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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介入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化分析

2014-08-11童文莹

中州学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危机管理应急管理

摘要:伴随着社会转型、改革开放向深层次推进,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成为政府应急管理的重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可分为“政策不当引发型”“规制不力导致型”“维稳疏漏补救型”三类,如果能够成功地对这三类事件进行风险治理、危机管理和应急处置“三位一体”的系统化应对,就基本上能够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的管理目标。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风险管理;危机管理;应急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6-0017-05

群体性事件类型多样,不同性质的群体性事件所携带的社会信息不同,因而需要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类型化分析,针对不同类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设计制度化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效能。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根据这一管理目标,结合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本文从政府管理的视角,按照政府在事件发生发展中的责任和管理行为特征,将群体性事件分为“政策不当引发型”“规制不力导致型”“维稳疏漏补救型”三种类型,分别研究其特征及应对策略。

一、“政策不当引发型”群体性事件及其应对

“政策不当引发型”群体性事件多因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或执行不当,导致一些政策承受者的利益受到侵害,相应的维权渠道又不够通畅、有效而引发。该类事件参与者相互之间认同度高、联系比较紧密,事件一般都经过了不同程度的组织和策划,牵涉面较广,引发事件的主体与事件组织者之间往往高度重合或具有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导致事件不确定性强、难以疏导和处置。该类事件一旦发生,就容易对政府形象造成危害,引起政府应急管理。

1.“政策不当引发型”群体性事件中的矛盾生成与发展

“政策不当引发型”群体性事件中的矛盾生成常与政府的政策制定或实施相关。以“通安事件”和“启东事件”为例,“通安事件”是由于当地政府的拆迁补偿政策变化过大(2008年前后政策规定的补偿金额相差3倍多),部分被征地农户的利益受损且缺乏后续保障措施,导致矛盾产生并不断激化;“启东事件”是由于江苏省南通市政府批准日本王子制纸排海工程项目在启东市设排污口,这引起启东民众对环境污染、渔业受损等方面的担忧,矛盾由此产生。综观此类案例,事件中政策出台前相关主体之间缺乏沟通,政策较多地体现了政府对当地GDP的关注而忽视了相关民众的利益,所产生的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的化解渠道,最终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政策不当引发型”群体性事件中的矛盾生成与发展过程可以概括为:政策制定过程中信息沟通不畅,政策执行过程中信息反馈不畅,利益冲突产生

2.“政策不当引发型”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过程

“政策不当引发型”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者往往具有直接利益诉求,在事件发生前群体中的部分个体已有通过制度内途径如信访、找基层政府等表达诉求的经历,但其诉求并未受到关注或获得满足。从实践中的相关案例来看,“政策不当引发型”群体性事件一般包括事件准备期、事件发生发展期、事件消退期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事件准备期。在这一阶段,一些群众的利益诉求无法通过制度内途径获得满足,他们遂选择“集会”的形式表达诉求和意愿。如“通安事件”和“启东事件”发生前,已有一些当地居民通过体制内途径尝试维权,而地方政府从相关政策出台到部分群众通过个体行动表达意愿,都没有对政策所涉群体的利益及其民意表达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政策出台与执行中也没有进行相应的调研和修正,缺乏对民意的了解和必要的沟通,致使群众的不满情绪逐渐积累、扩散,部分群众试图通过群体行动等制度外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阶段:事件发生发展期。当试图通过制度外途径促进维权的想法被更多群众接受并付诸行动时,当地政府部门开始高度关注群体行动,并动用政府应急管理资源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如由警察参与维护秩序等,上级政府也开始关注事态发展并追究相关地方官员的责任,媒体开始给予广泛关注。在这一阶段,发起群体性事件一方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影响、促进维权,作为应急管理者的政府则动用应急管理资源,控制事态的发展和影响。此时,极易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官民对立态势,如果处置不当,事态和影响均易在短时间内持续升级。

