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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开展信访工作之我见

2014-07-08陈家骏CHENJiajun

价值工程 2014年19期
关键词:信访工作法律制度

陈家骏 CHEN Jia-jun

(湖南省湘潭县中路铺镇党政办,湘潭 411200)

(Zhonglupu Party Office of Xiangtan,Hunan,Xiangtan 411200,China)

0 引言

当下,层出不穷的信访新闻一次次将信访这一特殊工作推向了风口浪尖,透过萦绕在“信访”周围的涉及权利的重重迷雾,应当看到在当前的信访制度下,上访者与管理者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这个矛盾在个别地方还比较突出,如何处理好这个矛盾,需要各级政府和信访工作者好好把握。

1 信访制度的意义

信访即上访,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冤情、民意,或官方(警方)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并依法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的活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这标志着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建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则对信访、信访人、信访事项等作了更加明确的解释,也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规范。

信访制度的诞生和规范化进程体现出了执政者的良好初衷和对这一制度所寄予的厚望。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一种直接的、务实的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式,是人民群众监督公共权力的重要形式。良性、规范、有序的信访工作局面是社会管理的理性要求,是保持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有效手段,是缓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2 信访工作现状和困境

我国现在主要包括参与、求决和诉讼这三类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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