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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印度时期孟加拉地区盐专卖的启示

2014-07-09钟灵娜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东印度孟加拉蒙特

钟灵娜

(上海财经大学 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433)

17 世纪中期,英国东印度公司取得印度孟加拉地区的行政管理权后,在印度实行了长达一个多世纪的食盐专卖制度。经过几届省督的苦心经营,盐税收入最终成为除土地收入外最大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在我国,盐专卖制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从汉代以来,“榷盐”就一直是政府管制盐业的主要制度安排。无论是东印度公司的盐专卖还是我国长期实行的“榷盐”制,其本质都是将盐的生产与流通置于政府的严密监控之下,在生产环节直接课征生产税,政府收购后加价出售,所得为专卖收入。因此研究英属印度时期孟加拉地区的盐业管制情况,对研究专卖制度本身大有裨益。

一、英属印度时期孟加拉地区盐专卖的建立

在英国人建立人为的贸易障碍以前,印度的盐既便宜又供给充足。在印度的两个海岸,有许多自然盐田,其间还有巨大的岩盐矿藏和许多盐湖。英国人进入印度以前,与其他商品一样,孟加拉的盐只需缴纳生产税与通过税,由专人生产,再通过一定的渠道分销出去。东印度公司掌握孟加拉地区的实际财政事务权以后,逐步将盐纳入公司的严格控制之下,并设立了一系列代理和拍卖制度。直至19 世纪中期,英国政府收回东印度公司的政治特权,对印度实施直接管理和控制,盐政依然没有得到舒缓。

1、专卖权的设立

17 世纪英国人最初进入印度时,只想与印度进行贸易,以改变葡萄牙、荷兰等国在海外香料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但1756年的普拉西战役给了英国人意料之外的胜利,从此开始了英国对印度地区的征服[1]。此战的英军将领罗伯特·克莱武回到加尔各答后,被选举成为孟加拉的省督。通过一系列战争,1764年英国在孟加拉巩固了自己的势力,并于次年接管了孟加拉的财政管理权,东印度公司开始担任孟加拉的迪万尼(Diwani)①。

由于东印度公司是完全按照商业目的运转的机构,腐败在公司职员中肆意横行。克莱武认为公司要承担起民事管理的任务,就必须使整个公司团结一致,以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尽管他个人并不反对中饱私囊的腐败行为,但对整个公司而言,腐败最终会导致个人主义和缺乏集体纪律[2]。为了制止这样的行为,他一方面取消了公司职员的贸易特权,另一方面,作为补偿,建立起一个由东印度公司在孟加拉的职员形成的盐、烟草和鸦片的贸易公司,对孟加拉实行有组织的集体掠夺[2]。该公司拥有这些商品的贸易独占权,即专卖权,东印度公司的职员可以从这些贸易所带来的利润中提成,作为他们薪金的一部分。这样就在上述商品中建立起了一个完全垄断的市场,尽管盐税名义上是由东印度公司缴纳,但实际上却是由该公司来承担。盐税的税率一开始为35%,之后增加到50%,这是英国治下盐业专卖和盐税征收的开始。

但从这一时期到1780年间的种种盐税管理措施均遭到了各种失败,由于贸易的扭曲,盐的售价在140 卢比到500 多卢比每百蒙特②之间剧烈波动。盐的生产者被剥削,而东印度公司的职员则在占取这个国家和东印度公司的便宜的基础上获得了大量的好处。

2、代理和拍卖制度

(1)代理制度

前期的失败让新任总督黑斯廷斯意识到需要调整原有的制度安排。到1780年,黑斯廷斯发现在Twenty-FourParganas 没有一个人愿意从事盐业生产,因此,他首创政府代理人制度(也称经理处),由政府派出代理人直接管理各盐区的产盐者。这次仓促草拟的计划却意外地成功了,这种与生产者直接相关的代理制度对直到1863年仍在使用的代理体系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直到后来在国际竞争下孟加拉盐业逐渐消亡,该代理制度才逐渐消失。

