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运动基本权的宪法建构
2014-07-16韩永红
体育科学 2014年1期
韩永红
我国体育运动基本权的宪法建构
韩永红
体育运动在我国法律体制之中走过了政策指导、法律规制、提倡保护体育权利之路,但是,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却一直没有在宪法层面得到明确的体现,这与体育运动本质属性不符;与此相对应的,虽然我国已经是体育大国,但是还不是体育强国,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相关的宪法规定,在我国宪法层面构建体育运动基本权。我国宪法第51条作为概括基本权可以承载这样的任务。
体育运动;概括基本权;宪法建构
在我国的体育研究之中,学界几乎一致认为体育运动本质上属于宪法权利,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也存在有体育运动基本权①检索期刊网,有关于“体育权利”的文章,有400余篇,绝大部分文章认为体育运动属于基本权利的范畴,也有一些文章认为属于法律权利。。不过此种认识,并非是基于本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明确性规定而得出,而是建立在引用一些国际人权宪章的基础之上②如《体育运动国际宪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奥林匹克宪章》等。。我们知道,国际条约的规定并非简单等同于国内的法律规定,因此,体育运动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性质,还是疑问。另外,学界也鲜见对于体育运动具有基本权利属性的理论性论证。基于上述的问题,本研究从论证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本质属性开始,并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度体系中“体育运动”的制度属性,在此基础之上,构建我国的体育运动基本权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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