第三阶段:事件消退期。在这一阶段,为控制事态发展,政府会进一步调动应急资源,在应急措施上刚柔相济,如满足事件参与者的部分利益诉求,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等。通常情况下,群体性诉求一旦获得满足,群体性事件就会快速消退。如“启东事件”发生后,南通市政府决定“永远取消”有关王子制纸排海工程项目在启东市设排污口的政策,大多数民众遂逐渐撤离,事件消散。但在有些事件中,地方政府会采取更为强硬的措施促进事件消退。如“通安事件”中,由于当地拆迁补偿安置所涉问题复杂,当地政府虽然承诺“暂停通安动迁”“对相关官员进行免职追责等处理”“听取群众意见”“提供公益性岗位”等,但仍难以在短期内满足事件所涉群体的需求,面对事件持续升级并产生连锁反应,上级政府将事件定性为“境外敌对势力操控的政治事件”并提出严惩肇事者,此后“通安事件”终止。

3.“政策不当引发型”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

“政策不当引发型”群体性事件经过以上三个阶段的发展后,一般都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事件参与者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后,事件旋即消退。这说明事件参与者的主要目的是利益诉求而非政治诉求。此类事件的发生是由于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对民意考量不周所致,因此,地方政府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应当吸纳公众参与或者与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这是解决“政策不当引发型”群体性事件的源头之策。此外,此类事件处理中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件复杂、不易快速控制而不得不采取刚性处置措施时,应当在沟通民意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善后政策,避免民众的不满情绪持续积累而增加社会风险因子。

二、“规制不力导致型”群体性事件及其应对

“规制不力导致型”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和发展与政府的工作及政策并无直接联系,但在事件进入发展期后,政府必须介入其中进行应急管理。此类事件在刚刚发生时,主要构成对相关组织机构的管理危机,政府介入管理的角色比较中立,一般进行以化解组织危机为目的的危机管理。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公正处理,有助于提升政府形象,而一旦处理不当,则容易损害政府形象。

1.“规制不力导致型”群体性事件中的矛盾生成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事业单位的独立性不同程度地增强,政府在常态管理下只起监管作用,较少进行直接管理。“规制不力导致型”群体性事件在刚刚发生时,其中的矛盾冲突通常针对企业事业单位,主要涉及两类行业。一类是通过专业技术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这类行业提供的服务如果不能满足大众需求,就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如近年来“看病贵,看病难”的局面迟迟得不到根本好转,导致医疗纠纷一经炒作,就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另一类是专业技术的生产经营后果可能危害公众利益的行业。如自来水厂经营中可能发生水源安全问题,化工厂生产中可能发生毒物泄露问题等,这类问题极易引发群体性恐慌,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

2.“规制不力导致型”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过程

“规制不力导致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和政府没有直接关联,但需要政府进行危机管理,以更好地解决矛盾冲突。此类事件一般经过潜伏期

第一阶段:事件潜伏期。在这一阶段,事件并未发生,但存在风险因子。首先,存在潜在的利益群体,即某些社会成员间具有共同利益,但并未形成群体,当特定事件激发他们对共同利益的普遍关注时,就会形成一个群体。如医疗、环保等领域涉及公众利益的负面信息甚至谣言,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不信任、不满意,促发群体性事件。其次,存在开放的即时信息传递平台如互联网。在现代社会,伴随着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的普及和发展,大量信息在短时间内引起海量关注,一些内幕信息、猜测甚至谣言等被广泛传播,原有的新闻管控手段已难以适应新情况,这引起被侵权者及一些公众的不满。再次,存在一些社会不公现象。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为全球瞩目,但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发展不平衡,社会分配制度方面存在公共利益维护不足、公共服务提供不均衡等问题,引起公众对政府的不满意。最后,存在信息不能及时公开、透明的问题。如医疗卫生、生态保护等领域有很多项目涉及大量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一旦发生事故,相关责任认定经常涉及复杂的专业知识和对未知领域的探索,这给相应的危机管理带来了压力、增加了难度,不利于尽快形成和公开科学公正的处理意见。

第二阶段:事件发生发展期。事件潜伏期的风险因子会在一些偶然事件的诱发下酿成危机事件。实践中一些矛盾冲突发生后,如果缺乏合理、合法、可信的制度化解决途径,相关人员就会认为只有将小事闹大,才能使问题引起关注、得到解决,从而聚众发起群体性事件。在社会管理高度一元化的背景下,此类事件一旦发生,其中的矛盾就很难化解。社会管理的一元化模式强调权力集中统一,这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源处理重点社会问题,其副作用是在发生矛盾时,难以形成调解矛盾冲突所需要的第三方力量,以致一些群体性事件常常演变成政府和民众的矛盾。这类事件的处理常常依赖于维稳而不是调解,一些事件虽然从表面上被控制,却容易转化成潜伏状态,成为下一个危机事件的诱因。

