材方面。长期以来,我国艺术法教学缺乏教材,以“艺术法”命名专业著作至20世纪80年代才有,目前艺术法教材仍然不多,现有艺术法教材存在一些不足,影响教学质量的提高。这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内容陈旧,严重脱离我国文化艺术发展实际;“三基教育”内容不协调,实用性不足;体例刻板,创新性不足;种类严重缺失,低水平克隆;教材内容体系不健全,滞后于文化强国建设需要。

二、艺术法课程教学内容体系的基本理论

艺术法教育的使命就是培养具有较高艺术法律素养的高素质文化产品经营管理人才,实现艺术教育的正向功能,如果艺术人才“不能够区分客观社会后果与主观意向,则必然导致功能分析上的混乱”[1],这有悖艺术法学教育目的。

众所周知,教学领域中永恒的主题是“教什么”与“怎样教”,在教与学关系中突出教师主体地位。随着信息时代深化,学习者学习本位的教育价值取向成为现代教育的核心,使传统的教学主题深化“教学什么”与“怎样教学”,由此艺术法教学内容体系必然向时空发展与创新。

英美学者依据课程发展进程线索,建构了不同的教学内容体系。有的学者主张艺术法教学内容体系包括教师意义、学校与社会、教育法律、教育标准与评估及绩效等;有的学者认为艺术法教学内容体系内容为:有效的教师、理解的学习者、目的与目标、备课、教学策略、教学方式、学习方式、教学评价等。[2]我国学者长期以来,主张“大教学、小课程”,教学论大致公式化为:教学论=本质规律论+过程内容论+原则方法论+组织形式评价论。对此,不同学者也有不同主张,有的采取“课程与教学分离”,有的坚持“教学包含课程”观念;更多的赞成“课程与教学整合论”,建构“教学论”新体系。在教学内容体系方面,有人尝试厘清课程与教学关系,创新性地提出教学研究;有的将教学基本内容体系阐述为基本理论、目标与功能、模式、方法、手段、组织形式以及管理与评价等。[3]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给予了诸多启发,作为实现未来文化强国建设的运载工具,艺术法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构建应该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以培养适应时代需求的文化人才为出发点与归宿。

三、艺术法课程教学内容体系的定位

在我国建设文化强国、走向世界的文化艺术大发展时期,作为培养时代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重要课程——艺术法课程,其教学内容体系对培养人才的定位方面,可以确立对三种人才类型的培养:第一种是国内文化事业的文艺工作者,包括民族艺术保护与传承工作者,即他们对公共文化服务性法规有了较全面的理解,是在公共艺术法领域见长的文艺人才群体;第二种是国内文化产业的工作者,即毕业直接进入社会工作,在某产业领域法律知识见长,是以从事文化产业实务为主的文艺人才群体;第三种是国际文化交流的文艺工作者,即毕业后进入文化艺术领域,以国际艺术法知识见长,以承担国际交流具体事务为主的文艺人才群体。对于第一种人才的培养,高校艺术法教学内容体系资源丰富,优势明显,教学内容体系可以援用我国传统的教学内容体系模式。对于第二种人才培养,高校艺术法教学体系资源严重缺乏,诸多方面还是缺失,原有的艺术法教学内容体系已经基本不适应,而文化强国建设又十分亟需,因此,艺术法教学内容体系应该着重对此突破,进行革命性改革。对于第三种人才培养,高校艺术法教学内容体系资源几乎空白,但文化强国的表征之一就是民族文化艺术走出国门,在国际文化艺术交流的规则制定方面具有更大的话语权。因此,这类人才培养及艺术法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定型应该主要由我国综合性艺术高校承担,但高职院校的艺术教学也要承担起相应的历史责任。

基于前述考量,我国艺术人才培养中的艺术法教学内容体系应转变培养“演员”型人才的传统定位,走培养具有艺术法素养的复合型性人才的道路。

首先,艺术法课程自身特点对教学的特殊要求。艺术法具有法律学科理论性、系统性、逻辑性等共性,自身也具特点,由此对艺术法教学有特殊要求。其一,艺术法学涉及领域广,需要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理性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为此,在教学过程中,既要引导学生积累艺术法基本知识,又要体现艺术专业领域特色。其二,艺术法律规范时代性极强、更新迅速快,要求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与法律意识。在文化全球化深入、文化产业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艺术法学飞速发展,艺术法规范内容日新月异。艺术法教学内容体系立足我国文化强国建设实际,培养学生既掌握艺术专业技能,又学会艺术法研习方法,将艺术法和职业要求结合起来,并促进学生终身学习,从而影响“学习者的私生活与公众生活的所有方面”[4]。其三,艺术法更能够体现“政策是法律灵魂”原理,艺术法规范中政策性规范较多。艺术法教学需要培养学生关注国家文化艺术政策变化,并随时注意国际间有关文化艺术政策动态。

其次,艺术法教学对象特点对艺术法教学内容体系的影响。艺术类学生是艺术法教学的主体,其特点无疑决定艺术法教学体系内涵。总体来说,一方面,艺术类学生文化基础较差,学习习惯不良,学习主动性不够,艺术法教学需要内容丰富多彩、教学环节科学设计、教学资源巧妙运用。另一方面,艺术类学生思想活跃,个性张扬,利于参与性教学的开展。在艺术法教学中,“教师是学习共同体成员”[5]。此外,艺术类学生职业定位较理性,能够较快适应社会。特别是,艺术类学生在明星梦梦醒时分,他们能较好地转换社会角色,渴求社会学(包括艺术法学)知识与技能,积极进取,艺术法学素养无疑是对其发展如虎添翼。

