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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彩礼返还的条件

2014-06-23郝敬洋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婚约结婚登记婚姻关系

郝敬洋

摘 要: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很多地区还很盛行,特别是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偏远地区,已经形成了当地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统一的价格。彩礼又称聘礼、纳彩等,是指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送给女方的财物。若男女双方在给付彩礼后感情破裂,关于已给付的彩礼是否返还可能会发生纠纷。要求返还彩礼应具备哪些条件是审判实践所棘手的问题,就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简单的剖析。

关键词:彩礼婚约生活困难包办;买卖婚姻

一、彩礼返还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解释(二)》第十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以婚姻自由,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 。对于彩礼这一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发生纠纷如何处理?有法可依了,但该解释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没有明确说明给付彩礼一方完全自愿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的,所给付的彩礼是不予返还的;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也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对生活困难如何进行确定等。

第一,给付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后,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本条款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男方在婚前按照习俗给付女方彩礼,是非自愿的,是附条件的一般财物赠与行为。在法律实践当中,存在男女双方按照习俗办理婚礼的仪式并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双方如果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财物赠与的条件就没有成就,接受财物的一方应返还赠与人赠与的彩礼。

反之,如果男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女方的彩礼是自愿的,属于一般财物赠与行为,即使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按照法律规定,女方不予返还。

第二,给付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后,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若双方离婚,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该条款的关键在于离婚案件中,双方办理登记,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这种共同生活是夫妻之间相互协助、相互扶持、照顾即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的生活。双方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法律实践当中也有很多,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很高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之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了骗取巨额财物的骗婚行为,极大的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情况是要严厉打击的,可能会上升到刑事犯罪。如果双方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在双方离婚时,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这体现了法律尊严。

第三,给付人按照习俗在婚前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若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该条款是以结婚登记及离婚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彩礼必须返还的问题。体现了法律保护弱者符合我国的立法原则,对于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因为给付造成了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变得困难了。本司法解释的本意是造成绝对困难,彩礼应当返还。因此给付彩礼方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生活困难的界定可以参照《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生活困难就是实实在在的困难,这种结果的造成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给付人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外要求返还彩礼的给付人有义务证明“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情形。如果不能够举证证明,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将不支持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二、彩礼与相关问题的联系与区别

在审判实践中,彩礼问题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彩礼还与许多相关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予以探讨。

(一)彩礼与婚约问题的关系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我国立法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要组成部分。解除婚约的财物纠纷与彩礼的纠纷是两个不同的纠纷,从审判实践看,婚约问题与彩礼问题并不一致,无必然联系,订立婚约不一定都要给付彩礼,双方无婚约,也会发生给付彩礼的现象,所以分析问题是不要把这两种情况混淆。

(二)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

彩礼是习俗,这种习俗不值得提倡,但不具有违法性。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是违法行为,被《婚姻法》明文禁止。《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综上所述,单纯的彩礼问题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的返还分成两类情况,对于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应予返还;对于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又离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彩礼,解释列举了两种情况应予返还,一种是双方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且彩礼问题还要与婚约、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进行区分,有利于处理彩礼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以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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