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公共产品视角中的宋代州县桥梁供给体制
2014-08-15唐春生
天府新论 2014年2期
唐春生
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共产品一般分为两类,一是纯公共产品,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如国防、外交。一类是准公产品 (或称混合产品),具有一定范围内的非竞争性特点,同时也有排斥性特点。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桥梁即属准公共产品。当桥梁的消费未达到饱和状态时,具有非竞争性,增加一个过桥者并不会影响其他过桥者的通行,也不会增加桥梁本身的成本。但当桥梁的过载能力趋于饱和时,再增加通行者就会影响到其他人的通行,所以,桥梁这类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局限在一定范围之内的。同时,桥梁也具有排斥性,以较低的成本不让某些消费者消费这种产品,从技术上来说是完全可能的〔1〕。因此,桥梁这种准公共产品被视为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性质,可以采取公共提供方式或市场提供方式,也可以采取混合提供方式。公共提供的方式,由政府通过税收的征收来承担其成本,市场提供的方式,可以通过过桥费来弥补〔2〕。混合方式提供,是说准公共产品可以由政府与市场 (私人)共同提供。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条件下,政府可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动员社会资源进行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建立以财政为主体的、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一般而言,桥梁属地方公共产品,提供者主要是地方政府,而不应该是中央政府,因为受益范围基本上被限定在某一区域内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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