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给你后悔权,你会使用吗?
2014-08-15商茂
中国商论 2014年1期
商茂/文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法”当中,赋予了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有多个新亮点。
网购新增后悔权,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说法:新消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提醒: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7天后悔权”含双休日。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7天,这是“自然日”的7天,包括了节假日、周末,不是办事一般提到的“工作日”。
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更易维权
说法: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不再适用。
商家搜身可获赔精神损失费
说法:新消法中规定“消费者遭遇商家的侮辱诽谤、搜查身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向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提醒:这些侵权行为必须是造成了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带来了严重精神痛苦,并产生明显的后果,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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