在该代理制度下,孟加拉邦的盐产地被分为6 个代理区——Hijli,Tamluk,Twenty-Four Parganas,Roymangal,Bhulwa 和Chittagong,每个区都被派遣了一个以上的公务员作为政府的代理人。盐的年产量由政府固定,并根据各盐区不同的生产能力在这6 个代理人之间分配。生产者在每个季度开始的时候被付给一定的费用,同意将他们的盐以某个价格卖给该区的代理人,并保证不会卖给其他人。这些产盐者缴纳的盐被送到政府在各盐区的仓库,或者送到位于加尔各答附近Salkia 的货仓。盐生产环节的税率为每蒙特2.5 卢比③。代理人将这些盐以政府每年规定的价格卖给零售商,后者将盐通过公司的渠道运销内陆。根据贩卖地点的不同,公司运盐的成本为8、12 或14 安那④一蒙特。而商人买盐的价格固定在2 卢比,因此盐税大概在每蒙特1 卢比2 安那,到1 卢比8 安那之间。为了保证孟加拉盐的收入,所有私人对外国盐的进口都被禁止了。对孟加拉盐的需求量一般而言超过了孟加拉代理人的生产量,缺口达到总量的八分之一,只能通过由政府对马德拉斯(Madras)盐的进口来满足。

(2)拍卖制度

在代理制度刚建立的一段时期,大的零售商人资本家经常联合起来,购入仓库中的所有存盐,驱使零售价上涨以谋取暴利。为了打破这样的次级垄断,将利润转移到公司手中,新一任总督康华里勋爵(Cornwallis)将原来的按固定价格出售不定量盐的方式改为按季度出售一定数量的盐给出价最高的商人。这是拍卖制最初的建立。此方案的确使政府能从中分一杯羹,销售价格变为浮动价格以后,售盐收入比黑斯廷斯时期要高出两倍。但这也仍然没能终止次级垄断,仅仅只是创造出一个更大的以公司为基础的模式。

在拍卖价格制度下,开始几年,政府根据上年盐的拍卖价、内陆市场的零售价、盐的销量以及仓库中盐的余量等决定每年卖到市面上的盐的数量。每年固定的盐的供给量会公开宣传出去,政府保证销售不会超过这个数量。每年售出的盐总计大约有1000 蒙特,开始是按季度出售,后来分为12 个月出售,采用分期交付的形式。购盐的商人被要求在10 天内缴纳盐款的15%作为保证金,剩余的3 个月内缴清。如果余款没有缴清,则保证金将被没收,盐被重新出售,因为重新出售而造成的损失由未能按时缴纳余款的商人承担[3]。从开始这样运作之后,公司从盐当中获取的专卖利润变得十分巨大,盐利成为公司收入的第二大来源,仅次于农业税,占总税收收入的10%。

二、英属印度时期孟加拉地区食盐专卖的特征

食盐专卖制度具有一些不可避免的制度特点,如盐价高企、盐质低劣与私盐泛滥,这对印度人民(尤其是穷苦人民)的日常生活影响十分巨大,以至于甘地领导的反殖民主义运动中,废除食盐专卖成为反殖民的重要象征之一。

1、盐价高企与税负沉重

1764-1765年,加尔各答盐的零售价从80到100 卢比不等,到19 世纪30年代,盐价已经差不多到400 卢比,其他的生活必需品还没有涨到两倍,盐价已经翻了4 倍。在马德拉斯的附近,那里工资与加尔各答差不多,盐的生产价格相对较低,人们可能会认为盐税却比孟加拉更高。但实际情况恰好相反,孟加拉的盐税比马德拉斯的12 安那还要高出很多。G.Plowden1854年受命去考察印度的盐供给,认为孟加拉的盐税(当时是2 卢比8 安那)相对来说非常高,需要立即降低到2 卢比,然后慢慢降到1 卢比8 安那。但之后发生的暴乱,使得盐税上升到了3 卢比4 安那。

内陆地区的盐的零售价最能说明当时劳动者所承担的盐税负担。贸易的收益太低,使得加尔各答的欧洲商人都不愿参与盐的贸易。“本土的商人只求通过贩盐谋生,而欧洲人却不止满足于谋生”。事实上,根据盐务局定期出具的盐零售报告,零售价与批发价之间的价差过低,以至于最聪明的印度商人也仅能以此维持生计。在1826年8月加尔各答的批发价是468 卢比每百蒙特,而在加尔各答500 英里以外的Patna,零售价为570 卢比每百蒙特,加价不超过22%,勉强可以支付运送费。非法渠道购入的盐零售价在6 到10 卢比,甚至更高一些。根据最低的内陆零售价数据,同时假设一个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3 卢比,那么一个五口之家花费在盐这一项物品上的支出相当于他一个半月,甚至是两个月的工资。

