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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建设工程施工的几种无效合同类型及法律后果

2014-06-25朱新媛ZHUXinyuan

价值工程 2014年12期
关键词:承包人司法解释分包

朱新媛ZHU Xin-yuan

(中国铁建中铁十五局集团华东指挥部,上海201199)

0 引言

无效合同就是指合同由于缺少相关的合同生效条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而没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其在合同内容以及性质上都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就是虽然经过双方协商已经成立,但是其却在形式或者内容上对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我国的社会利益造成了违反以及侵犯,所以应当对其认定为无效。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类型

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其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1.1 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 为了对我国建设工程的建设安全以及质量进行保证,在我国特别实行了建设工程企业相关资质等级的许可制度,从而将很多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通过一定的标准而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当其获得了相符其自身等级资质的证书之后,才可以被允许在其许可的规定范围内进行相关的建筑活动。而作为承包人,其在没有获得施工资质时就绝对不被允许对相关工程进行承揽,以及承揽超越自身资质许可的工程,从而对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良好的保证。但是,如果承包人签订了超越其资质等级的工程施工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却并不是完全无效的。根据我国《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只要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实际竣工之前,获得了合理的资质,那么就不应当认定这份合同为无效。这也说明了如果其在实际竣工之前获得了资质,那么也是对这个企业在资本、人员等方面水平的一种认定,所以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1.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 在所谓的实际施工人中,其主要包括建筑企业法人、非法人集团的队伍以及农民工的施工个体等等。在实际情况中,经常会出现施工企业以借用资质的方式并以内部承包、联营的方式出现在市场中。其中的部分企业施工团队往往不具有规范,也不存在相应的资质,根本不能够真正的进入市场,而只能够通过联营、挂靠等方式勉强进入到市场之中。而对于被挂靠的企业来说,它们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通过将自己的资质进行出借从而获得相应的非法效益。而这种情况则正是我国建筑法明文规定严禁出现的。所以,这种由不具有资质的施工团队进行的借用资质所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

1.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在我国的《招投标法》中,对于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我国相应的项目招标范围规模规定中,也对我国市场中必须通过招标实现的项目标准以及规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所有处于招标工程范围之内的建设工程如果没有通过相应的招标程序所签订的合同则都被认为是无效的。

与此同时,我国的《招投标法》也对中标无效的几种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几种无效的情形中,都属于相应的招投标方式严重违反了招投标过程中自由竞争的机制,所以应当被认定为中标无效。而当中标无效时,那么其所签订的相关施工合同则必须也是无效的。

1.4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 在我国的建筑法中,还对某些非法转包以及经过对整体工程项目中进行分解之后的不合法分包情况进行了明确的禁止。但是在实际的建设工程中,这些情况却经常发生。某些建筑企业通过将其所城保的工程通过分解分包、压价转包的形式转包给第三方,从而从中获取大量不正当的利益。这种现象将直接造成其用于实际工程建设的费用被大量的减少,某些经过转包而来的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也经常以偷工减料的方式对工程进行建设,从而对工程的整体质量造成了严重的隐患。而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其根源就是承包人进行非法转包所造成的。所以,这种由承包人进行非法转包所签订的合同也被认定是无效的。

1.5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违法分包也是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在我国的《建筑法》中,也对建筑行业中的违法分包情况分为以下集中情形:第一,作为总承包单位通过分包的形式将工程分给没有具备相关资质单位的;第二,在相应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没有进行约定,同时也并没有获得相关建设单位的同意,承包单位就将此建设工程的部分项目安排其他企业进行的;第三,作为施工的承包企业将建筑的主体结构施工工作分包给其他企业完成的;第四,作为分包企业将其承包到的工程又再一次对其他企业进行分包的。根据我国《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在这几种情况进行签订的合同都将被认为是无效的。同时,在我国违法分包的过程中,还有一种问题就是劳务分包问题的存在,而这种劳务分包所签订的合同则应当认定是有效的。

2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特别对于当建筑合同无效时相关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进行了规定。对于施工合同来说,其是承揽合同中的一种,而对施工合同进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企业中的相关建材、人力投入到建设施工中的一种做法。所以,当所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这些成本通常都无法进行返还,而只能够通过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折价补偿的形式对其所投入的工程价款进行支付,而在这其中有过错的一方则应当对自身的相应责任进行承担。其中,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种:

2.1 折价补偿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当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其所建设的工程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二次修复验收合格的,作为工程的发包人则应当对此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而其中由二次修复所产生的成本以及由工期拖延所产生的一系列损失则全部由错误方对其进行承担。

2.2 不支付工程款以及相应的赔偿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当施工合同已经被判定为无效时,而经过对建设完成项目进行二次修复其质量却依然不合格的,作为发包人则可以不再需要按照相应的合同约定对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作为项目的发包人对于项目建设质量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其就应当对承包人不能正常获得工程款而产生的一系列损失进行相应的责任赔偿。

2.3 收缴非法所得 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当出现借用资质、非法转包以及违法分包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承包人非法所得的收入进行收缴。这其中规定的违法所得也就是指对其违法建设成本进行扣除的获利部分,并且对其实际获得的利润进行收缴,而并不是约定。

3 结束语

总的来说,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合同无效情况无论是对于发包方还是施工方都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合同签订以及施工的过程中都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避免,从而在保证合同有效性的基础上对于项目的顺利运行以及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保障。

[1]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及司法处理原则——《建筑施工合同与索赔法律实务》之五[J].陕西建筑,2011(03):70.

[2]张俊立,张轶坤,孙旭雅.关于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22):133.

[3]李涛.关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J].科技信息,2010(29):I0414-I0415.

[4]袁军.浅谈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0(24):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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