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以政府责任为视角
2014-07-25管文行左雅
科学中国人 2014年16期
关键词:基层
管文行,左雅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00)
“近十年以来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1]尤其是“2012年维权型群体性事件发生比例高达67.1%。”[2]从基层政府的视角来考察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维权型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事件过程中有明确的利益博弈双方。维权型群体性事件有明确的博弈双方:地方政府和利益受损民众。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性行政管理机关,地方一切事物都与其有着密切的关系。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害了部分民众的利益,民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惜集体的行动起来的与政府进行抗争。
政府的行政行为存在明显的失范之处。政府在向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权力寻租。在发展地方经济的压力之下,政府所承担的经济发展职能被无限扩大,与之相对的是政府的服务职能则被极大地削弱,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更多的体现为对民众的压制,以便为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
维权过程中虽然有暴力倾向,但仍然处于现有体制范围之内。在维权过程中,民众暴力化趋势与以前相比有所上升,甚至出现了冲击政府机关,打伤行政执法人员的情况,但是从整体来看绝大部分维权仍然以体制内维权为主,体制外维权只限于极少情况。
二、基层政府:维权型群体性事件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政府行政行为的失范是造成维权型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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