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企业的名字咋成了“国家机密”
2014-07-10何勇海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4期
何勇海
武汉近期发布该市有史以来最大的环保罚单——“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被罚121.5万元。当地市民王先生几次找有关部门要求公开企业名称无果。该市环保局宣教中心副主任王勇接受采访时称,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性质敏感,该局这样做是为了保守国家机密。(2月9日《京华时报》)
行政处罚只开罚单不点名并不鲜见,而上述新闻鲜见的是,竟以“保守国家机密”为由为污企大避其讳,顿时让人怀疑武汉这个“史上最大环保罚单”的真实性,也让人质疑执法者软弱无能。连处罚这家连续多年被环保部列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的污染企业都不能指名道姓,其他污染企业怎不会更加嚣张?
事实上,“产品性质敏感”只是护短的苍白说辞而已。行政处罚事项不属涉密事项,因为行政处罚不会涉及企业的生产内容和商业秘密,企业生产的产品敏感不能作为涉密理由。环保部门拿“国家机密”当公开污染企业名称的挡箭牌,真正用意或许在于,担心公开企业名称给当地税收、GDP、就业等带来负面影响,一些利税大户往往是“排污大户”正缘于此。
殊不知,污企名称成了“不能说的秘密”,剥夺了老百姓的知情权。企业废水超标排放,不仅会对公众健康造成直接损害,还可通过食品、农作物种植及地下水渗透,对人体健康造成间接损害,因此污染问题事关公众健康,公众应该有知情权,知道了企业名称,才便于今后监督。环保部门岂能以“某企业”糊弄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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