第三阶段:事件管理控制期。虽然“规制不力导致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常常与政府行为并不直接相关,但一旦事件呈扩大化趋势发展,为了降低事件的影响、保障社会稳定,政府有关部门就会快速介入事件的处理。相对于“政策不当引发型”群体性事件,政府机构在“规制不力导致型”群体性事件处置中更宜担当第三方角色,对发生纠纷的双方进行调解。“规制不力导致型”群体性事件中相关群体的组织结构和利益诉求非常明确,政府一旦介入事件处置就很容易快速确定涉事主体并组织利益谈判,最终控制事态发展。例如,现实中由医疗纠纷转化而来的群体性事件,不管是“医闹”参与型还是网络炒作型,都比较有组织性,政府在组织谈判调解时很容易明确主要参与者。并且,此类群体性事件中有直接利益诉求的人数、所诉金额相对有限,赔偿协议往往容易达成,事件易于平息。

3.“规制不力导致型”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

“规制不力导致型”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往往介入其中进行危机管理,但这类事件涉及因素较为复杂,如果仅以危机管理进行应对,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冲突。如“徐宝宝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国内医患纠纷数量大幅度上升。这说明针对“徐宝宝事件”的危机管理只是实现了“维稳”的短期目标,并未获得长期、积极的管理效果。这样的管理本身就有加固已有风险因子,或促发更多风险因子如医院广泛应用防御性医疗措施,医疗成本持续上涨,医疗服务满意度持续降低等的可能性。鉴于此,对于此类事件,要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形成公共媒体、科学技术行业、社会力量等广泛参与的多元治理结构。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政策,促进社会各领域均衡发展,减少民众的不安全感,完善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形成源头治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群体性事件治理框架。

三、“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及其应对

“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偶发性,其发生的几率相对较小,但一旦发生,就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影响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这类群体性事件是各级政府应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这类事件经常通过在场群众的泄愤式参与,其性质迅速发生改变,原发因素已变得不再重要,相关利益诉求变得不明确,参与成员的目标模糊,现场极易失控而引发群体性暴力冲突,因而常常需要地方政府在“刚性维稳”的方略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这类事件之所以称为“维稳疏漏补救型”事件,是因为事件的发生是由于风险治理不足、相关危机管理措施缺乏长效考量,导致社会风险积聚、社会矛盾持续发酵所致,事件发生后再进行风险源头治理和动态管理已经无法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只能实施“刚性维稳”的应急处置措施,以防后果进一步恶化。但事态一旦得到控制,仍应重视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三位一体”的社会管理机制建设。

1.“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中的矛盾生成与发展

“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中的社会矛盾会持续存在且复杂难解,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带来的压力、官员腐败现象、社会不公现象等都是导致该类事件发生的风险因子或背景因素。首先,城市变迁带来社会结构、文化观念、生活状态的改变,人们生活、工作、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压力增大,在压力疏导机制缺失的情况下,一些人处于易激怒状态,他们在一定外来因素的影响和刺激下,容易发起应激性群体性事件。另外,人口流动加速造成大量外地人口聚集在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这在加大地区生活压力和文化适应冲突的同时也增加了“游民政治”的形成可能性,为发生群体性事件提供了群体参与基础。其次,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转型,社会阶层分化明显,社会矛盾频发。当某个群体的利益受损时,如果制度内缺乏有效的“下对上”的沟通途径和方式,一些人就会“信访不信法”,认为社会矛盾“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这种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社会矛盾不断升级,成为激发群体性事件的潜在危险因素。最后,长期以来,我国公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官员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对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导致一些民众对政府行为产生不信任、不满意感。在一些敏感事件发生后,官方媒体发布的信息常被质疑或反向解读,导致官方信息传播的低效,谣言乘机滋生、传播,这不利于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体进行理性判断,也加大了事件管控的难度。