盐务局此前声称“每个穷人消费的和富人一样多”,但一个无可争议的证据是,非常穷的人只能吃从草灰里熬成的盐卤或一些有毒的替代品。1815年,据称在Bihar 共消费了80 万蒙特的盐,同时消费了15 万蒙特的盐替代品。根据Buchanan 的记述,在Purnea⑤最贫穷的地区——Rangpur 和Dinajpur,人们几乎吃不到盐,全是吃草灰。H.T.Colebrooke 在1794年写到,“印度人极度需要盐:他们以蔬菜为主的膳食结构需要大量的盐,但大部分阶层都无力购买盐以佐食。”[3]一份来自孟买的请愿书也可以看出盐税对农民而言的巨大负担:“他们吃蔬菜,用辣椒调味,在盐不纳税时还可以加些盐;但现在盐要上税,连这项最起码的享受也不得不取消了”[4]。

此外,英国国内的布里斯托尔商会提出的请求书上指出:“英国盐的零售价每吨只有30先令,而在印度每吨竟达21 英镑”,印度的盐价是英国的14 倍,而18 世纪60年代后期英国北部工人的月工资约为38 先令,合19 卢比,到工业革命时更是上涨到两倍,而印度劳动力的月工资只有不到3 卢比,比英国工人的1/6还少。由此也能看出印度盐价之高,盐税负担之沉重。

2、压榨盐工与盐质掺假

建立代理人制度之后,盐场收归东印度公司所有,具体事务由每个代理区的代理人负责。这些新的盐场对盐业生产者的剥削简直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在孟加拉主要是熬煮卤水来获取盐,熬煮工序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工作。盐工必须从黎明开始一直工作到晚上9 点,每天吃4 餐来保持体力。他们很容易因为粗心大意而被欧洲监工责罚。盐的生产一般是在无人居住的地区,在环境恶劣、缺乏淡水的盐沼地,周围是危险的丛林地带。艰苦的劳作、容易罹患疾病的恶劣环境,以及易被野生动物袭击的现状,使得每一季都有许多盐工从盐场潜逃出去⑥。

与其他工种相比,同样的工作强度和危险程度下,专卖后盐工所得到的报酬极低。在公司实行专卖制度以前,盐工可以自由流动,他们会为出价高的老板工作。盐商之间的竞争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获取公平报酬的保障。在Twenty-Four Paragnas,他们每煮一百蒙特的盐平均能拿到50 卢比的工资。但在1772-1773年,当这些盐场都归黑斯廷斯治理时,这些合同工只能拿到39 卢比。1780年政府专卖的时候,不但剥夺了他们的人身自由,而且工资也降到了28 卢比。到1789年,在Hijli、Tamluk和Bhulwa,公司付给盐生产者的价格,每百蒙特平均为55 卢比,在Twenty-Four Paragnas 和Roymangal 为50 卢比,在Chittagong 只有32 卢比。这样的价格下,根据公司职员的计算,盐工的月工资从4 安那5 派到1 卢比6 安那不等。其后工资有些小幅上涨,但大部分是为了弥补上涨的燃料费用。

盐工所处的工作环境如此恶劣,待遇如此之差,自然不会卖力地干活,有人看到制盐者将燃料的灰烬混在盐当中以增加重量。而盐的掺假行为几乎每个环节都会发生,有人指出,部分掺假发生在公司职员将盐卖给分销商之前。一个传教士声称,“在印度的大部分市场上能买到物质纯净、价格低廉的辣椒、糖、调味料、咖喱,甚至毒品,但没有一个市场能够买到干净的盐,而这些充斥着杂质的盐都是从政府的仓库中运出的。”根据这条信息,经过批发商在大的市镇的专销,以及零售商的零售链条,中间的每个人都混杂了一定比例的沙子,当盐最终到达农村的消费者手中时,杂质的比例达到25%到40%,甚至更高,达到33%到50%之间。而盐务局为了维护专卖体制,始终不愿管制盐的质量,任由这些不利于消费者健康的盐销售到各地。

