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合作机制探析
2014-07-09张虎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6期
张 虎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航运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长期以来,我国与南海诸国之间在港口国监督领域“各行其政、缺乏合作”。细究其因,一方面,南海区域国家在港口国监督方面多以其国内法规定为依据,而这些规定并不一致;另一方面,受历史及政治方面因素的影响,南海区域各港口国在海域问题上的合作缺乏基础和经验。目前,随着我国与南海区域其他港口国经贸联系的日益密切,港口国监督制度的不协调所导致的船舶滞留、污染防治不力等问题已成为影响南海区域国家间经贸关系的一个重大因素。因此,探讨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的合作机制亦是南海诸国关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港口国监督的法律依据及国际合作模式
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PSC)又称为港口国管理,即港口国政府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检查。其在广义上包括了港口国海关、移民(公安边防)、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检验以及海上安全主管当局按照各自分工对船舶及所载人员、货物、物品进行的监督和管理[1]。上述诸项中,国际海事界最为重视的,亦为本文着重探讨的,则是港口国海上安全主管当局针对船舶安全和海域污染方面的监督检查。在目前的国际实践中,港口国监督多以抽检的形式开展,检查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船舶的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员、船员生活和工作条件。对于不符合标准(即船舶在以上四方面存在缺陷)的船舶,可视情况予以滞留,直至缺陷改正方才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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