“维稳疏漏补救型”事件又可分为两个亚类,即原发性事件和继发性事件。前者的发生常常是由于一些令人不满的现象长期存在,人们对这些现象的不满情绪和怨气难以寻找到合适的途径和方法予以宣泄,此时如果在某个空间中存在较多怀有共同积怨的个体,则某一偶发性事件就能够使人们在短时间内产生强烈的共鸣,从而激发原发性“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此类事件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控制,容易造成严重后果。而且,此类事件参与者的行为目的只是发泄情绪,管理者难以找到其共同关心的利益问题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点,加上事件参与者处于情绪发泄中而往往不够理性,因而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此类事件显得非常困难。相比之下,继发性“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常常有比较明确的诉求,他们因这种诉求在事件发生前一直没有受到管理者的足够重视而产生了不满情绪,继而通过群体性事件来发泄不满、重提诉求。此类事件如果呈扩大化趋势发展,政府就需要通过“强力维稳”的方式来控制事态。

2.“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过程

“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常常骤起且发展猛烈,与之相随的舆情复杂,其参与人员之间的互信程度低,参与者有诉求但不明确,常常情绪激动、缺乏理性谈判能力,这些都导致此类事件的处理难度较大,事件现场难以控制,甚至需要动用警力来维持现场秩序。为了分析此类事件的管理要素,第一阶段:事件爆发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首先,冲突双方力量不平衡,现场群众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受害的弱势一方,到场的执法者人数往往较少,人们对其能否秉公执法存有疑问。其次,现场群众都是临时起意的聚集者,缺乏组织性,每个人都在激动地表达,难以产生意见领袖,除少数利益直接相关者具有较明确的利益诉求外,大多数人都在作情绪宣泄和价值表达。在一些较大规模的事件中,容易产生一呼百应的“广场效应”,参与者的情绪相互感染,出现集体无意识现象,甚至出现如法国社会学家勒庞所分析的“乌合之众”式的集体行动。最后,在场的人们通常都希望将事件闹大,他们缺乏自我克制能力,认为法不责众。上述因素导致这一阶段的管理多是无效的,甚至管理本身也会成为激发人们更加不满的因素。如“渣土车事件”中警察为防范意外而对肇事者的安全进行保护,却被认为是公权力对肇事者的庇护;现实中一些正常的城管执法行为,却被认为是强权压迫弱势民众的现象;一些医院领导在医疗纠纷中出面发言,却被认为是院方在袒护员工、欺负弱势的患者及其家属。

第二阶段:强力快速稳控期。群体性事件发展到这一阶段已临近失控状态,如果再不予以快速控制,就可能酿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为了尽快控制事件现场,常常会有较高级别的官员到现场向群众作出某些承诺,如表明政府已经高度重视群众诉求,会运用更多资源对事件进行处理,人们会得到满意的答复等。这些承诺会受到现场部分群众的信任,可以缓和部分民众的情绪,在此基础上辅以一定数量的警力维持秩序,基本上能够达到快速维稳的效果。总体而言,这个阶段的管理效果一般能快速凸显。

第三阶段:后续处理期。事件现场被快速控制并不意味着事件的结束,而是解决矛盾、化解冲突的开始。相对于前两个阶段,事件的后续处理更为重要、更能治本。如果后续处理期的管理工作有理、有节、有序地进行,就会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如果管理工作不认真、对群众不负责任,则可能成为新的社会冲突的触发因素。由于“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通常多元、复杂、涉及面广,所以这类事件的追责比较困难,容易发生一些当时被问责的官员和当事人后来被证实并不是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责不当现象。如“渣土车事件”后肇事司机虽被严肃处理,但渣土车伤人事件仍时有发生。同类事件再次发生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加剧后续事件的处理难度和民众的不满情绪。

3.“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

“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极大,需要采取“刚性维稳”的应急管理措施,以尽快控制事态恶化,维护社会秩序。但是需要注意,“刚性维稳”容易给人强权压制之感,不利于消解诱发此类事件的重要因素——社会风险和社会矛盾。要想对此类事件进行源头治理,就需要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包括平衡各地区、各领域的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分配制度,加快政治体制改革进程,通过“责任下移,考核倒逼”来遏制官员腐败现象,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地发展等。此外,要对社会进行动态治理,如对于城市化管理宜疏不宜堵,强调多元参与的治理结构;实行社会管理权力的分化和统一相结合,避免矛盾焦点高度集中在公权力管理机构。

参考文献

[1]于建嵘.从刚性稳定到韧性稳定——关于中国社会秩序的一个分析框架[J].学习与探索,2009,(5).

