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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钱交易终会在阳光下败露——严某受贿案剖析

2014-08-15《国土资源系统警示教育案例》

资源导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姚某副局长国土资源

严某,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县人,瑶族,研究生文化,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恭城瑶族自治县原土地管理局股长、副局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正科)。

2007年,严某利用其担任恭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并分管矿产开发、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等工作上的便利,在各矿山、采石场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中,为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地质灾害研究所在恭城辖区内的矿山、采石场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提供方便,私下向该所在恭城从事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的姚某提出想从地质灾害评估费中提成,并达成按评估费10%!20%的提成意向。2007年,严某先后4次收受姚某提成共计13.1万元。

2008年1月21日,恭城瑶族自治县嘉会乡大明源铁矿老板段某为感谢严某自2007年来对其矿山的关照,为今后企业发展的便利,送给严某3万元。

2008年12月16日,严某因受贿罪被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没收非法所得16.1万元。2009年3月11日,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给予严某开除公职处分。2009年8月1日,中共恭城瑶族自治县纪委给予严某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与鉴戒】

从严某违法犯罪的情况来看,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单位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严某违法案件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应该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一是不管班子如何调整,要自始至终成立和充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二是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领导干部既要抓业务又要抓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各项工作中。三是领导班子要做好表率。领导干部带头做到自警自律,正确行使手中权力,管好身边的人,管好身边的事。四是要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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