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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国际政治博弈中的演进及其分析

2014-08-15张培豪

张培豪

(中国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8)

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然而自英国工业革命后,随着世界经济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中的CO2浓度已由人类工业化以前的280PPM上升到2005年的379PPM,为65万年以来的最高值。如今,飓风、暴雪、严寒、干旱、洪涝以及高温强降水等灾害性天气开始越来越频繁袭击世界各地,对世界各国的未来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在如何把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这一问题上,世界各国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共同而有区别责任”这一原则共识。该原则可分为“共同责任”原则与“区别责任”原则两部分。“共同责任”原则是指,各国,无论大小、贫富、能力强弱,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一份责任。“区别责任”原则是对“共同责任”的进一步细化和限定,表明这种共同责任的承担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不是平均的,而应当有所区别。总体上,发达国家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大的责任。然而现实是残酷的,自里约会议以来,“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本文根据世界各国的气候政策及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表现,把它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确立、认同与主导阶段

自从1992年巴西里约气候大会确立“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以来,该原则逐步被世界各国政府、联合国及非政府组织所认同,并成为主导世界各国政府制定气候政策及国际气候谈判的主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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