[2]童文莹.建立良性医患关系尚需体制突破:基于“徐宝宝事件”的个案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0,(7).

[3]刘义强.游民政治:社会风险与群体性事件的结构背景[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6).

[4]童星,等.中国应急管理:理论、实践、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5]陶鹏,童星.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及其治理[J].南京社会科学,2010,(8).

[6]童星,张海波.基于中国问题的灾害管理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10,(1).

[7][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M].冯克利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海玉 林墨

1.“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中的矛盾生成与发展

“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中的社会矛盾会持续存在且复杂难解,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带来的压力、官员腐败现象、社会不公现象等都是导致该类事件发生的风险因子或背景因素。首先,城市变迁带来社会结构、文化观念、生活状态的改变,人们生活、工作、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压力增大,在压力疏导机制缺失的情况下,一些人处于易激怒状态,他们在一定外来因素的影响和刺激下,容易发起应激性群体性事件。另外,人口流动加速造成大量外地人口聚集在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这在加大地区生活压力和文化适应冲突的同时也增加了“游民政治”的形成可能性,为发生群体性事件提供了群体参与基础。其次,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转型,社会阶层分化明显,社会矛盾频发。当某个群体的利益受损时,如果制度内缺乏有效的“下对上”的沟通途径和方式,一些人就会“信访不信法”,认为社会矛盾“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这种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社会矛盾不断升级,成为激发群体性事件的潜在危险因素。最后,长期以来,我国公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官员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对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导致一些民众对政府行为产生不信任、不满意感。在一些敏感事件发生后,官方媒体发布的信息常被质疑或反向解读,导致官方信息传播的低效,谣言乘机滋生、传播,这不利于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体进行理性判断,也加大了事件管控的难度。

“维稳疏漏补救型”事件又可分为两个亚类,即原发性事件和继发性事件。前者的发生常常是由于一些令人不满的现象长期存在,人们对这些现象的不满情绪和怨气难以寻找到合适的途径和方法予以宣泄,此时如果在某个空间中存在较多怀有共同积怨的个体,则某一偶发性事件就能够使人们在短时间内产生强烈的共鸣,从而激发原发性“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此类事件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控制,容易造成严重后果。而且,此类事件参与者的行为目的只是发泄情绪,管理者难以找到其共同关心的利益问题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点,加上事件参与者处于情绪发泄中而往往不够理性,因而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此类事件显得非常困难。相比之下,继发性“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常常有比较明确的诉求,他们因这种诉求在事件发生前一直没有受到管理者的足够重视而产生了不满情绪,继而通过群体性事件来发泄不满、重提诉求。此类事件如果呈扩大化趋势发展,政府就需要通过“强力维稳”的方式来控制事态。

2.“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过程

“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常常骤起且发展猛烈,与之相随的舆情复杂,其参与人员之间的互信程度低,参与者有诉求但不明确,常常情绪激动、缺乏理性谈判能力,这些都导致此类事件的处理难度较大,事件现场难以控制,甚至需要动用警力来维持现场秩序。为了分析此类事件的管理要素,第一阶段:事件爆发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首先,冲突双方力量不平衡,现场群众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受害的弱势一方,到场的执法者人数往往较少,人们对其能否秉公执法存有疑问。其次,现场群众都是临时起意的聚集者,缺乏组织性,每个人都在激动地表达,难以产生意见领袖,除少数利益直接相关者具有较明确的利益诉求外,大多数人都在作情绪宣泄和价值表达。在一些较大规模的事件中,容易产生一呼百应的“广场效应”,参与者的情绪相互感染,出现集体无意识现象,甚至出现如法国社会学家勒庞所分析的“乌合之众”式的集体行动。最后,在场的人们通常都希望将事件闹大,他们缺乏自我克制能力,认为法不责众。上述因素导致这一阶段的管理多是无效的,甚至管理本身也会成为激发人们更加不满的因素。如“渣土车事件”中警察为防范意外而对肇事者的安全进行保护,却被认为是公权力对肇事者的庇护;现实中一些正常的城管执法行为,却被认为是强权压迫弱势民众的现象;一些医院领导在医疗纠纷中出面发言,却被认为是院方在袒护员工、欺负弱势的患者及其家属。

