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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住房权的司法保障

2014-08-15唐一力

关键词:南非协商住房

唐一力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00)

一、住房权的理论阐释

很久以前,住房权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研究住房权的著作和论文层出不穷。近些年,随着住房问题不断涌现,我国也引入这一概念。在英文中,通常以“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the right to housing”表示住房权。作为规制住房权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结合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历史文化背景和具体住房需求,对住房权作出定义。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适当住房权》,公民住房权指代以下内容:首先,住房权包括法律保障使用权。所有房屋所有人都享有法律保障的使用权,即都不受政府和其他人骚扰、强制驱逐等威胁的权利。其次,住房机会。一方面,国家有义务为有权享有住房的人提供适当住房。另一方面,国家要充分顾及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对他们进行倾斜保护。最终,保证每个公民能够有尊严、和平地工作和生活。再次,提供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除了钢筋水泥结构,住房周围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比如建造排水照明设施、建造取暖设施、提供垃圾处理服务等。第四,力所能及。这意味着,住房价格与家庭及个人收入相协调。国家需要采取措施,控制住房价格,补贴无力购买低价房的低收入群体。此外,力所能力还指租户能够承担租金,并且租金不能不合理增长。第五,居住地点。住房应该远离污染源头或者受到污染的区域,应当靠近就学之地、就业之地和医疗资源集中,方便人们生活、工作。第六,乐舍安居。房屋应该适合居住,居住空间足够,房屋能够确保居民不受病菌、潮湿、严寒、炎热等自然威胁及人为危险侵袭。最后,文化环境适当。在发展现代化住房时,注意保留房屋的文化特色。建造住房应当体恤和尊重当地文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第四号一般性意见:适当住房权》的这一定义几乎囊括现代社会对住房的所有要求,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以为这一定义为基础,定义住房权,规定判定住房权的标准,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二、南非住房权司法保障的历程

1994年南非民主政府建立之后,进行政治和法律改革,废除一直困扰南非的种族歧视制度和种族隔离制度。之后,1996年,南非颁布第一部民主宪法。因为它几乎保护所有公民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权利,所以人们将这部宪法称为世界历史上最受人钦佩的宪法。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关于住房权的规定。南非宪法第26条专门规定适足住房权。第26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都享有获得适当住房的权利,这是住房权一般条款;根据第26条第2款,国家必须在可利用资源内积极采取任何合理的立法以及其他措施,以逐步实现适足住房权,这一条款规定了国家的积极义务;第26条第3款指出,禁止将任何公民从其房屋中驱逐出去,在没有获得法院在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后颁发的法院命令前,任何人均无权破坏其他人房屋,这是国家消极义务条款。之后,根据宪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南非制定了住房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保障公民住房权的长期和短期计划。如《规划土地权法》保护土地占有者(包括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和实际占有者)归还土地诉求;《非正式土地权中期保护法》保护拥有非正式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占有者;《房屋租赁法》保护住房占有者的住房权。这些住房权法律法规相互配合,极大提高南非边缘化群体和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

然而,无论住房理论多么完美,住房法律法规多么完善,都需要司法的最后保障,以实现立法目的。南非不仅建立完备的住房立法体系,而且建立环环相扣的司法制度,将住房权从纸面上搬到人们生活中。作为里程碑式的案件,格鲁特布姆案开启住房权司法保障之路。之后,Modderklip Boerdery公司案、Joe Slovo社区案等则不断完善住房权司法保障制度,制定许多住房权司法原则和规则,衍生诸多住房权判断标准,最终形成极具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完善的司法体系。

格鲁特布姆案是南非住房权首个案件。格鲁特布姆太太等原告一直生活在西开普省贫民窟的窝棚,其中有510名原告是儿童。窝棚区环境恶劣,不能通水通电,没有排水系统和垃圾处理服务。迫于无奈,格太太等居民只能搬迁到附近计划用来建造廉租房的私人土地上。居民的搬迁未得到许可,因此,土地所有者在1995年5月强制驱逐生活在私人土地上所有居民。之后,居民们暂时居住在体育场塑料挡板里,并向高等法院提诉。原告指出国家侵犯其由宪法第26条保护的住房权和第28条保护的儿童住房权,要求国家为他们提供适当住房,让他们有安生之地。宪法法院做出终审判决。2000年,宪法法院判决如下:一方面,政府违反消极住房义务。根据宪法规定,政府和开发商驱逐居民之前,必须取得法院的驱逐命令。而且,在驱逐过程中,政府没有及时通知居民、毁坏居民临时住房和生活用品等行为违背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法院认为最低限度核心义务不适用于南非,政府不需要为居民提供立即的住房救济。因为法院没有掌握充分的住房信息,而且南非存在巨大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所以法院难以确定最低限度核心义务的具体内容,最低限度核心义务不适用于南非政府,国家只负有在可利用资源内逐渐实现住房权的义务。

