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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涉牧企业“黑名单”制度出台

2014-07-09

湖北畜牧兽医 2014年1期
关键词:批准文号总队黑名单

2013年12月12日,河南省畜牧局印发《河南省涉牧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等五项工作制度通知。对畜禽、饲料、兽药、生鲜乳和畜禽养殖、屠宰等涉及畜牧行业公司建立“黑名单”制度,进入“黑名单”企业,将会向社会公布,同时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在期限内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刑事犯罪的还将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制度》规定,有以下七种行为中一项的企业,就将被列入“黑名单”。

(一)按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号)等相关资质,即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法添加、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物质的;(三)一年内被畜牧兽医执法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三次以上,或立案查处两次以上的;(四)因违法生产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因违法生产经营,被农业部及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六)拒不接受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监管、抗拒执法的;(七)存在其他严重不良情形的。

企业在被确认有以上行为,被列入“黑名单”之前,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企业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经确认,审定备案列入黑名单企业,将由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通过河南动物卫生监督网等途径对外公布,原则上每年公布两次。

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将检查情况和建议上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审核,由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上公布。

如果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或者再次(多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各畜牧兽医执法机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来源:中国畜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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