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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产品交易假协议骗倒商务部关联交易涉嫌违法

2014-08-09苏建军

中国证券期货 2014年7期
关键词:白沙洲商务部股权

苏建军

中国农产品交易凭借一份不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演了一出投资界的《真假美猴王》,不但顺利的拿到了商务部的批文,还变更了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并经营至今,当事人历经三年的诉讼和实名举报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近日,湖北武汉的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天九)诉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原名中国高速,下称中国农产品交易,港交所股份代号:149)合同纠纷案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北高院)做出一审判决,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虽有了最初的判决书,尽管判决结果似乎让人有点看不懂,但中国农产品交易涉嫌伪造假协议骗取中国商务部真批文的事实总算是给了关注此案的人们一个明确交代。

关联交易遭实名举报

6月中旬,湖北省的王秀群女士委托其律师向《中国证券期货》实名举报中国农产品交易在2007年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大市场)过程中伪造协议骗取中国商务部的外资并购文件,并以此文件为依据变更了王秀群、武汉天九在大市场的股权。

王秀群举报中称,自己是大市场公司的股东,占股70%; 武汉天九占股20%。2007年5月2日,我和天九公司分别将所持共计90%的股权折价11.56亿元港币转让给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并分别签订了股权买卖协议(11.56亿协议)。由于这份11.56亿元的协议中约定适用香港法律,(不符合中国大陆外资并购法律规定)另协议中约定中国农产品交易以自有股票抵扣3.6亿元的股权转让款需经过股权并购的特殊审查,中国农产品交易认为以真实协议的情况难以顺利通过国家商务部的审批并获得批文。于是,中国农产品交易欺负我不懂国家的上述政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我的签名,炮制出90%的股权转让价为0.89亿元现金收购的假股权转让协议(下称0.89亿协议),报送商务部并最终获得商务部的前述批件。其后,该批件导致我的股权被变更过户,给我造成重大损失。

王秀群的代理律师章帆告诉《中国证券期货》,0.89亿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适用和股权并购的审批障碍,骗取商务部的批文而制作,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鸳鸯协议”。

章帆还表示,0.89亿协议既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将真实的转让价11.56亿元缩小12倍为0.89亿元报批,将会导致国家近2亿元的税款流失。王秀群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也向商务部多次实名举报此情况。

祸起上市梦

举报人王秀群自称农民。据媒体报道,王秀群企图夺回的白沙洲公司,是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的控制实体,于2003年12月在武汉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当时王秀群持有该公司70%的股份,其丈夫周九明控股的天九工贸持股20%。

王秀群称,公司发展壮大后,2007年4月,同是湖北人的杨宗霖找到她。说可以用港股“中国高速”的壳,让白沙洲大市场在香港上市。当时杨宗霖称,上市公司出一部分现金,再通过股票置换的方式,购买白沙洲大市场。等白沙洲大市场进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会将股票卖给她,让她成为实际控制人。

2007年5月11日,中国高速(农产品公司前身)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分别和王秀群及天九工贸签署了买卖协议。王秀群和天九工贸分别以9亿港元和2.56亿港元,出售两家持有白沙洲大市场的70%和20%的股权。合同约定,9亿港元分三种方式支付:以现金的形式支付4.1亿港元;3.6亿港元通过发行可换股票据支付;余款1.2亿港元将通过承兑票据支付。天九工贸的2.56亿港元则全部通过承兑票据支付。总共的收购价格为11.56亿港元。

2009年2月,农产品公司第一大股东将所持的27.14%的股份,转让给香港一家第三方公司。王秀群的上市梦落空。

王秀群介绍,随后农产品公司通过武汉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动警察,清退了其在白沙洲市场的工作人员,农产品公司委派人员掌控了白沙洲大市场。

王秀群称,在准备诉讼时,律师去工商部门查询公司档案时发现,商务部是基于另一份转让合同(0.89亿协议)才批准该次收购的。

律师陆群威对上述媒体记者介绍,境外公司在内地收购时,制造阴阳合同,从而规避监管并逃税并不罕见。但上市公司大型收购行动都必须公告,所以很少敢伪造阴阳合同。像本案这种上市公司伪造阴阳合同并成功完成收购,实属罕见。