3、私盐泛滥与暴力执法

由于盐工不能获得公平的报酬,他们自然会私下将生产的盐交一部分给走私者。一位盐业审计人员认为,如果盐工的报酬能得到提升,他们是不愿冒着被查处和惩罚的风险贩卖私盐的。英国下议院1853年提出的报告称,“政府给予下级人员以种种机会,借稽查走私为名,刁难运盐和制硝的人民。请愿人认为盐务机关除其它需要改革的事项外,政府即或不能立即取消这项扰民的赋税,也应当规定固定不变的盐产税税率,哪怕每100 蒙特征收200 卢比也好。这样,不但穷人可以大大受惠,而且政府法律可以免受税吏的破坏,商民免受盐卡人员的刁难。”[4]

一方面是盐业生产工人消极怠工、潜逃或协助走私,另一方面是在公职人员暴力执法、利用残酷的手段来压迫人民。在专卖体制下,“从含盐的普通泥土里熬制代用品,要冒着受罚的危险。制造和运售私盐是违法的。税务长或他手下的塔西尔达尔可以任意进行罚款和体罚”,“盐务机关官员操有毫不公平和违反政策的司法权”[4]。不仅如此,他们对于盐工的控制也是十分残暴的。根据Roymangal 经理处的习俗,一个人一旦被雇佣成为盐工,不管是被强迫或者被劝服,都极有可能在武力威胁下继续在盐场工作,并且他的子孙后代也被迫一直在盐场工作,这和奴隶没什么区别。

三、印度食盐专卖的启示:专卖汲取的“双刃剑”

1、食盐专卖对经济发展的阻碍

(1)增加生活成本

尽管对食盐征收普通的商品税不会让人觉得税负沉重,根据盐务局的一项调查,在孟加拉一个劳动力平均每月能挣3 卢比,按照“六西尔法则”⑦,盐价为每西尔1 安那2 派⑧,总共是7 安那,他每年购买盐所支付的钱大约占他收入的1/82(1.2%),略少于1.5%,但盐价不断攀升则有可能导致底层人民的生活水平恶化。在专卖体系内部,不同的行政层级之间也会“层层加价”,致使盐税和盐价不断攀升。通过对18、19 世纪印度的盐价整理可以看出,每一次建立专卖,盐税和盐价都会相应上升,而放开专卖就会有所下降。19 世纪末的盐价大约是1765年英国人殖民印度之前的4 倍,而在这一个世纪中印度的一般农业工资只增长了一倍[5]。

表1 1765 ~1878年的盐价 单位:蒙特

(2)滋生利益集团

国家权力介入盐业市场后,尽管在有计划的产销上能节约一部分交易成本,但也容易造成政府冗员,催生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导致贪污腐败横行。19 世纪早期,为使盐税有利可图,并阻止走私,东印度公司在孟加拉各地设立了海关检查站。1834年任命的海关署长G.H.史密斯干脆将这些海关检查站连接扩张了环绕孟加拉的一条“海关线”,跨越这条线的盐都必须缴付关税。这些海关官员“拿着低微的工资,却被赋予很大的权利,这是一场灾难,他们因没收的盐而得到奖赏,有不受控制的搜查、扣押和拘捕的权利。于是,受贿以及其他形式的腐败盛行也就毫不奇怪了……到了1870年,为强制推行盐税,这条海关防线雇佣的人员竟达到了12000 人。”[6]

(3)限制产业发展

从英属印度的盐专卖可以看出,当时的食盐生产技术条件十分落后,而在巨大的垄断利润诱惑下,管理者没有激励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能,而是倾向于压榨盐工,用粗暴的方式获取更多权力租金。这样的做法无疑会极大限制产业的健康发展。专卖制度下的盐质低劣问题十分严重。如果政府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收入,它就没有理由给自己的权力设置枷锁。很难说盐业生产阶段的掺假只是盐工的消极怠工行为,如果盐场的欧洲监工严格控制盐的质量,对不合格盐严加管理的话,理应不会出现盐质掺假的情况。更有可能的反而是这些东印度公司的职员将杂质混入食盐当中,以次充好,扩大产量,怂恿或默许盐工掺假。只要发现掺假不被查处且有利可图,东印度公司、批发商和零售商都会这样去做,最终使得印度的盐中至少有三成是泥土和灰烬。[2]

