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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农村改革的重大突破

2014-08-13梁亚莉

党员生活 2014年3期
关键词:城乡要素农民

梁亚莉

◆中国的现代化决不能以农村的凋敝、农民的困苦、农业的衰弱为代价。让几亿农民“平等参与”和“共同分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没有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配置资源,更没有实质性的城乡一体、公平发展。

◆如果农村不能实行市场配置资源,那么我国的市场经济就是残缺的、城乡要素交换就很难做到公平。

◆农村改革说到底,就是激活生产要素的流动、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其在适应发展现代农业要求的同时,也能保障和提升农民财产权。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是在我国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关键时刻作出的最为全面彻底的改革纲领。其中,在农村改革上有一系列重大的创新,形成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

一、从克服二元结构,城乡一体发展的高度,提出了根本的指导思想和制度设计。

《决定》明确提出,要“真正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这就将农村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改革方向提升到了新的更高的层面。

让农民“平等参与”、“共同分享”,是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核心,是根本的制度设计。它进一步明确了城乡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着力解决好中国几亿农民如何进入现代化的问题,“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不解决好几亿农民的问题,便无法跨过“中等收入陷阱”。中国的现代化决不能以农村的凋敝、农民的困苦、农业的衰弱为代价。让几亿农民“平等参与”和“共同分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不断提高几亿农民的“分享”水平,既是社会公平的要求,更是持续扩大有效需求的最大潜力。显然,“平等参与”、“共同分享”八个字,既一以贯之地体现了全面改革的根本导向,又凸显出三农问题在全局中的特殊重要性。

二、实现“平等参与”、“共同分享”的改革路径

第一,完善农村基本产权制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通过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既确保和提升农户的基本权益,又能有效推动土地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三权相对分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的积极探索。其意义决不下于当年联产承包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新增了“抵押、担保”的内容。由于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双重架构,长期以来抵押担保受到限制。这次《决定》明确可以“抵押、担保”,使农户拥有了完整充分的生产要素权能,既有利于适应现实经营的需要,也有利于显化和提升生产要素的市场价值;在重申“家庭经营”基础地位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这是《决定》在总结各地探索实践基础上的一个新的提法,赋予了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更大的空间——在保障家庭经营权益的基础上可探索更多现代要素和资源进入农业农村的途径,从而使得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权能与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生产方式和经营主体接轨。特别是明确了“企业经营”和“农业企业”的地位,显然突破了过去的眼界;对股份制、合作经济予以更多的重视和鼓励。农民以什么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什么身份(是经营主体还是仅仅作为雇工)参与规模经营,既直接决定了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分享规模经营的利益,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今后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国内外许多经验证明,发展合作经济,是在规模经营中保障农户权益,避免“资本”挤农、经营权“过度向少数人集中”的矛盾,使农民真正平等地参与和分享规模经营的现实途径;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集体经济最好的实现形式,是龙头企业与农民对接的有效平台,也是推进社会化服务的基本主体。这四点集于一身,赋予了合作经济更加突出的重要性。

第二,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这既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成员应有的权益,也是富裕农民的主要基础。计划经济证明,仅靠政府是不能解决老百姓富裕问题的,主要靠群众自已解放自已。改革赋予农民联产承包经营权,使集体经济产权真正落实到了农民身上。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产权在现实中仍然是不充分、不完整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在于缺乏流动性,既难以实现优化配置,也不能真正体现财产性。《决定》鲜明地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就是要还原农民享有的集体产权的财产性质,使其为农民的经营或流转带来应有的财产性收入,同时对于今后的市民化也是一个重要的“财产”基础。这毫无疑问是一个重大突破。