假协议打赢真官司

在王秀群起诉中国农产品交易三年后的2014年5月30日,她终于拿到了湖北高院的一审判决书,结果却令她愕然,湖北高院的判决结果为驳回王秀群、天九公司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也就是说,此案原告完败。

对于这一结果,王秀群无法接受。上述代理律师也表示,0.89亿元的协议是他人伪造王秀群的签名,这已经过司法鉴定确认。另外,农产品公司的董事也承认了伪造该协议的具体经过和骗取批文的目的。王秀群从未授权他人代签此协议,更未追认。 对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均应对0.89亿元的协议效力作出否定。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在王秀群提供的湖北高院判决书中看到,经湖北高院审理查明,王秀群和中国农产品交易确实签有总价11.56亿港币的股权转让协议,和0.89亿协议签订日期为同一天,“两协议针对同一标的的转让价款、价款支付方式、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做出不同约定,不符合商业常理。”因此,两协议“并非主从关系”。

湖北高院认为,就涉案股权转让事宜,0.89亿协议系基于报批之目的而订立。湖北高院还查明,在实际履行中,双方是依据11.56亿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的,此事实,《中国证券期货》通过中国农产品交易当年发布的公告也获证实。

《中国证券期货》还获知,中国农产品交易向商务部所提交的“收购协议”中的“王秀群”签名确属伪造,经有关部门鉴定,不是王秀群本人签名。根据上述律师提供的资料,中国农产品交易原董事、此次收购协议签订的见证人杨宗霖也证实“收购协议”系伪造。endprint

尽管查明以上事实,但湖北高院还是以“虽然0.89亿协议仅系为报批之用而订立,但不能因此否定整个股权转让交易的效力”为由对王秀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湖北高院判决书还称,“当事人(王秀群、天九公司)在《0.89亿股权转让协议》中仅为报批而订立相关条款的行为是否影响商务行政主管机关对涉案股权转让事宜的审批,属于商务行政主管机关的商务审查范畴,本案不予审理。”

案件结果意义重大

《真假美猴王》是中国传统四大名著《西游记》里的精彩章节。在《中国证券期货》报道了王秀群实名举报中国农产品交易造假骗取商务部批文后,引起各界人士对此案的关注,更有法学界人士将此案比作投资界的“真假美猴王”,称虽然0.89亿协议和11.56亿均是为达到大市场股权转让之目的,但毕竟妖就是妖,0.89亿协议终不能成为取得“真经”(批文)的道理。若此案成真,那以后将会有更多的企业模仿、套用此办法获取商务部甚至其他部门的批文,一旦此风扩展开,我国有关法律将形同虚设,不但是国家利益受损,还有可能威胁到国家安全。况且,11.56亿协议没有向国家审批机关(商务部)申请报批,客观上并未“生效”。即使已经实际履行,也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法律人士分析认为,该收购2007年5月在香港资本市场公告,商务部是当年11月审批通过的,一份差别巨大的阴阳合同能被批准通过,并有可能造成国家2亿元的税收损失,说明相关部门的审查程序存在纰漏,有关当事人难辞其咎。

另外,有法学人士还表示,湖北高院的判决有“踢皮球”的嫌疑, 即使王秀群参与造假0.89亿协议,按照法律规定,这份0.89亿协议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在接受《中国证券期货》采访时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是由商品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准则的,也是在民事审判中经常用到的原则。股权转让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日常交易活动应充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在与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涉嫌造假,造成双方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的外在体现,本案的焦点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需要人民法院就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造假,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是如何进行约定,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考量。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湖北省高院的一审判决书并未就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的关系及效力进行充分的说理,亦未对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条款进行必要的审查,有避重就轻之嫌。法院的判决具有引导社会价值观念的作用,因此,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更应注重市场诚信精神的培育,从而有效引导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运行。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

针对此案,《中国证券期货》分别致函采访了中国农产品交易和商务部,均未得到回复。截止发稿前,王秀群的代理律师章帆致电记者称,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的上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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