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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惹官司

2014-07-22陈秀萍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4年5期
关键词:原物曾某肥牛

陈秀萍

2013年9月12日中午,曾某突然发现自家的牛群里多了一头黑白花的大肥牛,便和牛群一起赶到自家牛棚中,如自家牛一样善待,等着失主来找。然而半个月过去了,始终没有人来寻找此牛。曾某的妻子劝他干脆将牛卖掉,以免招惹是非。2013年9月28日,曾某让村委会开了证明,将肥牛牵到集市上以9200元的价格卖给邻村的马某。到马某所在的村子串亲戚的失主李某发现走失的牛,遂要求马某返还。马某称牛是从曾某处花9200元买来的,且有村委会的证明,拒绝交牛。于是李某找到曾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钱。曾某认为牛是自己跑来的,自己没偷没抢,还好生喂养,坚决拒绝。李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返还卖牛所得9200元。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充分释法答疑,最终被告曾某认识到自己属于不当得利,自愿将卖牛所得9200元返还原告,该案就此了结。

所谓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故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本案中,曾某拾牛时并无占有的故意。但是,最终他卖出肥牛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自己获益的同时,李某受损,且曾某的受益与李某的受损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备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肥牛已经卖出,且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及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在不能归还原物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原物实际价值的民事责任。

本案告诫广大读者,他人的物品不要非法占有和处置,否则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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