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纪实(下)
2014-07-13刘统
晚霞 2014年12期
刘统
中国军事法庭除了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外,还对与其相关的一些案件进行了审理。
对日本侵华以前和侵华战争期间,以外交官和各种身份在中国从事特务间谍工作的日本人,国民政府都将其列入战犯。1946年9月,军统局长毛人凤致函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敌伪期间在上海日领馆工作之清水及广州、香港两地领事户根,皆系负责之特工。闻仍在外务省照常任职。我方并未要求盟军逮捕。2.台湾人杨某抗战期间在厦门开设大新旅社,内设特务机关为敌工作。该犯已解福建高等法院,当为汉奸处置,应否将其改为战犯。”这些情况表明,国民政府对追查日本特务间谍罪行的工作,是重况和抓紧的。
因此,各地日本特务机关的头目都受到严厉惩处。广州军事法庭于1947年4月审判日本驻澳门特务机关长泽荣作。判决书称:“自(民国)三十年至日本投降止,该战犯利用在澳门之特殊势力,专事搜刮物资搜集情报,监视各国驻澳人员活动。并收买汉奸黄公杰组织密侦队,供给枪械,专事暗杀我方人员。”在泽荣作策划指挥下,先后将国民党驻澳门情报人员粱彦明、林卓夫,中山县侦缉队长黄仪,第七战区第三纵队情报主任李秉元、鲍家琪等杀害。据此,法庭宣判泽荣作及其下属山口久美宪兵少尉死刑。
审判外籍共犯
在抗战期间与日本人合作或共同犯罪的外国人如何处理,1945年12月4日战犯处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外籍人士与日人勾结,危害中国及盟邦,构成战罪者,系属共犯,可依战争罪犯处理办法第14条处理之。……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