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政府、社会和公民三者的相互关系
2014-08-15陈如钧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矛盾
陈如钧
作者:陈如钧,中共防城港市委党校、防城港市行政学院副教授,邮编:538001
加快推动我国社会建设步伐,必须合理解决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政府”、“社会”与“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些问题。这三者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主体。正确处理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目标应该定位于培育“小政府、大社会”和现代公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并“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
一、当前“政府”、“社会”与“公民”三者关系有待理顺
(一)社会与政府之间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1.地方政府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存在缺憾。一些地方基础工作没有做到位,政府公信力不强,公共信息与民众信息的交流不畅通,缺乏解决矛盾与冲突的科学机制;部分领导干部缺乏化解利益矛盾的意识和本领,不善于把握解决问题的时机和方法,未能把矛盾和问题妥善解决在基层;更有的地方缺乏处理这些问题的积极性,缺少行政作为,使矛盾层层上推。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本领要进一步加强;而且,单靠政府来处理日益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2.社会协同政府参与自身管理的渠道没有理顺。转型加速期,社会在原有阶级阶层基础上生长出新的阶层、利益群体、社会组织,它们带有明显的非政府性、组织性、自愿性等特征,涉及私人领域、公共领域等社会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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