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人”的道德契约何以可能
——以博弈论为视角
2014-08-06杨国男
教育文化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律
杨国男
(贵州大学人文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作为经济学研究假设的理性人,其具有的特征对于人类合作与斗争模式的分析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这种从“利他主义”的人性假设转而指向“利己主义”的变化过程中,道德契约得以建构。在社会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相互独立、相互斗争转换成为相互合作、相互协调的形式,因此对于道德契约的理论必须加以追述。
一、理性人的假设及其道德选择
众所周知,经济哲学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便是理性人。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一书的第一章中便强调:“给我那个我要的东西,你就会得到你要的这个东西,我们所需要的帮忙,绝大部分就是用这种方式互相取得的”[1]。这里明显可以看到的是,作为公共生活的参与者,人与人之间的关联密不可分,然而将帮忙定义为物物交换所支撑起来的行为,是为了强调市场的本质,即人类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得以更好的生存。但亚当·斯密紧接着的话语却透露了这一行为得以存在的本质:“我们每天有吃有喝,并非由于肉商、酒商或面包商的仁心善行,而是由于他们关系自己的利益。我们诉诸他们自利的心态而非人道精神,我们不会向他们诉说我们多么可怜,物质又是如何的匮乏,而只说他们会获得什么好处”。[1]10这句话奠定了理性人这一假设的理论基础。不难看出,在亚当斯密的观念中,形成市场的每一个成员,都因其自身的自利心态,才使市场本身得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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