2、食盐专卖对财政治理的贡献

(1)食盐专卖收入来源稳定

一般而言,人对食盐的需求弹性极小,盐供应少了会被迫淡食,但盐产量过多的时候并不会增加需求,因此食用盐的地区总需求主要取决于当地的人口数量。英国在印度孟加拉地区实行食盐专卖的一项重要理由来源于当时对孟加拉地区用盐的调查结果,即著名的“六西尔法则”,这项调研共调查了33 户人家,总共634 个人的盐消费习惯。调查发现,每个家庭的盐消费量非常不一样,但盐消费量与个人收入之间没有联系。盐消费量的不同很大程度取决于个人口味的不同,一小部分是因为种姓制度的规定。这634 人一共消费了3787 西尔的盐,平均每人每年消费6 西尔的盐。这些调查者表示,即便盐变成免费的他们也不会再消费更多的盐[3]。6 西尔也是富人家庭的平均消费量,而在这些富人家庭中,一般说来,他们可以想消费多少就消费多少,不受价格的影响。对穷人而言,盐的价格尽管占生活开支的重要部分,他们也不会消费低于每年6 西尔。

由于盐的消费对每个人来说既不会多也不会少,因此对盐征税——无论是采取直接征税还是专卖制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除非人口发生剧烈变化,否则盐税将至少不会有所减少。对政府而言,盐税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稳定的财政收入,与农业税受气候、环境因素变化剧烈相比,盐的税收只与产销量相关,而产销量又十分固定。除了需求稳定之外,盐专卖收入稳定的另一因素是盐的价值和需求量均较低,一般人每天只需盐6 ~8 克。尽管盐税的税率很低,但由于贸易范围广阔,统治者仍能征收到丰厚的盐税。

(2)食盐专卖的汲取能力强

行政性专卖与普通征税的区别在于,前者将产、运、销统一于行政领导之下,由政府进行分配和销售,将“税”以“利”的形式体现出来;后者只是按部就班征商品税或流通税,与一般商品无异。由于食盐是一种生活必需品,具有需求刚性,即消费量受价格影响较小,因此采用专卖制度能极大化统治者收入。在专卖体系之外运销食盐属于走私行为,如果采用对盐征税的方式,则最多属于偷税漏税,可见专卖制度本身比税收制度更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得益于专卖统销这样的运营模式,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过程也比较集中,减少一部分交易成本。不仅如此,专卖式的行政垄断还能附带产生权力租金,如前述拍卖制度或惯常使用的“许可证”制度所带来的额外收入。

当盐与其他商品一样,征收微薄的生产税与流通税时,人们几乎感受不到盐税的存在,如英国人到来之前的莫卧儿王朝那样。但一旦想要从盐上征收重税,则非得采用专卖制度不可,反过来说,这也是在战争动乱时期,当政者普遍倾向于采用专卖制度汲取财政资金的原因之一。在短时期内,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难以改变,只能任由盐价上升,1806年时印度的盐价为每加斯(Grace)⑨7 英镑,到1844年时这一价格上升到18 英镑,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翻了一番。从结果来看,在孟加拉地区实行的盐专卖在促进东印度公司聚敛财富方面的确“卓有成效”,东印度公司制盐的净收入从1793年的80 万英镑增长到1844年的130 万英镑。在52年内,东印度公司盐产总额约在2 亿蒙特以上,盐产总收入是6000 万英镑[7],仅次于土地收入。

(3)食盐专卖利于行政管理

食盐专卖制度,从长期来看,有利于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从短期来看,危急时刻又能迅速汲取大量的财政资金,对财政收入而言实为“功不可没”。不仅如此,掌控食盐的产销也意味着对广大人民基本生活要素的保障。食盐专卖无论何时何地,其一大特点即为“以销定产,产销分区”。在印度实行拍卖制度时期,开始几年,政府根据上年盐的拍卖价、内陆市场的零售价、盐的销量以及仓库中盐的余量等决定每年卖到市面上的盐数量。每年固定的盐的供给量会公开宣传,并保证销售不会超过这个数量。另一方面,根据产销分区原则,将产盐区划分为6 个区域,配以代理人(agents),直接从事盐的产销管理,并由一个统一的盐务机构来计划盐的生产和消费。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政府统一管理。

