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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检查患者的放射防护

2014-07-09刘增顾虹康宇龙

中国实用医药 2014年12期
关键词:核医学育龄妇女哺乳

刘增 顾虹 康宇龙

核医学工作是一种直接应用放射性核素及其标记化合物进行开放型操作的放射性技术, 放射性核素显像时根据检查需要将放射性核素标记物引入患者体内, 标记化合物将参与人体的代谢转化过程, 通过一定方式采集标记物在体内的动态变化信息, 然后将所得数据进行处理或重建获得所需要的定位、定量和定性的结果, 最后得出临床诊断。核医学工作中存在射线危害的条件, 因此, 必须重视放射性卫生防护,重视放射性卫生防护的要求既能保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后代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又能有利于促进核医学技术的发展及放射性公众的顺利进行, 所以接受核医学检查患者的放射性防护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确定患者需要进行核医学检查或治疗时, 必须根据临床需要考虑准备使用的核医学诊治技术想要达到的诊疗目的同该医疗照射可能带来的潜在危险相比较, 避免如重复检查和操作失误等不必要的辐射照射危害。对临床患者必须进行核医学影像检查所需的照射量, 不要超过该显像诊断信息或达到治疗目的所需的辐射剂量, 例如成人甲状腺显像, 剂量为静脉注射99mTcO45mci, 对儿童、哺乳妇女、孕妇及育龄妇女等患者尤其要注意加强防护意识。对患者是否采用核医学放射性核素治疗, 应根据患者疾病引起的危害与辐射损伤引起的危害相比较而加以全面权衡, 对患者应特别注意估价其潜在的利益和危害。申请医生必须掌握各种医学影像诊断技术的特点及其适应症, 在比较可供选择的各种检查技术之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危害较小的方法。

对育龄妇女申请核医学检查时应考虑其是否怀孕, 并严格掌握适应症, 在提请检查时如果月经已经过期或停止, 需请患者进一步进行尿试纸或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水平检测, 确定是否怀孕, 如妊娠情况下必需施用放射性治疗时, 应当考虑终止妊娠。确定施用放射性核素治疗的患者必须根据治疗特点和临床医生需要依照不同的病例进行治疗剂量设计, 可以通过少量试验来获取放射性核素在体内的分布及代谢资料。育龄妇女如必须接受核医学治疗, 以其体内存留的放射性药物少于胚胎受到约1mGy吸收剂量照射, 如超过其剂量则必须放弃怀孕。例如:育龄妇女需口服131I碘治疗甲亢,服药6个月后方可考虑怀孕。

对哺乳妇女施行核医学检查, 应当在人乳主育的婴儿收受的照射危险和母亲的疾病得到诊治而即使治愈的利益者两者之间作出权衡, 除非是非必要, 一般情况下应当推迟哺乳妇女施行放射性药物注入体内的核医学检查, 哺乳妇女如接受核医学检查, 应根据所用放射性药物在乳汁的分泌情况确实暂停哺乳时间, 所以接受放射性核素治疗的哺乳期妇女应一定时间内停止授乳。凡施用除标记的邻碘马尿酸以外的所有131I和123I的放射性药物,22Na,67Ga,201TL,75Se-蛋氨酸类放射性药物的哺乳期妇女, 应停止哺乳至少3星期。凡施用131I,125I,123I-邻碘马尿酸, 除标记的红细胞, 磷酸盐和DTPA以外的所有的99mTc化合物的哺乳期妇女, 应停止哺乳至少12 h。凡施用99mTc-红细胞、磷酸盐和DTPA类放射性药物的哺乳期妇女, 应停止哺乳至少4 h。凡施用51Cr-EDTA类放射性药物的哺乳妇女, 不需要停止哺乳。

对儿童需要核医学检查, 核医学医师必须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和患儿的体重与体表面积确定最佳核医学放射性药物用量。对儿童实施核医学检查应由儿科医师协同进行, 检查时可根据情况谨慎地采用有效的镇静方法和各种固定措施。

成年患者接受核医学各种检查, 每单位给药活度所致成人辐射剂量其常规剂量不超过各个脏器的有效剂量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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