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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国家的核心

2014-08-15刘俊海

决策与信息 2014年25期
关键词:民商事立案裁判

刘俊海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而司法公信力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

鉴于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极端重要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司法改革列入此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并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包括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大门关闭,意味着暴力之门开启

《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面对改革与市场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可以预言,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深化改革,行政权在市场资源配置与投资交易中的行政干预空间会慢慢压缩,但司法权的干预空间则会逐渐拓宽。市场会失灵,政府也会失灵;但法院不能失灵。在当事人意思自治机制失灵后,法院应当在市场失灵、纠纷出现时挺身而出,定纷止争,康复秩序,匡扶正义。遗憾的是,由于中国不承认判例法,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尚不完善,常有个别法院以法无明文或规定不明、或者属于信访案件为由,拒绝受理某些民商事案件。对此,社会各界包括法学界颇有微词。

法院本是定纷止争之所。司法审判是最文明、最理性、最具有透明度与能见度的社会管理方式与冲突解决方式。法院既具有谦抑性,也具有能动性。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对许多民商案件和行政案件尤其是涉及原告人数较多的案件(如涉及众多债权人的集资纠纷案件)、被告涉及政府权力的案件(尤其是房屋拆迁案件与征地纠纷案件等)拒绝立案,既剥夺了老百姓和企业的诉权,又助长了失信与不法行为,迫使老百姓跨级上访,加大了信访压力,降低了民众的幸福指数。司法大门关闭之时,就是暴力之门开启之时。当前,讨债公司大行其道,生意火爆,除了说明民众投资兴业的自由得到保障外,也说明了司法救济无门的客观事实。信访案件激增和自力救济的滥用是法院立案难的两个副产品。

在法院立案难的这对矛盾中,法院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司法服务消费者(原告)是矛盾次要方面。法院应正视该问题并反躬自省,见贤思齐。有些网友指责法学界对法院立案难现象“表现了惊人的沉默”。此种看法并不客观、也不全面。我本人和许多法学界同仁都在大声疾呼前述“八字”立案方针。

要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首先要高度重视并尽快解决立案难的老问题,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开门立案、凡诉必理”的服务型法院理念。凡是具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的要件的案件,人民法院都不应拒绝受理。“凡诉必理,开门立案”既针对商事案件,也针对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法乃公器,不是少数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一定要确保法治的阳光照耀在每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上。

鉴于2001年《民商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列举的民商事争讼案由仅有10 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更新了《民商事案件案由规定》,并于2011年再次拓宽民商事案件案由。虽然《民商事案件案由规定》列举的民商事争讼案由不断扩张,但列举难免挂一漏万。

因此,法院必须遵循建设服务型法院的基本理念,从严密的逻辑角度把握和受理民商事案件类型,切实做到凡诉必理,开门立案。

法无禁止皆可为

一些法官认为,法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民商事争讼难以裁判。既然难以裁判,不如不立案。不仅立案庭法官担心自己敞开立案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逾越法院权限,审判庭法官也担心自己对法无明文规定案件的判决容易被上级法院改判。这种定势思维值得反思。

民商法与刑法根本区别在于,现代刑事法治倡导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反对类推制度;而现代民商法倡导私法自治,强调财产神圣与契约自由,鼓励扩大民商法的适用范围。法无禁止皆可为。由于刑事案件主要解决刑事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且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与基本人权,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当然要慎之又慎。而民商事案件主要解决权利、利益、义务、责任与风险的配置问题,在当事人无法通过私力救济和妥协智慧化解利益冲突时,法院当然要承担起定纷止争的重责大任。

2012年初,个别来自法院的网友曾在微博上批评我的“凡诉必立”观点不是对法院职能的曲解,就是对法院工作状况的无知:“你见过医院来人便收入院的吗?医得了吗?住得下吗?!”这个批评存在逻辑问题。医院像法院一样独此一家,实行垄断管辖吗?法院像医院一样随便挑吗?任何有良知的医院,对来访病人都要挂号、都要诊断、都要治疗。医院开门行医的思维方式值得法官们深思。

