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义务边界
2014-08-15元振军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国家
元振军
(广西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530004)
本位,是指事物的根本或源头,法律本位意在说明法律制定时究竟是首先考虑权利还是义务。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们价值观念不同,因此,法律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中受重视的程度和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也不同。古代社会基本上都是倾向于义务本位,而现代社会基本上倾向于权利本位。法律发展规律之一就是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演进[1]。
在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上,义务本位论是学界主流的观点,在立法中也多有实践。近年来,义务本位论的观点受到越来越多的诘难,在对公务员权利义务关系本位的讨论过程中,摒弃义务本位论,建立公务员权利本位逐渐成为一种共识。通过审视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公务员义务本位论与公务员权利本位论都只是片面强调了义务或权利,义务边界论在注重公务员义务的同时,能够解决公务员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更好地保障公务员权利,更有效地实现行政管理。
一、义务本位论
(一)义务本位论的观点
义务本位论是我国传统的观点,主要代表有:在公共领域中如果重视人的权利的话,那就会对权力的公共性造成破坏[2]。权利必须服从义务,公务员的权利只是其履行义务的必备手段[3]。义务本位是有效控制与约束公共权力不当行使的一条根本途径[4]。义务本位论在立法中也多有体现,现行《公务员法》,除第12条对公务员义务作出规定外,第16条、第53条作了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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