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违法政府买单”是饮鸩止渴
2014-07-10张枫逸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5期
关键词:受害者
[微观点]:,政府无原则的代偿而不追偿,无异于饮鸩止渴。让代表受害者一方的民众来买单,是对民众的“二次伤害”。公职人员违法却不用担责,是对违法行为的姑息纵容。“个体违法、政府买单”怪现状必须叫停。通过完善相关规定,让“有偿必追”成为铁律;要求当事部门公开追偿信息,用社会监督确保追偿动力。
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政府前期代赔73万元;青海湟中城管队长打伤孕妇,政府先赔付20.9万元……近期,连续几起公职人员伤人事件的善后处置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记者整理了近年来10起公职人员违法事件,发现事件发生后,有8成左右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先行赔偿。(2月17日《法制晚报》)
政府赔偿用的是公款,而公款源于民众所缴税费,“个体违法、政府买单”说白了就是,群众利益因为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到头来还要群众自己拿钱补偿自己。这是哪门子道理?
对此,有关部门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政府负有管理失职等责任,需要对受害者赔付;二是考虑到诉讼时间较长,由政府先行支付,再由犯罪嫌疑人偿还政府。诚然,我国《赔偿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政府应依法给予赔偿”,但多起公职人员伤人事件中,当事人并非在执行公务,其后果完全应由自己承担,政府不应该把责任往自己身上揽。即使出于保护受害者的目的先行支付,也必须事后及时向违法当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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