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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倒插门”后还须赡养亲生父母吗?

2014-07-24

农村百事通 2014年3期
关键词:杨华亲生父母女婿

编者同志:

2008年我们的儿子与儿媳登记结婚后,入赘到儿媳娘家,成了“倒插门”的女婿。此后,儿子除了过节回来看望我们外,从来没有给我们赡养费,也没在日常生活中照料过我们。现在,我们老两口年事已高,需要儿子在生活上和经济上对我们多加照顾。但是,当我们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时,儿子却说,他作为上门女婿,长期与女方生活在一起,已成为女方家的家庭成员之一,再没有赡养自己亲生父母的义务了。请问,儿子做了“倒插门”的女婿,还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吗?

王建军 杨华

王建军、杨华读者:

我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即你们儿子在女方家生活无可厚非且受法律保护,但这并不能消灭你们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继承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义务。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以血缘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长期与女方生活在一起,已成为女方家的家庭成员之一”的理由并不能改变儿子与你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也不能消除儿子对你们的赡养义务。同时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你们提出要求儿子对你们在日常生活中和经济上予以照顾,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河南 韩群长 岳峰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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