四、结论

以东印度公司为代表的英国殖民者在印度孟加拉地区所施行的盐专卖政策,具有强烈的殖民主义特征,其导致的“盐价过高、税负沉重、盐质低劣、私盐泛滥”等问题使底层贫苦人民深受其害。东印度公司的职员并非一直在印度任职,而是搜刮到足够的财富后就回英国置业,盐专卖遂沦为他们掠夺印度的制度武器。造成英属印度盐税滥觞的主要原因是殖民地对宗主国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印度人民无法制约英国人的行政权力,也无法有效地对盐的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从长远来看,盐税过高将导致对社会生产力的破坏,激发人民的反抗情绪,致使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考虑用盐税筹集财政资金时都会慎之又慎。因此,进入现代社会以后,食盐专卖制度中最重要的仍然是对质量和价格的有效控制,而非单纯的取消或保留之争。

此外,英属印度的盐专卖在制度设计上也有值得借鉴的可取之处,由于东印度公司本质上是一个由资本家组成的商业组织[7],因而能突破常规,用激励机制提高组织效率。如曾短暂实行的拍卖制,即是政府行政管制与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相结合的案例。以当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政府垄断盐业容易导致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限制私营资本的进入又会使得社会投资不足,在控制盐价和盐质的基础上,如果能将食盐经销权拍卖给私营企业,将使社会经济效率得到大幅提升。

总的来看,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孟加拉地区所施行的盐专卖制度,尽管制度本身带有殖民主义的色彩,但同时也为英国政府聚敛了大量财富。我国目前正处于食盐专营改革的关键时期,通过梳理其他国家的专卖历史,将有助于进一步认清专卖制度改革的利弊得失,并对改革提出经验借鉴。

【注 释】

①迪万尼(Diwani),印地语中“民政”的意思,这里是指管理民众的人,即政府。

②蒙特(maunds),尼泊尔、印度、巴基斯坦及某些中东国家使用的一种重量单位。每蒙特合82 磅。

③罗梅什·杜特,《英属印度经济史》(下册),北京:三联出版社,1965年版,第119 页。原文为税率每蒙特5 先令,在本文中按照当时的汇率折算成2.5 卢比,便于比较。

④安那(anna),印度旧时的货币单位,等于1 卢比的1/16。

⑤布尔尼亚(Purnea):一译“普尔尼亚”,印度比哈尔邦东北部城市。

⑥据记载,1789年,在Roymangal 机构雇佣的8168 个工人中,有476 个不幸身亡,其中309 人丧于虎爪,3 人被短吻鳄袭击而死,52 人死于疾病,还有12 人被淹死或意外死亡。另据Andrew Ramsay 的记载,1830年工作场所的恶劣程度比20年前丝毫没有改善。但支持盐专卖制度的人认为,伐木者、猎人和捕鱼者的工作强度也很大,而且他们所面临的危险也不比盐工小。

⑦西尔(seer),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等国的重量单位;约等于2.057 磅。“六西尔法则”在后文有所介绍。

⑧派(pie),旧时印度、巴基斯坦辅币,12 派=1 安那。

⑨加斯(grace),马德拉斯谷类容量单位,各地不一致。普通一加斯约合52.44 百升。

[1]林承节.殖民统治时期的印度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9-48.

[2]库恩特·赫尔曼,罗特蒙特·迪特玛尔.印度史[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289-326.

[3]Serajuddin A M.The Salt Monopoly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s Government in Bengal[J].Journal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the Orient,1978,(3):304-322.

[4]罗梅什·杜特.英属印度经济史(下册)[M].北京:三联出版社,1965.119-127.

[5]Moxharm R.Salt Starvation in British India:Consequences of High Salt Taxation in Bengal Presidency,1765 to 1878[J].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2001,(25):2270-2274.

[6]科尔兰斯基·马克.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201-213.

[7]汪 熙.约翰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18-219.

[8]谌焕义.论东印度公司与近代早期的英国社会[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97,(1):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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