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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出车祸属工伤 单位未交工伤保险担责

2014-07-10吴云张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4期

吴云++张涛

公司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由于单位没有交纳工作保险,被判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10月21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被告南昌某服务公司支付原告周刚、周志辉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0609元,扣除已支付的11000元,尚需支付79609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合计152280元。

2010年5月,周某与南昌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周某在被告南昌某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期限为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30日。

2010年7月29日,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在医院住院治疗112天后,于2010年12月24日死亡,周某住院期间,南昌某服务公司支付治疗费11000元。

2010年12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属工伤。拿到工伤认定后,周某的父亲周志辉、儿子周刚共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南昌某服务公司支付相应工伤待遇,2012年7月9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保安服务总公司向周刚、周志辉支付医疗费76743.45元、辅助器具费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20元、、护理费5600元、停工留薪工资7282.40元、丧葬补助金1522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37052元。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周刚、周志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原告周刚、周志辉诉称,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全部责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我们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周某工伤待遇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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