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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的德清关注

2014-06-24陈嫡

瞭望东方周刊 2014年23期
关键词:德清县户籍制度交通事故

陈嫡

长期以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赔偿上“同命不同价”是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下一个饱受社会舆论诟病的现象。去年,浙江省德清县作为该省首个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取消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而“同命同价”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得到了实现。

近日关于此事的一篇报道被多家媒体转载,引起了媒体及网民广泛讨论。

6月5日,中国新闻网发布文章《浙江户籍制度改革试点:交通事故赔偿同命同价》,当天即被新华网、人民网、中国经济网、法制网等网络新闻媒体及各大商业网站转载。在五天之内,这条新闻的转载量达到300篇。微博、论坛等自媒体平台中,网民对相关的讨论也超过了1000条。除了转载发布之外,也有部分媒体发布、刊出了围绕此事的时评,这对舆情的持续发展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有媒体通过检索发现,除德清县外,目前我国在安徽、陕西、宁夏等部分地区也确立了交通事故赔偿“同命同价”的标准。

有评论认为,明确的顶层设计及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或可让“同命同价”最终水到渠成。“本月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从而或许可以在未来促使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同命同价水到渠成。”

另有评论期待通过推行交通事故赔偿的“同命同价”为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带来“蝴蝶效应”。“户籍制度是造成交通事故中‘同命不同价最本质的原因,而德清县是作为浙江省首个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县,所以才会有交通事故赔偿中‘同命同价的振臂一呼。”

除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外,也有文章从法律角度对“同价同命”进行了审视。“‘命价本身就不该以户籍或身份作为衡量标准。早在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就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推行交通事故赔偿的“同命同价”已被呼吁良久,相关改革却一直举步维艰,评论认为,这不仅仅是所谓的“体制障碍”就能解释的。“城乡二元分割等体制障碍只不过是一个敷衍的借口,只要真正敢于突破,所谓体制障碍充其量就是一只纸老虎。像‘同命同价、‘同工同酬、‘同票同权等等,凝结了人类关于生命价值、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的最基础、最本源、最普世的平等价值观,应该得到无条件的尊重和践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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