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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社会组织成为政府的“好帮手”

2014-07-09牟永福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4年7期
关键词:好帮手公共服务政府

文 牟永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社会组织作为连接政府和民众的桥梁与纽带,其健康发展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注定会成为政府“名副其实”的“好帮手”。

政府为什么需要社会组织

第一,这是目标要求。“小政府、大社会”是现代政府的发展趋势。著名的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指出“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好政府”。言外之意是,政府只要做经济发展的“守夜人”,就可以了,没必要“事必躬亲”。所以,在我国的传统政治生态中,实现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过渡,走出“大政府、小社会”的路径依赖,关键是要看各类社会组织能不能真正发挥“润滑剂”“减压阀”的独特功能,协助政府实现对社会的良好治理。

第二,这是形势所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格局和分配方式等日趋多样化,社会公众不再满足于政府所提供的“标准化”社会公共服务。面对社会需求多样化、多方面、多层次的特点,社会组织逐渐代替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分担了一部分职责。一方面,可以满足公众的“个性化”需求;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越来越深入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微血管”。

第三,这是任务所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基本政治任务。转变政府职能,就是使政府由“统治型”“全能性”趋向“治理型”“有限性”,而“变型”后的政府无法承担大量繁杂的社会事务,由于市场也存在解决不了的“公地悲剧”问题,所以需要社会组织来填补政府遗留的“公益真空”:社会组织承载了部分由政府转移分化出来的社会职能,形成了连接企业、个人和政府的桥梁,对政府的工作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

社会组织可以帮政府做什么

一是可以解决政府“管得多”的问题,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所谓管理成本,是指政府组织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生产公共产品的活动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总和。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建设廉价、高效政府,不仅是世界各国政府极其重视的问题和追求的目标,也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本目标。我们不仅要建设一个服务、责任、法治、廉洁的政府,而且也要建设一个廉价的政府,用最小的政府成本,实现最优化的政府管理,以最低的成本追求效用的最大化。而社会组织在推动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改革和进一步剥离政府行政权力中的社会性功能方面,可以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从而避免政府“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二是可以解决政府“管得少”的问题,弥补因政府退出而形成的公共服务“断档”。社会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独立公共主体,作为弥补“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第三种力量,在价值观念、行为方式、资源动员、社会影响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我们现在正在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由原来的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为由社会组织直接提供,目的就是让政府从繁重的社会性事务中解脱出来,全力以赴办大事、办好事。政府从不擅长、低效率的事务中逐步“退出”,由社会组织来“唱主角”,这不仅可以吸引公众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管理上来,还有利于促进社会实现“多点支撑、共治共享”的稳定局面。

三是可以解决政府“管不了”的问题,增强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补性。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领域内服务需求、矛盾协调需求等大增,问题丛生,政府难以全部解决,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比如,扶贫、救灾等工作尽管政府在做、社会在帮,但并不能覆盖所有领域或一下子将问题全部解决,许多地方对诸如艾滋病、兔唇、白内障等疾病的贫困患者救治、残疾人就业等问题存在救助缺失。所以,在政府难以触及的领域,社会组织能一展所长,不仅能替政府解决好一些棘手问题,也能把政府一时难以办好的事物搞得有条不紊。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组织是政府职能在社会领域的“微细血管”,可以成为政府管理的“左膀右臂”。

如何让社会组织成为政府的“好帮手”

尽管社会组织被证明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社会管理方式,但要想让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政府管理的“左膀右臂”,也非易事,因为各类社会组织还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需要社会大众推一把,政府扶一把。

第一,要对社会组织少“撇嘴”,多“鼓掌”。要认识到社会管理的战略地位,认清百姓幸福感的分层化、社会管理精细化的趋势,转变以往对社会组织的轻视态度,重视它们在社会管理领域内发挥的巨大作用。敢于给他们压担子、下任务,让社会矛盾找到一个宣泄的地方,让社会服务更加走向精细化。

第二,要对社会组织多“松绑”,少上“紧箍咒”。本着“放水养鱼、优胜劣汰、以管促用”的原则,既不过度束缚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也不放松对社会组织的严格监管。

但是,依据现行《社团管理条例》,要成立一个民间组织,需要迈过两道关口,一是在行政系统找一个“主管部门”审批挂靠,才能合法注册,二是提交民政部门审核批准。显然,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实际上暗含了一种“官本位”的思维,是对非政府的民间组织的不信任。因此,我们应从制度安排上积极为社会组织“松绑”,让他们自我组织、自我负责、自我管理,为社会组织的发育和发展创造更大空间。

然而,“松绑”并不等于“松懈”,为了保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不走形、不变样,发现害群之马就要及时清除,纯净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仍然需要政府的指导和监管。但是,这样的指导和监管不是“紧箍咒”,而是“遥控器”,社会组织需要一个公正的“裁判”,需要透明的披露平台和监管机制。

第三,要对社会组织多“搭台”,少“拆庙”。在给社会组织松绑的同时,也应给予更多的鼓励和支持。一要加大投入,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包括在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以及对人力资源的扶持,设置相关岗位,完善薪酬制度等。二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政府可以通过招标、委托等各种方式将管理事务交给社会组织,既能降低政府的成本,提高运作效率,又能使社会组织通过合理的方式充分发挥作用。三要按照现代公益组织发展模式,探索建立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孵化机构,采取政府财政补贴、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方式,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器,培育具有发展前景的社会公益组织。构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和驻社区经济社会组织多主体共商治理模式,形成政府行政功能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解力量互动的基层社会管理机制。

总而言之,激活社会组织,可谓一举多得:可以让政府部门从难以顾及的一些公共服务领域中抽出身来,可以让社会组织将部分公共服务接手过去,可以让政府部门的负担得以减轻,也可以让社会组织获得茁壮成长的空间。这于国于民于社会,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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