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方式与择偶标准
——一项基于J市男同性恋者的实证研究
2014-08-07张根福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6期
张根福, 吴 维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一、引 言
作为一种亚文化群体,同性恋这种相对数量稀少,绝对数量庞大并普遍存在于各个时代和文明中的跨文化现象,近年来因艾滋病问题、“同妻”以及基友文化等现象频频成为大众传媒关注的焦点,亦为社会大众日常揶揄或猎奇的对象。那么,何为同性恋?此概念学术界已有明确的阐述,它有别于同性性行为和双性恋。所谓同性性行为是指通过同性间的肉体接触达到性高潮的行为,其行为或许与爱情和心理有关,但其根本标志则依据是否发生具体的实际性行为。[1]双性恋,又称混合性同性恋,指个体在心理上对与其生物性别相异或相同的人都产生性吸引或性冲动,但冲动或吸引程度则可能会存在差异。而同性恋则指个体“在正常生活条件下对同性成员持续表现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感情和性爱行为,对异性缺乏或减弱性爱倾向,也可有正常的性行为 ”。[2]尽管双性恋和同性恋都包含同性性行为,但由于指涉对象有所区别而呈现差异。基于此,我国学者刘达临把同性恋分为真性同性恋(亦称素质性或绝对同性恋)、兼性同性恋(相当于双性恋)和假性同性恋(主要指境遇性同性恋或偶然性同性恋)三类,并将真性同性恋划分为意向型、性感型、性乐型和复合型四种类型。[3]49近年来,在社会科学领域,国内关于男同性恋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婚姻关系、生存状况、伦理困境、身份认同以及合法性等方面,并且成果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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