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大学生体育社团单项分会换届选举合法性分析*
——以篮球分会为例
2014-08-13霍丁鹏
体育教育学刊 2014年3期
霍丁鹏,张 杨
(陕西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2013年1月5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大体协)在西安举行篮球分会换届会议,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篮球分会(以下简称篮球分会)当届主席和秘书长要求暂停会议,并退出了大会,但会议仍在大体协的主持下召开。随后四所高校参与竞选新一届主席单位,133所高校代表参与投票,最终上海交通大学胜出。1月7日,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CUBA)官网发布了落款为“中国大学生篮球协会”的消息,称大体协“越俎代庖”选出“新一届大篮协主席挂靠单位”。如今打开CUBA官网仍然可以看到大量的关于大篮协维权方面的新闻。
随着事态的扩散,关于CUBA所有权争议问题闹得沸沸扬扬,人们对此的说法可谓是众说纷纭。在此,运用合法性理论对事件进行社会学和法理分析,旨在促进全国性大学生体育社团规范健康地发展。
1 全国性大学生体育社团单项分会的法律地位
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团体简称社团,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从法律上来界定社团,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其称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体育社团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类别,同时是当今体育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卢元镇教授是我国较早从事体育社团研究的学者,他提出“体育社团就是以体育运动为目的或活动内容的社会团体”。
《中国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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