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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保护原则与途径

2014-07-23陈碧述樊永强

科技视界 2014年2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物质民族

陈碧述 樊永强

(四川文理学院 体育学院,四川 达州 635000)

0 引言

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劳动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民族文化。并且很多是通过身体语言表现出来。在古代,许多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作为军事训练的重要手段为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独立做出了重要贡献。今天,在西方现代体育的强烈冲击下,许多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只能作为表演项目。多数地方传统体育项目只能在节日、庆典等时间或场合见到,现代西方竞技体育的植入,它的超高竞技性严重冲击着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与发展,使许多民族体育渐渐被人们所淡化,甚至迫使一些项目走到濒危之境地。

如何传承和发展这些优秀的民族传统体育成果,是摆在众多体育工作者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已经消失的我们只能将它载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一种概念。对于已经濒危的我们必须全力拯救,而对于还在民间广为流传和开展的项目,我们必须大力传承和发展。

1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民族传统体育概念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

2004年8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政府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标志着中国将保护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全面展开。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名录”。将武术、杂技、秋千、蹴鞠等多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收录其中,表明了民族传统体育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1]。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以各种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继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2]。”此概念的界定,目前被多数学者所认可。

1.2 民族传统体育概念

涂传飞,陈志丹等人在《民间体育、传统体育、民俗体育、民族体育、的概念及其关系辨析》一文对其概念及相互之间关系作了较为明确的辨析,此文认为:民间体育概念涵盖最为宽泛,他包含了非传统性体育和传统体育,传统体育又包含了民俗体育和民族体育[3]。

而陈红新,刘小平在《也谈民间体育、民族体育、传统体育、民俗体育概念及其关系—兼与涂传飞等同志商榷》。一文中则认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民间体育涵盖民族体育,民族体育分为传统体育和非传统体育,民俗体育是传统体育的分支[4]。从以上两文看到,讨论的重点是民族体育与传统体育谁是上位概念问题,本人更倾认为,民族体育包含了在传的和失传的两类。民族体育是一个民族或国家独立的意识形态,表现为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

民族传统体育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对象,同时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中所创造的优秀文化成果,大力科学的予以保护是对传统文化的一种延续,也是对传统文化的一种弘扬。

2 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原则

2.1 慎防政绩性原则

近年来,一些地方将“申遗”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从而导致一下地方盲目申报。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是一个系统的、长期的工程。人类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新事物的诞生,旧事物的消亡,是社会发展新陈代谢的自然规律。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逐渐搜集整理来加以保护,盲目申报是对地方文化不负责任的。因此,我们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保护务必要谨慎,防止一些地方的个别部门或个人将此作为追求政绩的突破口,使得“遗产”颇丰,良莠不齐,质量不保,从而破坏了保护的价值和意义。

2.2 坚持原真性原则

民族传统体育保护要注意必须是一地原有的,是有地域特色的原生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原汁原味的延续和发展[5]。环境不同,人们的生活方式自然不同,所产生的文化形态及其内涵也应不同,如果不是本地原生态的,而是被随意移植而来,那么它就脱离了原有的环境,从而只见其形不见其神,也就失去了保护的价值和意义。所以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一定要经过认真论证和鉴定,以确保它的原真性。

2.3 防止文化负迁移原则

我国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进入封建社会。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稳固其政权,臆造出“神”、“鬼”等封建迷信枷锁,用来束缚下层劳动人民的思想。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这种荒谬的意识形态已经深入人民的骨髓,使得劳动大众在创造民族文化的同时,无意中就带入了迷信色彩,甚至到今天,一些地方的人还没有完全脱离这种意识的束缚,并且传承着一些衍生文化。例如,某地把“道场”申报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谓“道场”是在人去世后祭奠的当天晚上,在灵堂附近搭建一个直径十米见方的台子,由少则一个多则三五个巫师在台上超度亡灵的一项活动,与《三国演义》中诸葛亮祭东风极为相似。我以为:“道场”的迷信色彩极浓,其保护价值有待商榷。所以,今天我们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一定要弃伪存真,择优保护,对于迷信色彩极为浓厚的一些异质文化,一定要谨慎定夺,不可破除迷信又保护其发展,应严防文化负迁移现象发生。

3 以宣汉“余门拳”为例探民族传统体育保护途径

3.1 宣汉余门拳

据了解,东汉末年,名医华佗被曹操杀害后,弟子吴普、樊问逃离中原,赴云南研考医学。途经四川,路宿宣汉一余姓农家,见主人之父卧病呻吟,便将师传“五禽戏”中适宜治病功法悉心教授。当吴樊二人于七、八个月后返回时,卧病者早已体健神爽,余性人家万分感激,请教“五禽戏”全部功法。从此,宣汉县便有余家练“五禽戏”之说。这种功法历代相传,又吸取各家精华,逐渐形成独具风格的余氏世袭拳术。清乾隆40年,余氏后裔余有福成为武林高手,闻名县内外,拜师求教者甚多。在南坝场下场口泡桐树下设馆授徒,世袭相传的武功始传外姓,从此,世代相传的余门拳逐渐发扬光大,传至达州、重庆等川东地区,甚至远传湖北等地,人们将这一从余姓人家所传出的拳法称谓“余门拳”[6]。

