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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打”的专利权官司

2014-08-08陈志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6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官司专利权人

陈志兴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难打”的专利权官司

陈志兴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专利维权成本高、难度大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技术创新主体。而考察我国专利权保护司法实践,赔偿数额过低、保护力度不够等现象也一直饱受诟病。据此,得出专利权官司“难打”的结论似乎也顺理成章。不过,通过分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至2013年四年间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的审理数据,笔者发现此类案件中专利权人撤诉的比例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状态,2012年甚至高达近60%。为什么会存在该现象?这与专利权官司“难打”有何关系?本文试图就此略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还是先来看一组数据。2010年至201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367件,年均91.75件。其中,涉发明专利侵权案件109件,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85件,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173件。在四年总共367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为134件,其中专利权人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为106件,占比为79.1%。在四年总共367件案件中,专利权人撤回起诉的为177件,占比为48.2%;在该177件案件中,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案件数分别为55、58、64,数量大致均衡。通过以上数据,至少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主动撤回起诉的案件数量很大,占比将近一半;二是除通过调解、专利权人撤诉之外,法院通过判决审结的案件中,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数量很大,比例接近80%。

那么,存有疑问的是,既然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案件数比例很高,那为何又出现专利权人超高比例的撤诉率呢?这也就是笔者开篇提到的“专利侵权案件中高撤诉率”的现象。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现象?目前来讲,已经很难对上述“177件专利权人主动撤回起诉案件”中专利权人撤诉的原因作出统计分析,一方面专利权人撤诉的原因可能并不一定告知法院,另一方面,即使告知,也只是具体的案件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法官才可能知晓,不会体现在案件卷宗材料中。不过,作为对此类现象的调研,还是有一个途径可以对“专利权人撤诉”的原因进行大致分析,那就是媒体的公开报道、专利实务人员(法官、律师、专利代理人等)的口头表达及通过微博、微信等作出的陈述。

通过对公开渠道获得的材料进行梳理,笔者发现,至少有以下原因促使专利权人撤诉。

一是专利权已失效,权利基础不复存在,主动撤诉。有媒体报道,上海某法院曾审理过这么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原告上海某公司在明知其专利因未缴纳年费而失效的情况下,篡改专利权证书中的专利授权公告日,向上海某医院提起恶意诉讼。法院发现这一行为后对原告进行了训诫,最终原告向法院具结悔过并申请撤诉。也就是说,失效专利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以此失效专利为基础提起的诉讼请求也就必定不能获得支持。

二是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权利基础被“釜底抽薪”,不得不撤诉。在我国《专利法》中,有一项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即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在目前的专利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基本均会在答辩期限内针对涉案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一旦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原告的权利基础即不存在,撤回起诉是其理性的选择。

三是涉诉双方达成和解,起诉目的已经达到,专利权人主动撤回起诉。司法实践中,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目的是多样化的,既有单纯的获取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也有牵制市场竞争对手、优化市场布局的企图。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在法庭之外就上述目的达成和解协议,自然诉讼就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比如,苹果与三星、苹果与诺基亚、华为与摩托罗拉、中兴与爱立信等,专利诉讼无不是与市场竞争格局交织在一起,诉讼的目的直指市场。最终,这些公司之间的诉讼也以双方就市场竞争达成协议,专利权人主动撤诉而告终。

四是诉讼策略上的失误,导致诉讼成本增加或者胜诉无望,而主动撤回起诉。虽说诉讼活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司法实践中却也不能否认诉讼策略(或者说诉讼技巧)的重要性。在侵权证据取证方面存在的典型失误,包括取证日期早于涉案专利授权日期,证明侵权行为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等,都足以导致专利权人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另外,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也很关键,错选管辖法院也有可能导致诉讼成本增加,进而不得不撤回起诉,重新再诉。

通过对专利侵权案件中撤诉数据的梳理,并分析专利权人的撤诉原因,至少能让我们有另外一个视角去看待我国专利权官司“难打”的问题。一直以来,专利权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等现象饱受诟病。当然,根据现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赔偿数额低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在于专利权人自身对“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等赔偿依据无法提供准确举证,法院不得不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对于专利权保护力度的问题,也鲜有人去关注专利权本身的问题,如技术含量、撰写质量等,以及专利权人的维权策略。如果专利权本身就存在权利基础不稳定的缺陷,又如何期望司法给予其“充分”的保护呢?更为重要的是,专利权的保护并不仅仅在于被告的侵权赔偿数额,其根本在于市场竞争优势的获得,很大情况下专利诉讼的目的也在于赢得市场。通过主张专利权、提起侵权诉讼,进而获得谈判砝码,赢得相应的市场份额,也应该属于诉讼对专利权的变相保护。

因此,专利官司“难打”,与专利权本身的质量有着很大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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