在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地区),法官以法无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民商事案件属违法行为。《法国民法典》第4 条明确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中国《刑罚典》仅规定了枉法裁判罪,建议将来增订拒绝立案罪、拒绝裁判罪。笔者在2001年12月曾请教德国民法学家派佛尔教授,《德国民法典》中缘何没有类似《法国民法典》第4 条的规定?答曰:此乃常识问题,无需在《德国民法典》中专门规定。笔者2002年10月23日造访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时,也得知日本法院受理法无明文的民商案件。中国台湾地区1977年的一个判例(台再字第42 号)亦认为,“按因私法上法律行为而成立之法律关系,非以民法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苟法律行为之内容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或强行规定,即应赋予法律上之效力。如当事人本此法律行为成立之法律关系,起诉请求保护其权利,法院不得以法无明文而拒绝裁判。”(转引自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 版,第37 页)崇尚成文立法的大陆法系尚且如此,在崇尚判例法和法官造法的英美法系更是自不待言。

有法官认为,法院对复杂的民商事争讼案件不予立案,可使法院保持中立态度,进而为市场创新预留空间。殊不知,该态度的效果适得其反。既然法院对某些案件不予受理,失信之徒在现实生活中就可轻而易举地顺藤摸瓜,针对法院的司法救济盲区,设计出游离于法院司法审查之外的阴谋诡计。可见,法院拒绝或者怠于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态度实际上纵容了不合法、不公正的利益格局,助长了失信与不法行为。

既然人民法院被誉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当然不应失守。正是由于如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这就意味着,凡是具有可诉性的民商事纠纷都要回归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纠纷解决机制。

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民商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属于关门列举的方式,囊括了人民法院的全部受案范围,法院对其他案件均无权管辖。殊不知,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民商事案件案由规定》虽然有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但并未穷尽受案范围。当然,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修改《民商事案件案由规定》,不断将法院受理的新型案件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并注重保持该《规定》的开放性。

有法官认为,在立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错判案件。但中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且有审判监督程序,加之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法院对抗地方保护主义能力的不断增强、法官业务素养的提升、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功能的不断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一审错误判决尤其是冤假错案最终能够获得纠偏。殊不知,即使属于《民商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发生错判事故。为预防法官在裁判活动中的畏首畏尾现象,对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出现的错误裁判行为,只要错误裁判源于法官对法理的不同认识、而非源于主观恶意枉法裁判的,建议不适用错案追究责任制。

有法官认为,民商事争讼案件增速过猛,审判力量不足。有增无减的民商事争讼案件的确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荷。但正确的应对之策是,增加法官编制,提高公司法审判业务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准,切实加大法官的专业能力建设。

有法官叹息,“清官难断家务事”,公司争讼属于公司内部“家务事”,法院不宜干预。笔者认为,公司是法人组织,公司法律关系确实盘根错节。但公司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并不能说明法院不予立案和滋生畏难情绪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恰恰说明了司法权介入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公司与股东、经营者既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发生争议时,即便是公司内部家务事,也需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居中裁判。实际上,清官必须公断家务事。其实,家庭关系争讼也需要司法权的介入,以实现家庭关系和谐。难怪中外各国都把离婚、继承和收养等家事审判作为民事审判的核心内容。

为充分发挥法院在公司生活中的冲突化解和利益协调作用,树立勤勉司法、亲民司法的良好社会形象,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各级法院必须彻底扭转传统保守的思维定势,切实纠正懈怠司法的消极现象,牢固树立服务型裁判理念,积极受理各类民商事争讼案件包括法无明文或规定不明的案件。当然,法院受理的争讼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诉的基本要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总结各级法院受案新类型、认真倾听各方公司法律关系主体核心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定期修改、改版和充实《民商事案件案由规定》。

法院拒绝或者怠于立案的原因既有惧怕地方权力不当干预的因素,也有“司法解释依赖症”的因素。多年来,一些地方法院滋生了“司法解释依赖症”。一些法院严重依赖司法解释,使得很多案件无法立案。例如,不少地方法院对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导致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采取消极态度甚至不予立案的态度,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迟迟没有出台。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迟迟不能出台司法解释的主要原因在于等待地方法院的判例积累。为彻底走出“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怪圈,建议地方法院及时受理受害者提起的各类民事诉讼,确实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切实解决立案难和执行难的老大难问题,彻底告别司法解释依赖症。

建议人民法院激活集团诉讼制度,鼓励遭受欺诈之苦的当事人借助律师服务提起集团诉讼。在实践中,集团诉讼被妖魔化了,有人认为集团诉讼会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其实,美国的集团诉讼实践表明,集团诉讼有助于降低被告的应诉负担,有助于降低维稳压力,有助于培养法官的职业化。《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亟待人民法院进一步激活。

为节约司法资源,建议各地法院用够用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犯罪分子对受害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要解决扭转“先刑后民”的思维定势,树立刑民并进的新思维。不理顺民事关系,就无法在刑事司法中准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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