第二阶段:强力快速稳控期。群体性事件发展到这一阶段已临近失控状态,如果再不予以快速控制,就可能酿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为了尽快控制事件现场,常常会有较高级别的官员到现场向群众作出某些承诺,如表明政府已经高度重视群众诉求,会运用更多资源对事件进行处理,人们会得到满意的答复等。这些承诺会受到现场部分群众的信任,可以缓和部分民众的情绪,在此基础上辅以一定数量的警力维持秩序,基本上能够达到快速维稳的效果。总体而言,这个阶段的管理效果一般能快速凸显。

第三阶段:后续处理期。事件现场被快速控制并不意味着事件的结束,而是解决矛盾、化解冲突的开始。相对于前两个阶段,事件的后续处理更为重要、更能治本。如果后续处理期的管理工作有理、有节、有序地进行,就会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如果管理工作不认真、对群众不负责任,则可能成为新的社会冲突的触发因素。由于“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通常多元、复杂、涉及面广,所以这类事件的追责比较困难,容易发生一些当时被问责的官员和当事人后来被证实并不是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责不当现象。如“渣土车事件”后肇事司机虽被严肃处理,但渣土车伤人事件仍时有发生。同类事件再次发生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加剧后续事件的处理难度和民众的不满情绪。

3.“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

“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极大,需要采取“刚性维稳”的应急管理措施,以尽快控制事态恶化,维护社会秩序。但是需要注意,“刚性维稳”容易给人强权压制之感,不利于消解诱发此类事件的重要因素——社会风险和社会矛盾。要想对此类事件进行源头治理,就需要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包括平衡各地区、各领域的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分配制度,加快政治体制改革进程,通过“责任下移,考核倒逼”来遏制官员腐败现象,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地发展等。此外,要对社会进行动态治理,如对于城市化管理宜疏不宜堵,强调多元参与的治理结构;实行社会管理权力的分化和统一相结合,避免矛盾焦点高度集中在公权力管理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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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童星,张海波.基于中国问题的灾害管理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10,(1).

[7][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M].冯克利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海玉 林墨

1.“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中的矛盾生成与发展

“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中的社会矛盾会持续存在且复杂难解,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带来的压力、官员腐败现象、社会不公现象等都是导致该类事件发生的风险因子或背景因素。首先,城市变迁带来社会结构、文化观念、生活状态的改变,人们生活、工作、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压力增大,在压力疏导机制缺失的情况下,一些人处于易激怒状态,他们在一定外来因素的影响和刺激下,容易发起应激性群体性事件。另外,人口流动加速造成大量外地人口聚集在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这在加大地区生活压力和文化适应冲突的同时也增加了“游民政治”的形成可能性,为发生群体性事件提供了群体参与基础。其次,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转型,社会阶层分化明显,社会矛盾频发。当某个群体的利益受损时,如果制度内缺乏有效的“下对上”的沟通途径和方式,一些人就会“信访不信法”,认为社会矛盾“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这种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社会矛盾不断升级,成为激发群体性事件的潜在危险因素。最后,长期以来,我国公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官员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对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导致一些民众对政府行为产生不信任、不满意感。在一些敏感事件发生后,官方媒体发布的信息常被质疑或反向解读,导致官方信息传播的低效,谣言乘机滋生、传播,这不利于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体进行理性判断,也加大了事件管控的难度。