最后,现代艺术教育对人才培养目标的职业定位与岗位技能需求。在文化产业急速发展的今天,教育部提出“以就业为导向、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改革指导思,我国高等艺术教育培养目标是建立以高素质和复合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教学体系,专业课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实践教学以培养学生专业应用能力为主。所以,多数艺术类学生毕业时,就业单位多为文化企业,非专业性艺术院团或者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多是经营管理岗位,而且“身兼数职”的情况较普遍。为适应现实就业,增强职业竞争力,学生无疑需要具备相应的运用艺术法律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我国艺术法课程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

我国是唯一完整仅存的文明古国,璀璨的文化为全球作出了巨大贡献,由于文化艺术法治的缺失,近代中华文化被贴上“落后”的标签。文艺复兴的中国梦,文化强国的号角,激荡起五千年厚重的中华民族艺术瑰宝。丰富的文化艺术,需要健全的文化艺术法制,诚如学者所言“文化越多,法律也越多:法律的变化与文化成正比”[6]。这是构建我国文化艺术法课程教学内容体系的起点。基于前述思考,构建我国艺术法教学内容体系,应该着重考虑四方面内容。

第一,更新观念。艺术法学在性质上究竟是归入“两课”还是专业基础课或者专业课,至今少有人研究。国内高校艺术法教学通行做法是:多数艺术类高校无艺术法专业课程,艺术法教学内容仅仅在“两课”相关章节教学中提及,现有艺术类相关专业的院校多开设普通法律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艺术法学知识未形成体系;也有极少数艺术院校开设专门艺术法学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而在美国等文化产业发达国家,艺术法学在一些院校形成专业,更是一般艺术院校专业必修课。因此,结合我国文化强国对文化艺术人才的要求,艺术法教学应该具有国际接轨理念,勇担高素质艺术人才培养的使命,树立艺术法教学资源与时俱进的信念。为此,在未来我国艺术法教学体系建设中,应该处理好国内文化产业(事业)与国外文化交流艺术法律、艺术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体系、艺术法教学体系内部范畴之间等方面关系。艺术法教学内容至少涵盖如下方面:艺术品界定、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艺术品拍卖、鉴别、担保、保险、资助、税务、艺术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收藏家与艺术商、艺术家、艺术品知识产权、艺术主体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博物馆、艺术品侵权及法律救济等。

第二,完善教学体系。艺术法学教学体系不但要体现传统教学系统“教师”、“学习者”以及“教育内容”三大要素,也要反映“环境”对教育内容的呈现、教学过程与效果、学习状态与结果的影响,更要体现现代化社会化分工精细化要求。艺术法学教学体系适应全球化文化多元化需要,自觉地运用“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拓展艺术法学教学体系第五要素,即相关群体,包括教育行政决策者、受教育者家长、教育投资者、教育最终受益单位、社区代表、有关组织及社会机构等利益主体。根据国内外艺术法学教学实践,艺术法学教学体系可以归纳为:学习者成长、教师成长、教育内容完善、教学环境利用、相关群体协作、教学系统协调等范畴。而按照教学过程展开顺序,艺术法教学内容体系包括教学目标、教学材料、教学媒体、教学组织形式、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策略、学习方式以及教学评价等范畴。

第三,丰富教学方法。明确的教学目标是选择教学方法的依据,艺术法教学目标应该与未来岗位能力要求相适应,具体目标由低到高分为知识、理解、应用、综合、评估。为此,作为艺术法教学方法,除了基本的课堂讲授、课堂讨论外,特别要注意运用判例教学法,教师通过设计良好问题训练学生综合法律规则的能力,从而将教学活动延展至课堂前后。同时,诊所教育法是艺术法学教法的有益补充,通过使学生在模拟案件中扮演当事人角色或参与实际案件训练,培养学生实务技能。

第四,提升艺术法教师素质。艺术法教师是艺术法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要素,他们的专业化水平和专业化素质是发展艺术法教育的重要支撑。目前,艺术法教师大多是法学学历与艺术学专业背景分立,甚至完全缺失。教师是传道授业解惑的,是科学知识的传播者,教师的艺术法素质直接决定艺术类学生法律素养,影响我国高端文化经营管理人才培养。目前,我国艺术法教师的严重缺乏,这不仅直接制约艺术人才教学质量,并对艺术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产生一系的影响,而且也不适应我国建设文化强国要求。为此,应该多渠道提升艺术法教师专业素质。

艺术法课程教学内容体系的研究领域是新旧共存的领域,即既要秉承一般课程“旧”的教学内容体系的一般规律,又要开拓艺术法自身特色“新”的教学内容体系。文化强国建设对艺术法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创立既是时机遇,也是挑战。构建我国艺术法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在立足我国文化、体现艺术法学科规律的基础上,需要教学观念与时俱进,洋为中用,在博采众长中完善理论体系,在实践探索中完善教学内容体系,在时代发展中创新教学内容体系,最终实现艺术法学的教学目标。总之,科学的艺术法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利于快速培养高素质文化艺术人才,增强我国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提升民族文化实力。

[1] 莫顿.论理论社会学[M].何兴凡,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105.

[2] 国家教育发展与政策研究中心.发达国家教育改革的动向和趋势[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235-264.

[3] 施良方,崔永墎.教学理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102-135.

[4] 里士满.继续教育概念[M].张俊红,等,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553.

[5] 叶澜,等.教育理论与学校改革[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95.

[6] 布莱克.法律的运行作为[M].唐越,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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