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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赶工索赔的探讨

2014-07-02古治华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4年10期
关键词:取水口承包商工期

摘要:国际工程往往因为自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各种延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时有发生。因而赶工现象在当今世界建筑业中并不少见,由赶工引发的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纠纷中更是体现得尤为突出。文章以99版FIDIC土木合同条件原文为基础,借鉴国际工程承包施工中的案例和经验,主要围绕赶工索赔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99版FIDIC合同条件;承包商;工期延误;赶工索赔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15-0157-03

对于国际工程项目而言,业主通常希望在最短时间内(工期要求)以最低的成本(费用要求)达到最终的目标(质量要求),因而业主制定的合同工期通常都不会太过宽裕,再加上施工过程中因各种意外导致的延误——最终若承包商未能借机获得一定的工程延期,那么赶工行为几成必然。

随着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1999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以其规范化的内容在业界得到广泛好评。根据FIDIC规定,并不是所有承包商的赶工行为都能得到补偿;下面将围绕FIDIC通用条件中的相关规定,对承包商的赶工行为展开分析。

1 FIDIC条件下的赶工

根据FIDIC第8.6款规定,假如工程师在承包商无权延期的情况下要求其实施赶工,则承包商不仅要自担赶工费还要赔偿业主方发生的相关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如下两种可能:(1)承包商找借口反驳或拒绝工程师的要求。这种情况下,除非能争取到业主的信任,否则业主可能利用第15.2款(业主的终止)直接终止合同。(2)工程师要求承包商赶工,承包商在赶工的同时也提出了工期索赔,而工程师没有批准延期,则根据FIDIC规定承包商只能在完工后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承包商都会主动发动赶工以避免高额的误期损害赔偿。

2 赶工的分类与建设性赶工

按照FIDIC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承包商的赶工行为通常会依据延误的责任归属划分为如下三类:(1)由非承包商原因延误引起的赶工;(2)由承包商自身原因延误引起的赶工;(3)由双方共同责任引起的赶工。

另外通过对FIDIC第8.6款(进展速度)的理解和延伸,基于英美等国的判例,又可依据工程师是否对承包商签发赶工令这一事实进行如下划分:(1)协议赶工,即通过协议或工程师指令要求承包商实施的赶工行为;(2)单边赶工,即承包商因自身延误自发地为减轻/消除误期损害赔偿所采取的赶工行为;(3)建设性赶工,特指当承包商认为这是非承包商因素造成的延误时,承包商别无其他选择时采取的赶工行为。(1)和(2)的情形因责任分明故不再赘叙;而第(3)种情形发生时,承包商往往会在赶工的同时以赶工为由向业主要求延期并索赔相关的费用。

建设性赶工(constructive acceleration)又叫推定赶工,这一概念源于美国,之后在美国和加拿大逐渐得到承认并推广。近几年,很多国家的承包商都曾提出过类似的索赔,现将目前构成建设性赶工的几个广为人知的条件叙述如下:

(1)承包商必须证明其有权就延误要求延期。

(2)承包商及时并充分地向业主提出了延长合同工期的请求。

(3)业主或工程师未在合理时间内给予或直接否决了延期的要求。

(4)业主或工程师发出了明示或暗示承包商赶工的指示。需要注意的是,业主或工程师假如仅仅是拒绝了工程的延期是不足以证明上述指示的存在性的,但要构成赶工指示的暗示也并不太难:比如在工期已经严重滞后的情况下,业主仍坚持要求如期完工;抑或威胁承包商可能要支付误期损害赔偿等。

(5)承包商采取了实际的赶工措施或者试图赶工,并因此发生了额外的费用。但是承包商不需证明他所采取的赶工措施成功地弥补了延误。

3 建设性赶工索赔的准备工作

从上述五大要素可以看出,赶工原因是承包商赶工索赔的根本,故而在此特别建议承包商在采取赶工措施前至少先确认做到以下五点:

(1)承包商需通过对一系列事件的描述和举证,客观公正地对造成延误的原因进行分析以界定双方的责任;在确认了延误属“可原谅性”延误这一事实后,参照FIDIC第8.4款和20.1款的规定,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以避免丧失索赔权。

(2)工程师应根据FIDIC第3.5款(工程师的决定)决定该延误是否为可原谅的延误。假如最终工程师同意延期和/或赶工费用补偿,那么根据FIDIC第13款(变更与调整)的规定,工程师应以变更指令形式向承包商签发赶工令。

