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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问题

2014-08-12张跃超

江苏农业科学 2014年6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融资

摘要:由于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比较困难,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通过综合分析认为,可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身建设、建立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机制、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担保体系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来解决融资问题。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融资 金融服务

中图分类号: F321.42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002-1302(2014)06-0412-03

收稿日期:2013-09-29

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重点课题(编号:2011B559);平顶山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编号:2012-QNKY-05)。

作者简介:张跃超(1981—),男,河南平顶山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农村经济研究。E-mail:Ljie6866@163.com。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了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制约,对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规模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据全国工商总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第1季度,实际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73.06万户,比2012年底增长6.04%,出资总额 1.21万亿元,增长10.06%,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农民增加收入和农村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引擎。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原本分散经营、进行小农生产的千千万万农户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为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经营打下了坚实基础,提高了农业的市场化程度,增加了农民收入;并且为农民的生产提供全方位服务,扩大了农业科技推广应用范围,增强了农民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能力。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基础较为薄弱[1],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短缺矛盾愈发凸显。为突破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难题,2009年中央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同时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扶持力度。然而,制度设计独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经济基础薄弱,缺少可抵质押财产,融资困难、资金短缺仍然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健康发展[2]。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特征

1.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资金需求量快速增长

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2007年我国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发展水平也逐渐提高。以河南省为例,截至2013年5月底,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52 960家,同比增长39.3%;成员总数达36.7万个,同比增长32.1%,仅2013年5月份,全省就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2 789家,同比增长223.2%,新增数量达到近2年最高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3]。

我国绝大多数合作社虽然发展迅速但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外合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比分析,我国的农业合作社成立时间短且发展水平不高。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显示,几乎所有的合作社都认为资金问题是阻碍合作社发展的首要问题。资金积累有限和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影响了合作社更新技术和扩大经营规模的投入,使合作社的正常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4]。

1.2注册资本有限,内部融资能力不足

在我国,主要是靠农民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创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入股农民基本上是低收入人群,因此组建时经济实力比较弱,具有入股资金少、资本积累少、二次投入少、抵押担保物少的特点。以河南省为例,截至2011年底,合作社出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有20 541家,占合作社总数的596%;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11 494 家,占比为33.4%;500万元以上的有2 429家,占比仅为7%。专业合作社只有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才能以从内部提取公积金的形式增强实力,但是由于现实中合作社存在人员偏少、规模偏小等原因,造成合作社合作盈利能力低下,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从内部提取公积金来积累资金的能力。以2012年我们对河南省40家专业合作社的调查为例,调查中有67.1%的合作社处于无盈利或亏损状态,而有盈利的合作社中,有近一半的合作社盈利额在10万元以下,盈利较高(50万元以上)的仅占总数的38%。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效益不容乐观,单纯依靠提取公积金不能满足合作社资金需求[5]。

1.3缺乏金融支持,外源融资困难

在内部融资规模难以满足合作社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合作社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不得不依赖于向金融机构贷款,但是由于专业合作社难以获得担保、缺少有效抵押资产、经营管理不规范、盈利能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各类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十分谨慎。以河南省农业大县郸城县为例,截至2012年7月末,该县成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12家,这些专业合作社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仅为 2 340万元,占全县同期金融机构贷款的0.43%[6]。据调查,2011年全年郸城县有16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只有46户获得涉农金融机构的授信,授信额为800万元,申请贷款获准率为27.38%;46户共申请贷款2 600万元,授信满足率仅为30.77%,91.7%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存在信贷融资困难的问题。

1.4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有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维持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国政府都在财政资金上给予各种支持。支持方式有制定减税、低税、免税政策或补贴政策,帮助合作社发展各项互助合作金融和保险事业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的主体,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支持其发展,但是仍然不能满足合作社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在财政补贴方面,主要是支持重点或示范性合作社,并且资金大多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具体合作社的经营支持较少[7];在税收优惠方面,政府还没有在法律上做出支持银行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积极性不高[8]。

2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2.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缺陷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设计时更多考虑的是社员的民主管理权力,但是忽略了经营的持续性和经营的风险等因素。“一人一票”制虽然有利于保障农户的民主权力,但是造成出资不同的成员之间权责不对称,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另外,在合作社预期经营目标无法实现时,“人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容易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经济合作关系经常变动,使经营资金不稳定,干扰合作社正常经营活动[9]。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独立的农业生产者联合组建的“用户所有、用户控制和用户受益”的具有“俱乐部”性质的农村互助经济组织,按照目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资信评价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备合法借款人资格[10]。

2.2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低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整体专业素质不高,加入合作社的社员一般都有自己的产业,但普遍素质不高,一些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不太理想。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在市场准入方面比一般企业的条件更宽松,过宽的市场准入条件导致部分合作社先天不足,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和制度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没有规范的章程和具体的管理制度,也有的尚未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组织管理能力较弱;盈利能力差: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自有资本少,经营规模和发展潜力不足,对市场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盈利和积累功能较弱,大部分合作社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盈利和积累[11];抵押担保能力差:我国银行偏好以房地产或大型机器设备为抵押品,而处在发展初期的合作社,能够用于抵质押的资产较少,因此金融机构难以对其进行信贷支持[12]。