随着住房权保障的深入,人们意识到对抗只会激化矛盾,协商和沟通才能最终解决问题。格鲁特布姆案之后,协商逐渐取代对抗,成为保障住房权的主要方式。在Joe Slovo社区案中,法院运用协商方式解决住房纠纷。该案是南非住房权司法保障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格鲁特布姆案发生后,为了改善公民居住环境,政府在全国兴建非正式社区,颁布《开辟新天地政策》。开普敦市出台《N2高速公路项目》便是该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N2高速公路项目》,Joe Slovo社区的4000多个家庭将统一搬迁到位于代尔夫特的临时安置区。一开始,为了顺利开展高速公路项目,市政府和开发商承诺提供一定比例廉租房。然而,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政府和开发商一再食言,没有预留所承诺的廉租房,只提供了所谓的保税房,即居民向银行抵押贷款,以市场价格购买原居住地的住房。于是,居民发动抗议,反对重建计划,阻碍实施高速公路计划。2009年9月,根据《禁止非法驱逐及违法占有土地法》,国家和开发商向开普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驱逐居民。高等法院判决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继续实施高速公路计划。居民不服,上诉到宪法法院。宪法法院作出以下判决。首先,法院否认居民对土地的事实占有,认定居民的占有是非法的、临时的。其次,法院认为即使居民占有土地是非法的,政府也应当与居民进行有效协商。由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和开发商沟通不充分,政府没有充分履行此义务。最后,宪法法院命令政府和开发商将驱逐标准以及协商程序公开化、标准化、具体化。政府的驱逐应当符合以下事项。首先,至少预留70%安置房;其次,保证代尔夫特临时住房的质量;最后,政府和开发商应该与居民进行持续有效的协商。协商的具体要求如下。第一,当事人协商的内容包括:搬迁的开始日期,每一次搬迁的时间、条件和方式,安置居民时间表等。第二,法院保留管辖权。即当事人必须报告协商结果,一旦法院发现不公平,有权直接涉入案件,救济一方当事人。第三,为了避免强势方的暴力,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有效地参加协商。

三、南非住房权司法保障基本理论

南非建立了以宪法为根本、以住房法律法规为主干、以住房计划和住房政策为枝叶的立法体系,住房权司法制度则是立法体系的守护者和灌溉者。法院从住房权判例中不断发掘各种成熟理论。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法院确立了合理性审查制度,发展出新的救济方式。

格鲁特布姆案首次引入合理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是南非法院判定住房权的主要方式。传统法理认为,配置资源和选择政策是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职责,法院只有权审查它们所采取的方法是否合理。宪法第26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必须在可利用资源内积极采取任何合理的立法以及其他措施,以逐步实现适足住房权。因此,法院有权审查政府的住房措施和住房行为是否合理。合理性审的内涵是,在审查政府住房行为是否合理时,不以最有利或者最合适为标准,而以是否考虑公共利益、是否考虑穷人特殊需求为准则。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一下几个方面。首先,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否最大限度运用可利用资源,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以逐步实现公民住房权。其次,住房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全面、平衡、灵活、透明。再次,住房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具有包容性,是否顾及公共利益及所有社会阶层的利益。第四,政府是否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提供充足的人力和物力。最后,政府是否针对最急需住房者制定全面而具体的短期、中期以及长期住房计划。

虽然法院审判能直接、有效地解决住房权纠纷,但是这意味着法院直接插手立法和行政事务,违背三权分立原则。因此,南非法院发展出诸多新型纠纷解决方式。通常,法院判决只关涉程序问题,而回避实质问题,比如拒绝认定当事人涉及住房的权利和义务,拒绝监督判决有效执行。这意味着,居民胜诉后,还面临许多判决执行问题,法院的保守引起人们强烈不满。法院努力发展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协商方式。在适用协商的案件中,法院要求当事人根据宪法价值、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持续有效协商,努力减少双方分歧,解决住房纠纷。协商完成后,当事人双方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宣誓书,报告谈判过程、谈判情况和谈判结果。这种方式有利于保障各方利益。首先,通过协商,法院避免审判的尴尬。既保障公民的权利,又不违背三权分立原则,而且增强判决的执行力。表面上,法院只指导双方协商,不处理具体事务;实质上,法院通过协商方式选择权、宣誓书审查权、案件管辖权等方式掌握更多主动权。其次,协商结果更加符合居民利益。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通过协商,居民不仅能够平等、自由、畅通地表达观点和看法,而且能够借助集体力量与政府和开发商进行讨价还价。最后,协商方式也符合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通过协商,政府能够与公民进行直接的沟通。有利于政府准确、充分地公开信息,减少政府与居民间的不理解、不信任和摩擦。

在1994年之前,种族隔离和社会不平等充斥着南非。那时,白种人获取各种经济、政治和军事特权,剥夺黑人的廉价劳动力,独占南非的城镇地区。而黑人的住房条件令人堪忧。根据《原住民信托土地法》和《原住民土地法》的规定,黑人只能合法占有黑人家园的土地,在黑人家园外拥有和占有土地是非法的。据统计,黑人只能占有南非13%的土地。种族隔离制度下的严重不平等引发了南非的住房危机。穷人的生活区域中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不完善,非法占用土地的居民常常受到政府及开发商的驱逐。1994年之后,南非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民主政府建立以后,南非改革政治和法律制度,开始住房权保障进程。短短20年时间,南非社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南非建立较为完备的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住房水平得到提高,人们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享有适足住房是维持人们生活、维护人们尊严的重要环节。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住房的需要不断增多,国家承担的住房义务不断提高,因此南非住房权保障的经验值得其他国家和地区学习。

[1]〔挪〕艾德.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杨福忠.从南非格鲁特姆案看积极权利对立法者的义务[J].山东社会科学,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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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Lilian Chenwi,Putting Flesh on the Skeleton:South African Judicial Enforcement of 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of Those Subject to Evictions[J].Human Rights Law Review,2008,(9).

[5]John C.Mubangizi,Protecting Human Rights amidst Poverty and Inequality:the South African Post-apartheid Experience on the Right of Access to Housing[J].African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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