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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出版物稿酬税收政策需调整

2014-07-17臧永清

民主 2014年5期
关键词:起征点税款稿费

臧永清

本文中所谓稿酬,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含数字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现行的稿酬征税方法已运行多年,没有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及人们收入情况的变化做过大的调整,制定这种征税方法时,人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作者的稿费收入也比较低,而如今,人们的收入水平相比于那时,增长了数十倍。显然,用那时的征税政策来面对今天的稿酬,有很多地方是不合理的。

近些年,国家对文化产业非常重视,对出版业也给予了很多支持,如2009年,国家降低了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门槛,使出版社普遍受益,2013年,国家进一步扩大扶持范围,对图书零售、批发环节5年免征增值税。但对创作者,国家给予的支持并不多,起码在作者稿费的所得税征收上,国家的扶持力度并不大。其实,创作者的创作,是文化产业、出版业的根。没有创作者的辛勤劳动,文化产业、出版业很难繁荣。怎样调动创作者的积极性?办法有很多,调整税收政策,让创作者得到更多经济上的收益,一定是奏效的办法之一。

在一些出版领域,写作所获得的收益与写作者同样时间内做其他工作所获得的收益相比,少得可怜。比如,一个知名学者,外出讲一天课,他的收入就有几千元甚至上万元,而他花费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写一本书,稿酬也就几万块钱。再如,一个名画家画一幅画能卖多少钱?而他写一本书才能得到多少稿费?对于这样的作者,即使不征税,他们写作的动力也很差,再征税,他们写作的动力就更加不足。如果这些人都不写作,我们的文化传播是不是会受到影响?当然,这些人写作不都是为了经济收益,可是国家也应该用包括税收杠杆在内的一些措施鼓励他们多写作,来完成文化的传承和延续。

在出版业中,作者可分为畅销书作者和一般作者。一般作者一本书的稿酬也就几万元,可是,一本畅销书作者一本书的版税就可以达到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个别书的版税还有超过千万元的。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税率是因所得额度大小有所区别的,最多可以差到一倍以上。那么,对于稿费收入的征税税率是否也应该因为所得额度的大小有所差别?是不是在扶持大多数一般作者的同时让畅销书作者多拿出一点所得奉献社会?

总之,现行的稿酬征税办法存在一些问题,它既不能适应当今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也很难体现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政策倾斜,又发挥不了税收杠杆的调控功能,需要对它进行改进。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供税务政策制定和管理部门在制定新的出版物稿酬税收政策时参考。

一、对于一些种类图书的稿酬,应该考虑免征所得税,如学术著作、科技著作、科普著作、艺术类著作等。

二、提高出版物稿酬所得税的起征点,将起征点由原来的800元调整到当地工资薪金的所得税起征点。比如,北京的出版物稿酬所得税起征点就应该调整到3500元,北京的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点就是3500元,并且,这是2009年就已经调完了的。考虑到很多作者以写作为生,没有工薪收入,因而,稿酬的所得税起征点至少应与工资薪金的所得税起征点持平。

三、按照多收入多缴税的基本税收原则,建议稿酬的所得税征收税率也应该像工资和劳务收入那样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为了体现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政策倾斜,鼓励写作者的写作积极性,对于稿酬较低的,征税税率似应大幅下调,对于稿酬较高的,基本维持原先的税率水平,对于稿酬超高的,还可以提高征税税率。具体的建议是,应纳税稿酬额在50000元以下的,其应纳税款为:应纳税稿酬额×(1-20%)×20%×(1-50%);应纳税稿酬额在50001元~100000元之间的,其应纳税款为:应纳税稿酬额×(1-20%)×20%×(1-45%);应纳税稿酬额在100001元~300000元之间的,其应纳税款为:应纳税稿酬额×(1-20%)×20%×(1-40%);应纳税稿酬额在300001元~500001元之间的,其应纳税款为:应纳税稿酬额×(1-20%)×20%×(1-30%);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01元~1000000元之间的,其应纳税款为:应纳税稿酬额×(1-20%)×20%×(1-10%);应纳税稿酬额在1000000元以上的,其应纳税款为:应纳税稿酬额×(1-20%)×20%×(1+10%)。

希望税务政策制定和管理部门能够站在促进中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立场上,认真考量现行的稿酬征税办法,尽快予以改进,充分调动作为文化产业核心的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让他们为中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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