第三,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是《决定》首次提出重大原则。它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农民“平等参与”、“共同分享”的基本制度设计。没有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配置资源,更没有实质性的城乡一体、公平发展。可以说,这是在市场导向下克服二元结构的根本原则。《决定》的许多改革措施,都是这一根本原则在各方面的具体体现。在此基础上,《决定》又特别强调要“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从生产要素角度来看农民权益,更强化了以“平等交换”实现“平等参与”“共同分享”的必然性、重要性。因此,彻底的改革必须直指这一根本弊端,建立起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机制和平台。这是克服二元结构矛盾的一个根本之举。

第四,建立农村要素流动和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农村是市场化最薄弱的地方,资源配置和要素流动基本上没有市场机制,这既是低效的,也是不公平的。武汉及国内一系列产权交易市场的试验都证明,只有在统一、规范、公开、公正的市场平台上,才能真正实现产权的价值发现功能,体现土地等资源的稀缺性,促进要素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的效率,避免行政干预和“资本强势”带来的种种弊端和风险。所以,要推动农村生产要素的流动和优化配置、要实现城乡要素的平等交换、要实现和提升农民的财产权利、要通过让农民“平等参与”来实现“共同分享”,就必须依靠规范的市场机制。这也是这次决定的一个突出贡献。过去总认为农村不能实行市场机制,或者只能是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这次决定鲜明地提出了农村资源配置市场化的问题,并提出一系列具体任务(如“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承包经营权要通过公开市场流转”、“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农产品要“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等),这无疑是我们党在指导思想上的一个重大提升。它与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设计是高度一致的,体现了彻底的市场化改革导向——如果农村不能实行市场配置资源,那么我国的市场经济就是残缺的,城乡要素交换就很难做到公平。因此,建立农村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既是整个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义,又是最关键的领域之一。当然,也必须明确由于农业资源的特殊性,必须严格管控耕地红线、粮食安全等问题。这些与农村要素流动的市场化并不矛盾——在要素的流动和配置上必须坚持市场机制,而对于耕地保有、粮食安全等不能随意流动配置的领域则实行严格的管控和有力的政策扶持。

在深入学习领会三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如何从湖北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改革任务,还需要深入思考、积极探索,既大胆又稳妥地实践。为此,需要在切实做好确权等基础性工作的同时,抓住若干“牵一发动全身”的重要环节重点突破。对此,建议以市场化为突破口、以发展合作经济为主要抓手、以“四化同步示范镇”为探索平台,大胆先行先试,走出一条路子来。

以市场化为突破口。农村改革说到底,就是激活生产要素的流动、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其在适应发展现代农业要求的同时,也能保障和提升农民财产权。对此,最规范和最有效率的平台就是“市场”。加快构建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和建设用地市场,形成规范的市场机制,是“搞活一池春水”的关键。

以引导发展合作经济为主要抓手。近年来我省土地流转明显加快,其中以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也不少,并产生了华丰、彭墩等一批很好的典型。但从总体上看,合作经营主体的发展还是相对滞后。最近中央农村工作会进一步提出“加快构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更加凸显了合作经济的重要性。这也提示我们,在全面培育发展新型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要把股份制的合作经济作为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基础性工程来抓,使之与其它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充分发挥“纽带”作用。前不久我们曾去过山东,感到山东在培育新型主体中对合作社予以更多地重视,工作很有章法和创新,对各方面带动作用突出。我省可借鉴外省做法,进一步深化调研,总结经验,理出问题,研究措施,分类指导,使合作经济真正成为带动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动力。

以“四化同步”示范镇为试验平台。在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的各个层面试点中,“四化同步”示范镇是最全面也最有探索性和带动性的。同时,示范镇的建设也迫切需要改革的推动。建议明确以“四化同步”示范镇作为首要的试点平台,一切农村改革的探索都可以首先在示范镇上先行先试,如率先在示范镇建立与武汉产权交易所联网的交易平台,允许其增减挂钩指标在地市一级交易,率先探索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积极探索具有更高融资效率的市场化融资模式,积极推动股份制的合作经济成为现代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积极探索镇域“四区共建”及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总之,可以赋予“四化同步”示范镇更大的探索空间和先行先试权利。

(作者系省委财经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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