(3)反之若工程师拒绝延期,根据第20.4款(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承包商有权选择将双方分歧以及相应的索赔通知和索赔细节提交至争端裁决委员会求其裁决。

(4)不论业主或工程师最终同意延期与否,承包商都应主动发出赶工申请并努力争取对方的回应,力争满足上面提到的条件(3)和(4)。

(5)赶工行为的具体实施。一般而言,合同条款是不会对如何实施赶工做具体规定的,它通常是根据实际情况由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三方协商确定的。

最后,将上述提到的各准备工序综合可能发生的后续进展以流程图形式表示如图1所示:

4 赶工措施与费用索赔

对于赶工行为,承包商与业主的期望实际是一致的:在被许可的质量要求下,尽量以最小的投入达到最佳的赶工效果。而赶工投入的多寡直接取决于承包商所用的施工方案,常见的赶工措施主要包括:

(1)增加单位时间可配置的资源。即通过增加人员和/或设备以增加施工的平行作业面,适度调整原有的施工计划以保证其如期完工。

(2)增加资源的劳动强度。即通过采用“两班倒”、“三班倒”等方式,变相“延长”人员和/或设备的实际工作时间,以期加快工程进度。endprint

(3)通过技术革新,从根本上提高工作效率。这个体现在管理方面,可以是用奖金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等;体现在沟通方面,可以是增强各方的沟通和联系以缩短非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员工技能培训普及甚至是施工技术自身的改进等。

如何结合工期合理地优化现有的资源配置对于承包商的赶工效益固然是重要的;而鉴于业主在合同中的强势地位,有理有据地阐述以及合理地分析计算则往往是说服业主最大限度接受赶工赔偿的关键所在。

5 案例分析

尽管已对建设性赶工成立的条件作了明确的界定,但在国际工程项目实践中,承包商无法如期完成工程项目的成因往往非常复杂。经常发生的是,造成工期延误的既有非承包商的原因,也有承包商自身的原因。在这样复杂的情况下,承包商很难确认延期的天数甚至是申请延期本身。而对于业主和工程师而言,除非是在合同的其他地方对工程师回复承包商提出延期索赔的具体期限另有规定(比如7天之内),否则仅依照FIDIC20.1款的规定,承包商是无法在很短时间内为工程延误定性定量的。这使得承包商往往为避免巨额误期损害赔偿而优先采取单边赶工;当然承包商一边提出延期索赔,一边在没有收到任何工程师赶工指示的情况下赶工的情形也很常见。下面笔者就以境外某水坝引水项目为例做进一步的分析。

该通水项目原定工期只有649天,在项目2006年开工后一年内承包商依次遭遇百年一遇的降雨、取水口围堰设计变更以及山体开挖的岩石支护设计变更。各种内外因迫使承包商通过索赔方式同业主谈判,最终的结果是将原合同一分为二,将取水口部分的工程独立出来;同时为避免因取水口技术不确定性造成整个工程的延误,业主特额外斥资约3000万建造临时取水结构,最终取水口部分工程被延期327天,其他剩余部分工程被顺延210天。

之后在2008年年初,由于取水口竖井开挖设计以及高压泵房出口管道等设计发生了变更,承包商再度争取到了合同谈判的机会。双方就此次谈判又达成了新的协议:在第一次谈判的基础上再度将取水口工期延期593天,剩余工程部分顺延118天;费用方面,业主一次性赔偿承包商赶工费550万并分期支付3360万的预付款;并承诺在新合同工期的基础上,假如承包商每提前完工一天就额外奖励70万;当然,相应的误期惩罚也是严重的,假如最终无法如期完成,将一次性扣除1500万;且每多延误一天就多罚50万直至达到上限5000万。

前景是美好的,然而后续工程中接踵而至的各种延误迫使承包商在2009年12月就第二次合同谈判后累计发生的40多项索赔提出第三次合同谈判的要求。此次仅承包商的综合索赔金额就达1.8亿,工期要求更是在第二次谈判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6个月。此次谈判并未成功,最后业主在2010年年中以承包商未按时提交合理的进度计划为由终止合同。

从上述案例的结果来看该承包商赶工索赔的成与败,主要有下面五条:

