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土地违法行为,“借法执法”可取吗?
2014-08-15许丽丽
资源导刊 2014年10期
关键词:基层
□许丽丽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以强制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的权力,这让很多地方的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执法时非常被动。强制拆除,不合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复杂,往往申请下来,违法建筑早就建成,并且要事先支付大笔强制执行费用;联合执法,有效果,但并非常态。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受困于此,只得“借法执法”,有时在执行违法用地建筑物拆除任务时,只能以镇政府的名义,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因为按照该法乡镇政府可以强制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建筑。这种“借法执法”的做法虽然有效,却给人们留下些许疑问,该怎样看待“借法执法”现象?
细读《土地管理法》,能够归纳出基层国土部门的职责,其中一项是“开展土地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土地违法行为;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在这里主要强调的是“配合”。而国土资源部在1996年下发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和《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中均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的办理流程,却没有对基层国土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硬性权力做出规定。
“借法执法”的现象在各地实属普遍。以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为例,该局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工作中,除了按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的查处违法案件流程办理外,还申请上街区人民政府、协调人民法院,在法院内部专门成立了土地违法案件受理办公室,专门受理土地部门提交的违法用地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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