“维稳疏漏补救型”事件又可分为两个亚类,即原发性事件和继发性事件。前者的发生常常是由于一些令人不满的现象长期存在,人们对这些现象的不满情绪和怨气难以寻找到合适的途径和方法予以宣泄,此时如果在某个空间中存在较多怀有共同积怨的个体,则某一偶发性事件就能够使人们在短时间内产生强烈的共鸣,从而激发原发性“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此类事件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控制,容易造成严重后果。而且,此类事件参与者的行为目的只是发泄情绪,管理者难以找到其共同关心的利益问题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点,加上事件参与者处于情绪发泄中而往往不够理性,因而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此类事件显得非常困难。相比之下,继发性“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常常有比较明确的诉求,他们因这种诉求在事件发生前一直没有受到管理者的足够重视而产生了不满情绪,继而通过群体性事件来发泄不满、重提诉求。此类事件如果呈扩大化趋势发展,政府就需要通过“强力维稳”的方式来控制事态。

2.“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过程

“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常常骤起且发展猛烈,与之相随的舆情复杂,其参与人员之间的互信程度低,参与者有诉求但不明确,常常情绪激动、缺乏理性谈判能力,这些都导致此类事件的处理难度较大,事件现场难以控制,甚至需要动用警力来维持现场秩序。为了分析此类事件的管理要素,第一阶段:事件爆发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首先,冲突双方力量不平衡,现场群众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受害的弱势一方,到场的执法者人数往往较少,人们对其能否秉公执法存有疑问。其次,现场群众都是临时起意的聚集者,缺乏组织性,每个人都在激动地表达,难以产生意见领袖,除少数利益直接相关者具有较明确的利益诉求外,大多数人都在作情绪宣泄和价值表达。在一些较大规模的事件中,容易产生一呼百应的“广场效应”,参与者的情绪相互感染,出现集体无意识现象,甚至出现如法国社会学家勒庞所分析的“乌合之众”式的集体行动。最后,在场的人们通常都希望将事件闹大,他们缺乏自我克制能力,认为法不责众。上述因素导致这一阶段的管理多是无效的,甚至管理本身也会成为激发人们更加不满的因素。如“渣土车事件”中警察为防范意外而对肇事者的安全进行保护,却被认为是公权力对肇事者的庇护;现实中一些正常的城管执法行为,却被认为是强权压迫弱势民众的现象;一些医院领导在医疗纠纷中出面发言,却被认为是院方在袒护员工、欺负弱势的患者及其家属。

第二阶段:强力快速稳控期。群体性事件发展到这一阶段已临近失控状态,如果再不予以快速控制,就可能酿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为了尽快控制事件现场,常常会有较高级别的官员到现场向群众作出某些承诺,如表明政府已经高度重视群众诉求,会运用更多资源对事件进行处理,人们会得到满意的答复等。这些承诺会受到现场部分群众的信任,可以缓和部分民众的情绪,在此基础上辅以一定数量的警力维持秩序,基本上能够达到快速维稳的效果。总体而言,这个阶段的管理效果一般能快速凸显。

第三阶段:后续处理期。事件现场被快速控制并不意味着事件的结束,而是解决矛盾、化解冲突的开始。相对于前两个阶段,事件的后续处理更为重要、更能治本。如果后续处理期的管理工作有理、有节、有序地进行,就会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如果管理工作不认真、对群众不负责任,则可能成为新的社会冲突的触发因素。由于“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通常多元、复杂、涉及面广,所以这类事件的追责比较困难,容易发生一些当时被问责的官员和当事人后来被证实并不是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责不当现象。如“渣土车事件”后肇事司机虽被严肃处理,但渣土车伤人事件仍时有发生。同类事件再次发生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加剧后续事件的处理难度和民众的不满情绪。

3.“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

“维稳疏漏补救型”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极大,需要采取“刚性维稳”的应急管理措施,以尽快控制事态恶化,维护社会秩序。但是需要注意,“刚性维稳”容易给人强权压制之感,不利于消解诱发此类事件的重要因素——社会风险和社会矛盾。要想对此类事件进行源头治理,就需要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包括平衡各地区、各领域的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分配制度,加快政治体制改革进程,通过“责任下移,考核倒逼”来遏制官员腐败现象,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地发展等。此外,要对社会进行动态治理,如对于城市化管理宜疏不宜堵,强调多元参与的治理结构;实行社会管理权力的分化和统一相结合,避免矛盾焦点高度集中在公权力管理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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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玉 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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