(1)赶工索赔资料准备翔实。除最开始的一次索赔被业主以错过索赔时限(Time-bar)为由拒绝外,承包商一直是严格地按照FIDIC规定准备索赔所需各种资料的。在索赔资料的内容方面,通过对定量优先、反义优先和书写文字为准等国际合同准则的熟练应用多次成功说服业主做出有利于承包商的决定。除此之外,在平时及时积极地同业主往来沟通也是前两次合同谈判成功的关键。

(2)遇到延误时,尽可能地要求业主或工程师签发赶工令。这是将赶工索赔“合法化”的根本,也是促成建设性赶工的必要条件。在与业主协商赶工协议时,因为涉及责任归属的问题,可以先技巧性地简单分析施工进度滞后的原因,再重点指出如果不采取赶工措施将导致的后果;因双方目的都是如期完工,故就赶工这一事件有争议的双方并不难达成共识。

(3)灵活运用赶工措施,尽量减少后续延误的发生。第二次谈判的起因是工程发生了新的延误,造成延误的原因双方都有。暂抛开因业主方面导致的延误不提,对于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误,承包商曾分别通过如下的措施来弥补:增加人员和设备;设置专门负责现场调配人员;在干季实行夜间施工,最终在雨季来临之前完成低压泵站主体的屋面瓦结构,大大减轻了后续的排水工作量;努力争得工程师同意,用先进的爆破技术方案取代当地惯用的落后方案,不仅大幅降低了成本、简化了钻孔置药的施工工序,更是为后续的工程争取到了时间等。

(4)试图争取争端裁决委员会(DAB)的裁决。第二次合同谈判之后,项目上陆续发生了法兰设计变更、分流站既有管道管口变形、高压泵站变速传动装置损毁、光缆设计变更、控制工程系统软件变更、低压泵站西侧锚杆设计变更、取水口岩石支护及爆破变更、非正常强降雨、当地工人大罢工等重大延误事件。由于当时工程牵涉的索赔事件超过40个,索赔的工期超过12个月费用则接近2亿,且涉及到的工程技术面广而复杂,所以双方均同意将索赔提交至DAB以寻求解决。虽然最终DAB驳回了承包商大部分索赔,但也使得承包商重新理清了索赔的思路,为进行第三次合同谈判打下了基础。

(5)作为国内的承包商,不得不说直到最后才真正意识到进度计划对于国际工程项目的重要实在是致命的。进度计划并非原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它是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经由承包商制定并提交给工程师的。虽然它并没有改变双方在合同中的权责,但对承包商而言,进度计划却是对未来工程进度以及成本耗费的预期,更是在工程发生延误时帮助承包商合理权衡赶工力度乃至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次合同谈判历时超过3个月,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主要原因就是此次工期延误也有承包商的因素:在硬开挖施工初期,承包商出于成本考虑舍弃了报价高(与其他备选分包方案相差逾千万元)但技术能力强的大型爆破公司,由于低估了位于关键路径上该工序的重要性和施工难度,导致紧后的工作接连遭到重大延误。

而导致第三次合同谈判失败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在于进度计划:之前承包商将进度计划一改再改,纵然里面有诸多非承包商因素延误的影响,但在心理上业主已经对桌面上的这份新计划失去了耐心和信心——谁知道第三次谈判之后还会不会有第四次、第五次谈判?

实际上承包商最终也未能完成该工程——业主根据FIDIC第15.1款(通知改正)的规定,以“承包商在收到工程师要求的‘在限期内提交进度计划的指令之后,未能如期履行该指示”为由终止了合同,承包商也因此遭受了巨额的误期损害赔偿。

6 结语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对于搞国际工程建设的各方来说,这句话形容得实在是再贴切不过了。在工期发生延误后,谁能冷静地分析各方所处的位置并合理地借用各种内外因素为自己争取应得的权益,谁就是赶工索赔的最终赢家。赶工,一如项目工期与成本博弈的筹码,为工程进度计划的实施创造了一个新的平台。

参考文献

[1] FIDIC 1999 Constr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S].1999.

[2] 张水波,何柏森.FIDIC新版合同条件导读与解析

[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3]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等.FIDIC施工合同条件

[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4] 樊思林,廖波等.浅谈国际招标工程施工中的赶工

索赔处理问题[J].西北水电,2001,(2).

[5] 马永红.浅谈FIDIC合同条件下的索赔问题[J].会

计之友(B),2005,(1).

作者简介:古治华(1981—),男,河南洛阳人,中铁大桥局海外分公司合同工程师,研究方向:国际工程计量与计价、国际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和工程索赔。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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