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2014-08-15刁亚洲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关键词:信息
刁亚洲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一、群体性事件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
(一)群体性事件的内涵
群体性事件是一个过渡性的概念,在不同的时间段有不同的称谓。[1]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群体性事件主要经历了以下几种称谓:“聚众闹事”、“群众性治安事件”、“突发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紧急治安事件”和“群体性治安事件”。直到2003年,群体性事件的称谓才被全面接受,并于2004年成为中央正式文件的标题。
官方对群体性事件的定义主要来源于两个文件,一是我国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公发[2000]5号),该规定认为:“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二个是中央两办于2004年发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该意见将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明确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也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提法:第一,依据公安机关的规定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群体性治安事件,如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提出,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发引起的,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集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甚至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的对峙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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