2.3农业本身的产业弱质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业为经营对象,农业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弱质产业,其弱质性根源在于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大、农业经济效益差、农产品供给和需求弹性小、扩大再生产难、农业技术革新缓慢等农业特性,而我国的农业生产更是存在农业投入严重不足、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不健全、农业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偏低等问题。诸多因素导致我国的农业成为一个收益较低而风险较大的产业[13]。这种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与资金的逐利性、安全性相违背,有钱农户、风险投资者、金融机构都不愿将其资金大量投入[14]。

2.4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

目前能够真正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基于盈利最大化的取向,不愿扎根农村和服务农民,而是实行“大银行、大城市、大行业”发展战略,面向农村开展的金融服务越来越少。而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相对商业银行较薄弱,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大额、长期的资金需求。我国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不完备[15],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政策性金融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家,其最基层机构仅设置到县城,没有能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广大农户提供广泛的资金支持。而能够满足不同经济层次尤其是弱势群体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农村合作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受制于门槛高、管理难度大等原因,真正能够有效运营的很少。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还达不到通过发行股票上市直接融资的实力和条件。民间借贷成本过高、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发展缓慢、担保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都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获得贷款[16]。

2.5正规金融机构对合作社信贷供给不足

为了缓解合作社的融资困难,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创新了金融服务模式。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货主体不清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规模、管理等方面差别很大,金融机构在操作中只能有选择地发放贷款。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小,经营成本高。再次,缺少针对合作社的金融产品,借款的主体还是农户。最后,金融机构与农民信息不对称,了解掌握合作社的信息成本高,对合作社贷后管理难。上述种种原因造成了正规金融机构对合作社信贷供给不足[17]。

3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破解对策

3.1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身建设

增强合作社的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是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根本措施。一是要改进合作社制度规划,实现产权融资创新。应重视投资者在合作社所有权分配中的地位,不再刻意限制资金的权利;提高社员入社标准,避免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公共产权被稀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共积累进行量化;改进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完善投票机制,优化惠顾返还的支配机制;修正传统合作社“退社自由”原则,为资金退出设置障碍,维护资金稳定;建立合作社股份的二级市场,那些不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和管理的社员,便可通过出售股权来赎回其部分股本[18]。二是要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高抗风险能力。要切实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实现社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托“示范社”建设和“农超对接”等运行渠道,强化品牌效应,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培养专业基地,努力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并用商业化理念组织合作社生产,通过产供销一体化发展模式,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19]。

3.2建立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机制

引导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专业合作社为基础发展合作金融,一方面可以促进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现有农村金融的不足,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在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资金互助社,需要银监部门和农业部门进行指导帮助,协助其制订规范的章程、制度和业务流程,培训其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总经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经营管理的指导、服务和规范化认定工作;制订与资金互助社相适应的审批和监管制度,对资金互助社的监管应该把重点放在帮助建立和落实成员民主控制的规则上,而不是简单地套用商业银行的一系列指标;给予专业合作社组建的资金互助社税收减免和财政支持,同时建立资金互助社启动资金,对新建立的资金互助社给予3年的免息资金,实现滚动使用。另外,商业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建立固定的伙伴关系,并以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授信,并将此作为商业银行进入该地区的应尽义务。在合作社联合会平台上开展资金互助,这样可以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规模不大,因为规模小了就不能保证生存;二是专业合作社成员资金需求具有相似的季节性问题;三是专业合作社的人才缺乏[20]。

3.3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应该从区域发展的比较优势出发,有选择地发展多层次农村金融组织机构,有利于满足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多层次的资金需求。一是要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规范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放宽农村微型金融市场准入政策,创新对合作互助金融服务的监管方式,进一步完善合作互助金融服务的配套服务;强化现有正规金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扩大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联系,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鼓励商业性金融按商业原则加强对农村商业可持续经营性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扩大涉农服务范围。二是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创新和完善农村金融产品和工具,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完善农业订单贷款管理制度,针对合理定价、信用履约和有效执行等形成订单农业的利益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券;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库,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强化贷款风险控制,注重树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典型。三是加强农村金融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强化信用基础建设,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担保体系,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难”问题,加强农村保险机制建设步伐,有选择地在部分农村地区试点建立合作金融存款保险制度,改善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3.4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担保体系,是优化农村金融服务、解决当前合作社贷款难题的关键措施。一是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担保规范与监督:一方面,政府要对农村担保机构的设立与退出制度、市场准入资质、业务范围与操作流程、财务与内控办法、鼓励扶持政策、风险防范与损失分担机制、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监管;另一方面,政府的相关部门要规范担保机构的业务行为,加强对担保机构运行状况监督,保证担保资金规范和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建立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对涉农企业、农户、农村合作组织的保费补助等机制;要继续加大税收政策扶持。三是农村小额贷款担保要结合农村实际尽可能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逐渐完善农业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控制和防范等机制,鼓励建立地区再担保基金或再担保机构,强化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四是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提升担保信用能力,政府要做好技术投资、资源整合、信息披露等服务工作;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强化诚实守信的理念,提升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为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营造信用环境,使其在推进统筹城乡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3.5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补偿机制

国外农业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有效保障农民收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分散农业经营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一是要尽快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纳入保险法律体系,政府应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二是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尽快组建专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把政策性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三是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四是改进补贴资金管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五是大力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扩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增强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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