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围城” 别因离婚协议苦了自己
2014-07-10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4期
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好离好散,无疑是最好的选择。然而,事与愿违,许多人最终却往往反被离婚协议所困扰。
没有促成离婚协议难采信
【案例】 2012年8月10日,张欣嫔提起离婚诉讼后,丈夫郭如刚虽然明知彼此已根本无法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为了逼迫张欣嫔妥协,以便独占夫妻共同财产却故意拒绝。张欣嫔只好通过亲朋好友轮番规劝郭如刚。郭如刚见最终达到了价值上百万的财产全部归自己,而20余万元债务则全部由张欣嫔承担之目的,遂与张欣嫔达成了书面离婚协议。次日,双方持协议来到法院后,张欣嫔因觉得自己实在太亏而反悔。令郭如刚始料不及的是,法院在调解不成后所作出的离婚判决,并没有依据协议对财产、债务加以分割,而是一人一半。
【点评】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也指出:“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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