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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的现状与治理对策(以无锡市为例)

2014-08-11徐金益徐亮胡玲

中国科技纵横 2014年7期
关键词:治理对策现状

徐金益 徐亮 胡玲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许多原来位于城区的污染企业从城市中心迁出,留下了大量的污染场地。本文概述了污染场地修复的现状与存在问题,并建议通过“六大体系建设”,加强场地污染的防治及修复。

【关键词】 污染场地 现状 治理对策

【Abstract】 With the sustained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n our country, the city scale expands rapidly, the polluting companies originally located in the urban area were moved from the city center,left a large number of contaminated sites. This paper outlin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contaminated site remediation, and suggests that through the "six system construction",strengthen th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site, and repair.

【Key words】 contaminated site current situation remediation countermeasures

对污染场地先修复再进行开发利用已经在国际上成为共识。西方国家的污染场地修复起步较早,一些修复技术已进入商业化应用阶段。我国在近年因污染场地急性中毒事件凸发而受到政府和公众的重视,污染场地的修复正处于起步和试验示范阶段。

1 污染场地的修复现状

1.1 国内污染场地修复的研究进展

2004年北京宋家庄地铁站施工工人中毒事件,成为了中国工业污染场地修复与再开发的开始,当时采取的措施是将污染土壤抓出运走并进行焚烧处理。之后,北京又完成了化工三厂、红狮涂料厂、焦化厂(南区)、染料厂等污染地块的修复。上海专门成立了土壤修复中心,对世博会规划区域内搬迁企业污染土地进行修复处置。重庆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后,开展了土壤污染风险定性评估和治理修复。浙江、沈阳、武汉等地也开展了污染场地的修复试点。

1.2 无锡市在土壤修复上的探索与实践

无锡市污染场地修复工作起步较早,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无锡市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多部门组成的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协调小组;建立政府环境代理人制度,由市太湖湖泊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统一实施修复。目前,已完成三个污染场地的土壤修复工作。原惠山农药厂地块采用化学洗脱和异位填满等处理技术,对轻度污染土壤实行原位翻耕后添加有机料进行挥发和降解,然后绿化修复;对重污染土壤,全部深挖运到无锡市桃花山垃圾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该修复成果,得到了国家环保部和江苏省环保厅的认可。帝斯曼柠檬酸有限公司土壤修复工程采用的是美国犹他大学的专利技术,主要使用生物通风的技术,通过投加营养物质和提供氧源,用微生物对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加强降解;同时采用淋洗的技术去除土壤中的重金属等污染物。无锡市原胡埭电镀厂地块存在较为严重的重金属污染,采用环保部南京环科所的土壤淋洗修复技术和固化稳定技术,对重度污染土壤采用淋洗修复技术,利用淋洗液使污染物与土壤颗粒分离,土壤清洗干净后,再处理含有污染物的废水或废液;对轻度污染土壤采用固化稳定技术,利用固化剂、稳定化剂,将污染物固定或者将污染物转化成化学性质不活泼的形态,阻止其在环境中迁移、扩散。除已完成的三个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外,无锡市还计划对原无锡钢铁厂和原无锡焦化厂地块进行土壤修复。

2 在土壤修复上面临的主要挑战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形势已相当严峻,土壤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但是,我国土壤修复工作起步较晚,在许多方面还是空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完善。没有关于污染场地和污染土壤的专门法规,在场地污染责任追究、场地污染监控、污染场地无害化再利用等方面均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污染场地的管理非常薄弱。《环境保护法》对污染场地和污染土壤的要求不足,没有建立针对性的管理规章,缺乏具体措施要求。

(2)土壤修复标准及技术规程缺失。缺乏污染控制方面的标准;没有污染场地的分类和分级控制标准;监测、修复、验收等方面缺乏操作性强的技术规程。

(3)场地污染监测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门管理污染场地的机构和人员,导致污染场地现状的基础数据严重缺乏,对污染场地的种类、数量、污染程度、扩散范围缺乏基本的了解,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的了解程度也非常有限。

(4)污染场地责任主体不明。很多污染场地无人治理、无人问津。我国污染场地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50多前的大跃进时期,当时多数工厂建在城市周边地区。时至今日,这些工厂有的成了股份制企业,有的则转成了民营企业,还有的已经倒闭,在所有制经历变更的状况下已难以追查污染责任。

(5)没有稳定的修复资金来源渠道。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政策在污染场地修复管理方面的缺失,我们既无法向污染责任者追讨修复费用,也无法向修复收益者索取修复报酬。目前的修复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但此种资金筹措模式只能作为个案,而不能推广到所有需要修复的污染场地。无锡市也尝试过由污染场地修复收益者支付修复费用,即污染场地修复完成后,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直接将修复成本算入土地拍卖成本中,但受制于目前的招拍挂制度,该方案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6)污染场地修复技术薄弱。与国外相比,我国在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研究、设备开发和工程实施方面起步较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修复技术和修复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应用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endprint

3 建议和结论

(1)构建场地污染修复监管体系。各政府部门应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业布局调整,及时向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通报工业企业搬迁和关停并转情况;环保部门要把工业企业原址场地污染状况调查纳入污染普查的重要内容,建立监测网络,完善监管机制,为分类管理、科学处置奠定基础;国土、建设、规划、环保部门,要严把工业企业原址开发利用审批关。

(2)建设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体系。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应从人体摄取污染物的途径及机理、污染物对人体产生不良效应的剂量、污染场地背景资料、污染状况、毒性评估、污染风险估算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的健康风险进行评价,计算基于健康风险的土壤污染修复限值,从而为建立相关修复标准提供依据。

(3)建立健全场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我国场地污染防治立法,一是制定专门的场地污染防治法,着重解决场地污染的整治问题;二是修改完善现行不适应场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针对场地污染源的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污染防治单行法。

(4)制订场地污染修复标准体系。将场地污染修复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结合起来,根据土地的未来用途确定土地整治和修复的目标,建立适合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污染修复标准。地方政府可依据当地污染影响的实际情况,发布和施行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加强污染场地管理。

(5)建立场地污染修复资金筹措体系。筹措体系应当包括土壤污染修复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相关的各项规则。资金的主要来源应该是污染责任者和修复受益者。可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的经验,建立由政府监管的“场地污染修复基金”,资金来源可包括收取污染排放税、政府常规拨款、从污染责任者追讨的修复和管理费用、罚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入等。对于目前无法确定污染责任而又亟需修复的土地,可尝试修复收益者出资的方式,即将污染修复成本包括在土地出让金中。

(6)研发建立场地修复技术支撑体系。因国内的污染状况较为复杂,实践证明,通过简单引进国外技术,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国内污染场地的修复。需根据我国不同地区污染现状,针对不同污染类型和不同污染程度的土壤进行不同修复技术的适用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套修复技术集成,从而研发建立适用我国的土壤修复技术体系,为各地污染场地修复提供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谢剑,李发生.中国污染场地的修复与再开发的现状分析.可持续发展——东亚及太平洋地区研究报告,2010年9月.

[2]陈鸿汉,谌宏伟等.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的理论和方法.地学前缘,2006,13(1):216-223.

[3]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已退役工业用地开展土壤修复的研究报告,2010年.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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