3.2 宣汉余门拳现状

2012年3月,宣汉县广播电视局领导为昆池职业中学和余门拳传承人——丁耀庭先生的土家余门拳传习所正式挂牌,于是,余门拳成为宣汉县官方承认的武术传习基地项目。

作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项目,余门拳受到越来越多外界媒体的注意,2012年12月11日,中央电视台第四套用14分钟的时间专门报道了余门拳[7];2013年3月27日,达州电视台以“土家余门拳 农具当兵器”为题专门报到了余门拳[8]。不管是中央电视台还是地方电视台的采访,丁先生总会认真的为观众讲解,全身心的演练;耐心的指导学生。

在地方管理部门的积极推动和各方媒体的关注下,余门拳被更多的人所熟知,练习者主要以学生为主,尤其寒暑假,有些家长从成都专程送孩子来学习余门拳,可见政府推动,媒体的宣传对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作用是巨大的。

余门拳作为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与保护的一个成功典范,值得其他项目借鉴。

3.3 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途径

3.3.1 地方政府应极力推动

民族传统体育有着很强的地域性,因此,地方政府应大力引导其发展。宣汉余门拳就是在地方政府的大力宣传推广下逐渐发展起来的。首先,要做好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并熟悉,再逐渐到喜欢,最后到直接参与该项运动,其次,要做好引导,地方政府要引导传统体育项目向着积极、文明、向上的方向发展,而不能以此为谋取利益的平台。再次,要做好支持工作,要鼓励支持有技能的人、有以此为投资方向企业家推动地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其发展。

3.3.2 应从保护艺人入手

体育是以人为载体的活态社会现象,我们在保护时不仅要考虑事物本身,也要考虑与之相关的人和物。作为一种“身体文化”,其内涵是通过人的身体来表现并传达出来,才更加直观[9]。尤其是民族传统体育,现代西方竞技体育的植入,严重冲击了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空间。使得一些民族传统体育的技能被极少数人所掌握。因此,蕴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族体育文化,最终还是要归结到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人身上,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要从保护艺人入手。根据现有的,不管是已申报的,还是正在积极申报的,我们应该先保护那些掌握民族传统体育技术的继承人,他们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10]。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对与之有关的自然环境和区域性优异纯朴的民俗环境加以保护。

3.3.3 应从发展的角度予以保护入手

我们今天之所以将民族传统体育作为非物质文化进行保护,是由于许多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已消亡或正在消亡,究其原因在于民族传统体育多数欠缺发展所致。社会在发展,事物如不发展,那必将灭亡。因此我们不可将其保护成一种死的文化,而要将其从发展的角度去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根源是农耕文化,广大农村地区是其生存的土壤,是它发展的空间。我们可将当地民族传统体育与全民健身结合,从而既满足了体育健身多样化需求,又对民族传统体育是一种发展式的保护。

3.3.4 应创从办相应的杂志刊物加大宣传入手

民族传统体育由于有较强的民族地域性,所以它表现形式地方色彩浓厚,区域以外的人对其表现形式细节了解很不透彻。因此,如果能够创办相应的专门杂志刊物,对众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用文字,并附上图片,搜集整理起来加以宣传交流,让更多的人们去了解它,从而推动更多的人参与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保护之中来,可有力推动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宽度和广度。

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途径不是唯一的,但是保护其“人”、“形”是必须的,也是绕不开的途径。若从此方面入手,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保护和研究,对研究其“神”有着极为现实的意义,也是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发掘保护的捷径。

4 结语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系统的漫长的工程,在有限的宽度里包含了无限的深度,需要全国各族人民至上而下共同参与,在遵从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以一种客观谨慎的态度积极保护悠久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复兴古老中华文化,实现中国古老文化新天地。

[1]樊永强,等.陕西长武县社火体育发展探析[J].体育文化导刊,2011,05:100-102.

[2]王晓.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若干思考[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7,01:72-73.

[3]涂传飞,陈志丹,严伟.民间体育、传统体育、民俗体育、民族体育、的概念及其关系辨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7,08:30-31.

[4]陈红新,刘小平.也谈民间体育、民族体育、传统体育、民俗体育概念及其关系[J].体育学刊,2008,04.

[5]陈勤建.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若干问题[J].江西社会科学,2005(02):107-117.

[6]宣汉县志[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

[7]http://travel.cntv.cn/20121211/102774.shtml[OL].

[8]http://www.dzxw.net/dzrtv/2013/03/180004.html[OL].

[9]倪依克,胡小明.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J].体育科学,2006,08:67-68.

[10]王荷英,谢丽娜.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体育文化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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